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奧地利科技合作協定

中國和奧地利科技合作協定是由奧地利在1984年04月24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科技合作
  • 簽訂日期:1984年04月24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奧地利共和
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奧地利共和國政府,本著互利地發展和促進兩國間科學技術領域的關係的願望,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
一、締約雙方根據每一方存在的可能和興趣,促進科定技術領域的合作並為之創造便利條件。
二、締約雙方將根據兩國科學家的經驗和在各個專業領域已有的聯繫,共同規定合作的專業領域和方式。
第二條根據第一條所進行的合作將特別包括下列方式:
一、交換科技出版物、情報和文獻;
二、互派科學家和其他專家從事諮詢、報告、研究工作及專業調研;
三、組織講習班、討論會和其他科技活動;
四、執行共同的調查和研究項目;
五、支持大學和其他科學研究機構之間的直接合作。
第三條為便於本協定的執行,締約雙方成立由雙方代表和專家組成的混合委員會。該委員會輪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奧地利共和國會晤。每次會晤日期通過外交途徑商定。
第四條混合委員會處理所有與協定有關的事宜,其中包括下列任務:
一、討論科技合作的原則性問題;
二、審查關於發展進一步合作,特別是有關共同研究重點和計畫的建議;
三、向締約雙方的有關單位提出實施合作的建議。
第五條在執行本協定時的有關費用由締約各方自理,但締約雙方的有關執行部門根據各個項目的特殊性另有協定的除外。
第六條締約雙方在各自完成本協定生效所必須的國內法律程式之後,應相互通知。本協定自相互通知之月後的第三個月的第一天起生效。
第七條
一、本協定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通過外交途徑書面提出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每次自動延長一年。
二、本協定終止時,除另有其他協定的情況外,締約雙方正在執行的計畫和項目不受影響。
本協定於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奧地利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方毅海因茨·菲舍爾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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