中國地震學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印發《中國地震學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7年05月05日
各分支機構:
《中國地震學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已經中國地震學會第九屆常務理事會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試行期間,學會將根據國家關於社會團體管理的最新規定適時對本辦法進行修訂。
中國地震學會
2017年4月6日
中國地震學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經中國地震學會第九屆常務理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
為深化中國地震學會的改革,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規範分支機構活動,激發分支機構活力,更好地發揮其在學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依據國家和中國科協有關規章制度及《中國地震學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是本學會根據工作的需要,及本行業相關學科內科技人員的建議與需求,設立的專門從事本學會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是本學會的組織基礎。
第二條 分支機構名稱前應當冠以中國地震學會的全稱,並在開展活動時使用全稱,英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三條 分支機構接受本學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本學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二、分支機構的職責和任務
第四條 分支機構的職責為貫徹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精神和決議,積極開展本學科的學術交流,研究、協調、解決與本學科發展有關的工作或問題。
第五條 分支機構的主要任務
(一)接受本學會的直接領導,同時接受其掛靠單位的業務指導;
(二)研究制訂本學科的發展規劃,積極開展本學科的學術交流;
(三)開展本學科的科技培訓和科學普及工作;
(四)自主開展本學科的國際合作;
(五)以本學科的優勢,團結科技人員,為社會提供諮詢服務;
(六)積極參與本學會年會及其他重要活動,完成本學會交與的任務。
三、分支機構的設立及組建
第六條 分支機構的設立應體現學科代表性、學術權威性、歷史延續性和開展工作的有效性。
第七條 分支機構的設立條件
(一)在地震科學領域中已發展成為相對獨立的分支學科或具有發展和套用前景的邊緣、交叉性學科。
(二)符合《中國地震學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其主要任務不與本學會其他分支機構重複或類似。
(三)具有學術帶頭人和一定規模的專家學者群體。
(四)具有自主開展國內外學術活動和編輯出版有關學術刊物、科技文獻的能力。
(五)有確定的掛靠單位、辦公地點和專(兼)職人員。
(六)有合法和相對穩定的經費支持。
第八條 分支機構的設立程式
(一)設立分支機構需由十名以上相關領域的專家聯合向本學會提交建議書或申請書,內容包括學科發展現狀、趨勢及需求分析;成立分支機構的目的與任務;擬定掛靠單位的意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秘書的初定人選;倡議成立分支機構的專家簽名。
(二)提請本學會常務理事會表決,表決通過後召開分支機構成立大會,並向本學會提交人員組成。
(三)本學會辦公室向中國科協技術協會報備。
第九條 分支機構的組織結構
(一)分支機構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5名、委員若干名以及學術秘書(秘書長)1名。所有成員必須在自願的前提下擔任委員。
(二)主任委員人選由倡議專家或掛靠單位提名,經本學會常務理事會表決後確定。主任委員任期五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三)副主任委員和秘書(秘書長)由主任委員確定。秘書(秘書長)應由專業水平較高且熱心學會工作的科技工作者擔任。
(四)委員由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共同商議確定。委員應為本學會正式會員。
第十條 本學會理事會換屆後的第2年分支機構應開展換屆工作。新主任委員人選由本專業委員會、常務理事會成員提名,並報請掛靠單位同意,經本學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最後確定;主任委員組建分支機構委員會;召開換屆大會,並向本學會提交委員會組成名單。
四、分支機構的管理
第十一條 分支機構由各分支機構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秘書(秘書長)負責管理;重大事情應交各分支機構全體委員討論。
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學術活動並積極組織科學普及活動。活動的主辦、協辦或承辦方應標示分支機構名稱。
第十三條 分支機構每年應按照學會辦公室的要求提交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計畫。未明確標示分支機構名稱的活動不得納入分支機構的年度總結。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不得以中國地震學會的名義對外開展活動。如有必要,須事前向中國地震學會請示。
第十五條 連續兩年未開展活動或未及時提交年度總結的分支機構,應向本學會辦公室說明情況,學會辦公室視情況向常務理事會提出更換主任委員或掛靠單位的建議。
第十六條 主任委員的變更由分支機構掛靠單位提出申請,報本學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副主任委員、委員及秘書(秘書長)的調整,需報本學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 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撤銷,經本學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向中國科協報備。
第十八條 分支機構發生違法、違紀的情況時,由本學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是否撤銷。
五、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本學會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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