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友好聯絡會

中國國際友好聯絡會

中國國際友好聯絡會(簡稱友聯會)1984年12月在北京成立,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註冊,是從事國際和地區民間友好交流的社會團體。中國大陸地區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和部分大城市也成立有地方國際友好聯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國際友好聯絡會
  • 簡稱:友聯會
  • 時間:1984年12月
  • 地點:北京
組織機構,建設宗旨,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組織機構

友聯會由常設領導機構、理事會和各職能部門組成。理事會由現任和卸職的資深政府官員、社會活動家、外交家、企業家、教育家、藝術家和知名學者等組成。友聯會與中國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具有廣泛的聯繫。

建設宗旨

友聯會堅持“推動國際民間友好交流與合作,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的宗旨,積極開展對外友好交往,與6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並發展了友好合作關係,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許多領域開展友好交流活動。
友聯會重視與各國官方與民間的友好往來,與許多國家的政府機構、社會黨派團體、政界人士建立聯繫,為增進相互了解與信任,促進雙邊關係健康發展發揮積極推動作用。
友聯會與外國經濟部門、企業界人士廣泛交往,積極宣傳中國改革開放政策,介紹中國經濟發展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情況,促進中國與世界各國的經濟往來與合作。
友聯會積極促進對外文化和教育交流,邀請國外文化、教育、傳媒、藝術、宗教、體育等方面的團體和人士訪華,在國內外合作舉辦各種類型的專題考察、文化展覽、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活動。
友聯會注重國際問題研究,積極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友聯會和平與發展研究中心擁有一批國內外知名的研究人員和特約研究員,出版《和平與發展》季刊,發表國際問題學術論文,舉辦國際問題研討會,進行科學研究人員交流。
友聯會的工作得到中國政府及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中國國家領導人親切會見友聯會邀請的外國客人,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對友聯會的各項交流活動給予有力支持。

理事成員

名譽會長 徐匡迪
高級顧問 許嘉璐 李貴鮮 趙南起
會長 李肇星
常務副會長 邢運明
副 會 長 鄧榕 李曉華 辛旗 張德廣 楊振亞 陳祖明
會長助理 趙博 方輝 易凌
秘 書 長 宋恩壘
副秘書長 呂葳 鄧文慶
常務理事 邢運明 鄧榕 李曉華 辛旗 張德廣 楊振亞 陳祖明 趙博 方輝 易凌 宋恩壘 陳軍 劉劍 呂葳 王偉
曹全新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全稱 中國國際友好聯絡會
簡 稱 友聯會
英文譯名 China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Friendly Contact 英文縮寫 CAIFC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中國各界知名人士和社會活動家發起組成的全國性民間機構。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本章程進行活動。
第三條 本會宗旨:為維護世界和平,促進中國和世界各國的進步與發展,同各國有關友好團體、各界知名人士、社會活動家進行友好交往, 增進中國人民與各國人民之間的相互了解、友誼與合作, 為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外交部的業務指導和國家民政部社團管理司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地址:中國北京朝陽區德外大街華嚴北里甲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一) 接待國外友好團體和人士來訪,組織國內有關出訪;
(二) 溝通國外有關機構與國內相應部門的業務聯繫;
(三) 與國外有關單位進行經濟、文化、科技、教育等方面交流;
(四) 從事當代國際問題研究,與國內外有關機構進行學術交流;
(五) 編輯出版有關學術刊物等;
(六) 其它民間國際交流合作事項。
第三章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 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支持本會的工作;
(四)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其他有關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司審批。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決定聘請名譽會長、首席顧問、顧問人選。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管理司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司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款、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司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管理司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管理司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司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0年6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管理司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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