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可持續發展研究會

中國可持續發展研究會

中國可持續發展研究會由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關心中國人口資源環境可持續發展問題的專家、學者、科技和管理工作者以及少數企業家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的社會團體。

中國可持續發展研究會原名中國社會發展科學研究會,於1991年10月23日由國家民政部批准成立;1992年1月14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召開了成立大會.1995年5月10日,民政部批准,將中國社會發展科學研究會更名為中國可持續發展研究會;為加強研機會的領導,1997年3月10日,經民政部報國務院批准,同意國家科委副主任鄧楠同志繼續兼任中國可持續發展研究會理事長的職務。

中國可持續發展研究會以完善中國的可持續發展理論為己任,積極組織團結國內外從事可持續發展的各界人士,進行可持續發展理論的宣傳、研究和成果的交流,加速科研成果的轉化過程,為我國的可持續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的繁榮做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可持續發展研究會
  • 外文名:Chinese Society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縮寫:CSSD
  • 成立時間:1991年10月23日
  • 理事長:鄧楠
  • 副理事長:王偉中
主要職責,組織機構,組織刊物,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主要職責

中國可持續發展研究會旨在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促進可持續發展,通過學術交流,理論研究和諮詢服務,開展可持續發展的理論建設和實踐活動,為我國可持續發展科學技術的繁榮做出貢獻。研究會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團結和組織科技、經濟及社會各界人士,充分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努力促進可持續發展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和科技人才的培養與提高,為有關政府決策部門提供理論依據,為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及《中國21世紀議程》的全面實施發揮作用。

組織機構

中國可持續發展研究會在理事會的領導下,根據工作需要設組織、學術、科普與宣傳、培訓、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國際交流合作和編輯等七個工作委員會。根據學術工作的需要,現已經成立有人居環境、水問題、減災、可持續農業和生態環境等五個的學術專業委員會,組織力量重點解決關係到我國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問題。

組織刊物

中國可持續發展研究會的會刊為《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雜誌,該雜誌是政策指導型的學術刊物,曾獲國家優秀科技期刊一等獎,內容豐富,科技性強,是中國可持續發展研究會交流可持續發展研究成果,宣傳可持續發展理論的堅實陣地。

理事成員

理事長
鄧 楠
曾任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書記處第一書記,常務副主席,國家科技部副部長,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副主任。鄧楠女士在科技項目管理方面具有豐富的經驗,是《中國21世紀議程》編制工作的主要組織者,曾組織中國12個重大社會經濟領域的科技政策制訂活動並榮獲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鑒於對中國和全球環境與發展的突出貢獻,鄧楠女士被授予1994年“聯合國布特羅斯-加利特別研究獎”和1997年safari地球獎。
副理事長
王偉中(研究員)
清華大學水利系,博士。1987年至1991年在水利部工作;1991年—1998年在國家科委社會發展科技司工作;1998年—2006年2月任科技部中國21世紀議程管理中心主任(其中於2004—2006年在雲南昭通市掛職副市長)。主要從事科技政策、可持續發展理論與實踐研究以及環境外交、科技金融研究與管理工作。曾任科學技術部副部長,現任山西省委常委、秘書長,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第九屆委員、中央國家機關青聯委員,中國能源研究會理事,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常務理事,中國地理學會理事,《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雜誌主編。
王浩(博士,教高,博導,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水科院水資源所所長)
1978-1982年清華大學水利系本科,1982-1985年清華大學水利系碩士,1987-1989年清華大學經管系統工程博士。長期從事水文水資源研究,曾主持完成國家項目以及其他部門和地方項目數十項,世行、亞行以及其他國際合作項目多項。創立並發展了我國水資源合理配置理論方法體系,提出了流域水循環二元演變模式和水資源全口徑層次化動態評價方法,並在流域水循環模擬、水資源調度、節水型社會建設、水價、生態需水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積極推動了水資源學科的新發展。至今,獲國家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5項,省部級獎勵10項;獲全國“先進工作者”、中央國家機關“五一”勞動獎章等多項榮譽。
秘書長
畢業於清華大學環境工程系,博士,長期從事環境、資源問題研究、科技政策與管理、生態補償、循環經濟理論方法研究與管理等工作。1994年—1998年在原國家科委社會發展科技司任職,1998年—2006年任科技部中國21世紀議程管理中心副主任。
現任中國21世紀議程管理中心主任。中國生態學會常務理事,中國資源綜合利用協會理事,《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雜誌編委,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實驗室技術委員會委員等職。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可持續發展研究會,英文名稱:Chinese Society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縮寫:CSSD。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可持續發展問題研究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以國家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團體貫徹“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尊重知識、尊重人才” 的方針,提倡“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按照“民主自律、民主辦會”的原則,以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充分開展學術的自由討論,努力促進可持續發展科學技術普及與推廣,促進可持續發展相關領域人才的培養與提高,為推進社會主義生態文明的建設發揮作用。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科學技術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玉淵潭南路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從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國情出發,在套用科學技術引導和促進我國可持續發展方面,開展戰略、方針、法規、政策和規劃研究成果的交流,活躍學術思想,推動理論創新;
(二)針對我國的經濟、科技和社會協調發展問題進行廣泛的調查研究,並在此基礎上就人口、資源、環境、經濟、社會等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問題積極開展預測、評價、預警對策等學術交流,為政府的決策和管理提供科學依據和政策建議;
(三)針對廣大人民民眾最為關心而又迫切需要解決的可持續發展問題開展宣傳教育、培訓活動,增進公眾的可持續發展意識;
(四)接受委託,承擔可持續發展等領域的項目論證、規劃編制、業務諮詢、可行性方案研究、評議;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成果鑑定的各項服務工作;
(五)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會刊和與本會有關的圖書資料、音像製品,介紹國內外可持續發展科技動態,普及現代社會符合可持續發展要求的生活方式,普及生態文明建設知識;
(六)開展民間國際科技交流,促進可持續發展領域的國際合作,組織國際會議、考察和學術交流,推進同國際相關組織及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來;
(七)興辦符合本會章程、有利於可持續發展的社會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從事可持續發展工作有突出成績和貢獻,並有較高學術水平的科技人員;2、高等院校畢業或自學成才,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從事可持續發展相關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3、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從事可持續發展工作的管理者。
(五)單位會員為與可持續發展研究有關,並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願意參加並支持本團體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對本會其他會員違法行為的檢舉權和本人的申訴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協助本會開展有關學術活動,撰寫學術論文或參加科普、諮詢服務等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制定本會的基本任務和工作方針;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副理事長、秘書長人選,報主管部門同意後,交理事會選舉。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 年12 月4 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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