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南斯拉夫科技合作協定

中國和南斯拉夫科技合作協定是由南斯拉夫在1979年03月02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1979年03月02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南斯拉夫社會
主義联邦共和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联邦共和國政府,為了進一步加強兩國人民的友好關係和促進兩國的科學技術合作,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本著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尊重主權、獨立、不干涉內政和平等互利原則基礎上,通過交流科學技術成就,開展有助於兩國經濟發展的科學研究和設計工作,發展兩國科學技術合作。
第二條締約雙方根據兩國的需要與可能,努力促進實施下列各種方式的科學技術合作:
一、相互派遣專家考察科學技術成就和經驗;
二、相互邀請科學工作者和專家傳授科學技術知識和經驗或進行講學;
三、相互派遣專業人員進行生產和技術實習;
四、兩國相應的科研和設計單位就雙方感興趣的項目進行共同科研和設計;
五、就雙方感興趣的項目舉辦科學技術討論會;
六、相互交換科學技術資料、科學技術情報、科學技術刊物、樣品、種子、苗木等;
七、雙方同意的其他科學技術合作方式。
第三條為了實施本協定,締約雙方將以派遣代表團或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商簽兩國間的科學技術合作議定書和階段性計畫。
第四條為實施本協定的合作事項,締約雙方將另行商訂有關財務和其他條件。
第五條締約雙方將鼓勵和支持兩國有關機構之間建立科學技術方面的合作。
第六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联邦共和國政府關於建立中南經濟、科學和技術合作委員會的協定所建立的混合委員會將關注本協定的實施情況,並向締約雙方提出建議,以便採取必要措施,促進相互合作。
締約雙方根據各自的情況,指定機構通過兩國的外交代表機構保持經常聯繫,以便協商實施科學技術合作議定書和計畫的一切有關問題。
第七條締約雙方保證,根據本協定相互提供的科學技術資料、情報和雙方的科學技術合作成果,未經締約另一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轉讓。
第八條根據本協定所派遣的科學工作者,專家和其他人員應遵守對方國家的現行法律和規定。
第九條締約雙方對根據本協定所派遣的科學工作者、專家和其他人員應提供必要的條件,以便他們順利完成任務。
第十條本協定自締約雙方相互通知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續之日起生效。
本協定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有效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的有效期自動延長五年。
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在北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联邦共和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即行失效。
本協定於一九七九年三月二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正本,每份都用中文和塞爾維亞—克羅地亞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联邦共和國
政府代表政府代表
陳慕華布·伊科尼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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