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

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

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原中國太陽能學會)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所屬,在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性學術團體,1979年9月6日在西安市成立。

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下設7個專業委員會、7個工作委員會和學會辦公室、學會編輯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
  • 成立時間:1979年9月6日
  • 成立地點:西安市
  • 專業委員會:7個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機構,組織刊物,發展歷史,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的宗旨是團結和動員太陽能科學技術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的戰略,促進太陽能學科的發展,促進太陽能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促進太陽能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太陽能科學人才的成長和提高;反映太陽能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維護太陽能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太陽能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業務範圍

1.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
2.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教育活動;
3.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願和要求,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參加國家可再生能源科學政策、法規制定和科學決策工作;
4.表彰獎勵優秀科學技術工作者,舉薦人才;
5.開展學術及產業研究,提出政策建議,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鑑定、諮詢服務、技術服務、資格評審等任務;
6.開展民間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7.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8.興辦和開展符合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和非營利性和經營活動。

組織機構

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下設7個專業委員會、7個工作委員會和學會辦公室、學會編輯部。7個專業委員會:熱利用專業委員會、光伏專業委員會、風能專業委員會、生物質能專業委員會、光化學專業委員會、氫能專業委員會、太陽能和建築專業委員會7個工作委員會:學術工作委員會、國際工作委員會、諮詢服務工作委員會、會員工作委員會、編輯出版工作委員會、科普工作委員會、產業工作委員會、學會辦公室、學會編輯部。

組織刊物

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出版《太陽能學報》和《太陽能》雜誌。雙月刊,國內外公開發行。

發展歷史

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於1980年7月加入國際太陽能學會,2000年加入國際氫能協會,2002年加入世界風能協會。
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自1979年9月6日召開第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並選舉成立第一屆全國理事會以來,至今已召開七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產生七屆全國理事會。理事長:石定寰;名譽理事長:黃孟復 毛如柏;副理事長:孔力 毛宗強 張劍 趙玉文 賀德馨 韓建功 李俊峰 朱俊生 黃鳴 王孟傑秘書長:孟憲淦;常務理事:33人;理事:109人。

組織章程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英文譯名是:“Chinese Renewable Energy Society”,縮寫是“CRES”。
第二條: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是中國太陽能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全國性、學術性和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首選風尚。團結和動員太陽能科學技術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的戰略,促進太陽能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促進太陽能科學技術和放推廣,促進太陽能人才的成長和提高,;反映太陽能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維護太陽能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太陽能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第四條: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的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區花園路3號,郵政編碼:100083。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
(二)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教育活動。
(三)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願和要求,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僉合法權益,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參加國家太陽能科學政策、法規制定和科學決策工作。
(四)表彰獎勵優秀科學技術工作者,舉薦人才。
(五)開展科學誰,提出政策建議,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鑑定、諮詢服務、技術服務、資格評審等任務。
(六)開展民間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七)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八)興辦和開展符合中國太陽能學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和非營利性和經營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有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和外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太陽能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具有相當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等以上技術職稱及相當上述學術水平的科技人員;高等院校本科畢業生從事太陽能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學成都並有實際工作經驗和相當學術水平者;獲得碩士學位以上者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相關管理幹部。
(五)團體會員: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支持學會工作的太陽能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企、事業單位及依法成立的太陽能學術性民眾團體;
(六)外籍會員:在學術上有較高盛況和知名度,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本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外籍太陽能科技工作者
(七)凡對我國太陽能學科的發展和對中國太陽能學會有重大貢獻的會員,經學會常務理事會推薦,學會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或名譽會員的稱號民。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以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有。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審計署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草本2003年10月10日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並報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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