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土壤學會

中國土壤學會

中國土壤學會是國家一級學會。1945年12月25日在重慶北碚召開中國土壤學會成立大會,到會會員37人,有關單位代表12人。通過了會章,確定了學會的任務。第一屆理事會由李連捷等7人組成,會員有58人。1946年初,政府批准成立,並登報聲明。1954年7月16-28日在北京召開新中國成立後的第一次代表大會,完成在新中國正式成立手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土壤學會 
  • 外文名:Soil Science Society of China,SSSC
  • 召開時間:每四年召開一次
  • 名譽理事長:周健民
  • 類型:學術性民眾團體
  • 身份:國際土壤學會的團體會員
  • 學術刊物:《土壤學報》和《土壤通報
  • 成立時間:1945年12月25日
  • 成立地點:重慶北碚
  • 首任理事長李連捷
組織機構,組織刊物,理事成員,發展歷史,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組織機構

理事會的職責是: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制定工作計畫,領導所屬機構開展活動,召開下屆代表大會,推薦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表彰學會工作積極分子等。理事會選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負責行使理事會的職責,常務理事會推選秘書長一人,並視工作需要聘請副秘書長若干人,在理事會下設立辦公室(秘書處),處理學會日常工作。
下設辦事機構:
學會辦公室(秘書處):根據常務理事會的要求進行工作,負責協調各委員會工作,處理學會日常事務。
《土壤學報》編輯部:負責編輯出版工作。
《土壤通報》編輯部:負責編輯出版工作。
《pedosphere》編輯部:負責編輯出版工作。
《水土保持學報》編輯部:負責編輯出版工作。
《乾旱區研究》編輯部:負責編輯出版工作。

組織刊物

《土壤學報》、《土壤通報》、《pedosphere》、《水土保持學報》、《乾旱區研究》等。

理事成員

名譽理事長:周健民
理事長:沈仁芳
副理事長(以姓氏筆畫為序):鄧良基 吳金水 張興昌 張旭東 李保國 胡鋒 徐建明 徐明崗 謝建華
秘書長:蔣新
副秘書長:依艷麗 王昌全 李定強申建波 嚴衛東(專職) 趙同科

發展歷史

中國土壤科學工作者的學術性民眾團體,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成員。國際土壤學會的團體會員和理事國成員。主辦學術刊物《土壤學報》和《土壤通報》。其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國土壤科學工作者開展各種形式的學術活動,普及土壤科學知識,並參加國際土壤學會組織的各種學術活動,提高土壤科學水平,為經濟建設服務。
1945年12月25日成立於重慶北碚,由李連捷任理事長。各省、市、自治區設有分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負責處理日常事務。經過社會團體的重新登記,另設辦會室,於1954年在北京召開了重新登記後的第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產生第一屆理事會,由馬溶之任理事長。
1983年召開第五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李慶逵為理事長。產生第一屆理事會,設有土壤物理、土壤化學、土壤農業化學(植物營養)、土壤肥力、土壤生物和生物化學、土壤發生分類和土壤地理、土壤侵蝕、鹽鹼土、森林土壤等9個專業委員會和科普、教育和名詞審定3個委員會。另設辦會室,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各省、市、自治區設有分會,負責地區性學會活動。根據土壤科學的發展趨勢和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為經濟建設服務。學會每年舉辦若干次規模不等的各種專業性學術會議和其他學術活動,並參加國際土壤學會組織的各種學術活動,開展國際性的學術交流。其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國土壤科學工作者開展各種形式的學術活動,主辦學術刊物《土壤學報》和《土壤通報》。

業務範圍

業務範圍,主要圍繞土壤與肥料科學及相關學科開展以下業務活動,為廣大會員服務:
1. 開展學術交流,組織學術會議和科學考察活動;
2.編輯出版並發行學術書刊;
3.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傳播先進生產技術和經驗;
4. 對國家發展科學技術的方針政策和重點課題發揮諮詢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議;
5.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作與友好往來;
6.根據國家經濟建設和科學發展的需要,舉辦各種培訓班、講習班、進修班、專場諮詢活動;
7.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勞動”的社會風尚,舉薦人才,設立中國土壤學會獎、中國土壤學會科技獎、中國土壤學會優秀青年獎等獎項,推薦、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
8.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

組織章程

(2008年9月27日第十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土壤學會(Soil Science Society of China),縮寫SSSC,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全國土壤科學技術工作者跨行業、跨部門、非營利性、並依法登記成立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中國科協)的組成部分,是黨領導和聯繫廣大土壤與肥料科技工作者的紐帶與橋樑,是發展中國土壤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貫徹“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民主辦會原則,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勞動”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團結廣大土壤科技工作者,為繁榮我國的土壤和肥料科學技術事業,促進土壤肥料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農業的持續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中國科協和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學會辦事機構掛靠在中國科學院南京土壤研究所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江蘇省南京市北京東路71號,郵編:210008。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個人會員、通訊會員。
第八條會員條件: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申請加入本會。
1. 團體會員 在土壤與肥料科學技術領域內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並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
2. 個人會員
凡熱愛土壤肥料科學技術事業,自願遵守學會章程,按期交納會費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3. 通訊會員 在學術上有較高的成就,對我國友好,願意與本會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 提交入會申請書,或在中國土壤學會網站上註冊;
2. 經委託,授權所在的省、市、自治區學會批准,方得為本會會員,並報當地科協和本會備案;
3. 由學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團體會員
1、優先參加學會的有關活動;
2.優惠取得學會的有關學術資料;
3.可要求學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
4.可請求學會協助舉辦培訓班等。
(二)個人會員
1.有本會的選舉、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和其它活動;
4.優先取得本會印發的學術資料;
5.向本會提出給予從事科學技術活動的必要支持和幫助;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三)通訊會員
1.優惠或免費得到學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
2.可應邀參加學會在國內主辦的學術會議;
3.可應邀參加學會舉辦的國際性學術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團體會員
1.執行學會決議及接受學會委託的工作;
2.協助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活動;
3.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個人會員
1.遵守本會會章,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委託和交辦的工作;
4.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5. 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和參加科普活動;
6.按規定交納會費。
(三)通訊會員
1.支持學會工作,寄贈學術資料,溝通信息,完成學會委託的任務,協助開展國際學術活動,推薦專家來華講學等;
2.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本會提示無效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對違反章程情節嚴重者,可勸其退會或取消會籍;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學會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5. 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
6.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成員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每屆任期四年,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必須是本會會員,每屆更新不少於1/3。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 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4. 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7.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 制定本會工作計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推薦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評選、表彰學會獎獲得者和學會工作積極分子;
11.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第1、3、5、6、7、8、9、10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4。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他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較大影響;
3. 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屆滿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屆滿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如秘書長為兼職,則應由理事會批准設專職副秘書長;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學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2. 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協調各分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人。
第三十一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科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國科協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科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終止前,須在中國科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科協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會會徽圖案為:
1. 圖案中間的一條橫線表示在地球陸地表面有深厚的土層;
2. 大地上托起的長城代表古老文明的中國;
3. 在長城邊升起一輪紅日,紅日中的S表示土壤科學學會。
第四十七條章程於2008年9月27日召開的第十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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