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法國關於互免海運收入稅捐的換文

中國和法國關於互免海運收入稅捐的換文是由法國在1975年09月28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海運
  • 簽訂日期:1975年09月28日
  • 生效日期:1975年09月28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換文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75年9月28日
生效日期1975年9月28日)
(一)我方去文
法蘭西共和國政府代表團讓·沙邦團長閣下
團長先生: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我們雙方就今天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法蘭西共和國政府海運協定中的有關問題,達成協定如下:
締約任何一方的航運企業,在締約另一方從事本協定範圍內的貨物和旅客的運輸活動所獲得的收入和收益,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免付一切稅捐。
上述內容如蒙您復函確認,本函和您的復函即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法蘭西共和國政府海運協定的組成部分。
順致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團長
於眉
(簽字)
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於北京
(二)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於眉團長閣下
團長先生:
我榮幸地收到閣下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來函,內容如下:
(內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謹代表法蘭西共和國政府確認,同意上述來函內容。
順致崇高的敬意。
法蘭西共和國政府代表團團長
讓·沙邦
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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