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蹟遺址保護協會章程

中國古蹟遺址保護協會章程

古蹟指在歷史、藝術、科學、建築或人類學方面具有價值的一切建築物和建築群,以及其環境和有關固定陳設、附屬物等。其中包括歷史的雕刻、題記、繪畫、石窟,及其他各種具有考古意義的、不可移動的紀念物。遺址指在歷史、藝術、科學等方面具有價值,並具有一定規模和範圍的地下或水下人類文化遺存、地上殘址或景觀。包括人工作品和人與自然的共同產物。

中國古蹟遺址保護協會是由從事文化遺產保護與研究的專家學者和管理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國性、民眾性、非營利性的學術團體,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古蹟遺址保護協會章程
  • 修訂時間:2008年4月28日
  • 分類:修訂草案
  • 組織:中國古蹟遺址保護協會
  • 實質:章程
中國古蹟遺址保護協會,中國古蹟遺址保護協會章程,

中國古蹟遺址保護協會

中國古蹟遺址保護協會是由從事文化遺產保護與研究的專家學者和管理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國性、民眾性、非營利性的學術團體,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

中國古蹟遺址保護協會章程

(2008年4月28日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古蹟遺址保護協會
英文名稱為:
CHINESE NATIONAL C0MMISSI0N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0N MONUMENTS AND SITES
英文縮寫為:ICOMOS/China
第二條 協會是由從事文化遺產保護與研究的專家學者和管理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國性、民眾性、非營利的學術團體,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是: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港、澳、台地區遵循一國兩制的原則)、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承認並參照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ICOMOS)的章程。團結廣大文化遺產保護、研究和管理工作者,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從事文化遺產保護理論、方法、科學技術的研究、運用、推廣和普及,為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提供專業諮詢服務,促進對文化遺產的全面保護與研究。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文化部、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北京市朝陽門北大街10號。郵編:10002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古蹟指在歷史、藝術、科學、建築或人類學方面具有價值的一切建築物和建築群,以及其環境和有關固定陳設、附屬物等。其中包括歷史的雕刻、題記、繪畫、石窟,及其他各種具有考古意義的、不可移動的紀念物。遺址指在歷史、藝術、科學等方面具有價值,並具有一定規模和範圍的地下或水下人類文化遺存、地上殘址或景觀。包括人工作品和人與自然的共同產物;
(二)為政府、團體及個人提供保護古蹟和遺址的聯繫途徑,收集、研究並交流有關古蹟與遺址的保存、保護、修復和加固的原則、方針、政策、法規與技術,培訓相關人才,組織和實施文化遺產保護、研究合作、交流項目,就有關專業工作提供諮詢、制定指導性檔案,參與古蹟、遺址保護法規的研討與制定,募集古蹟、遺址保護經費等。
(三)參加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國際間一切有關促進古蹟、遺址保護、加固、修繕和研究活動,及其他相關活動。
(四)與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ESCO),國際文物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1CCROM),世界保護聯盟(IUCN),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所贊助的地區性保護中心,以及其他追求同樣目標的國際或地區性機構及組織建立並保持密切合作。
(五)與本章程相符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第八條 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個人會員須是熱心於古蹟、遺址保護事業,具有考古、建築、規劃、歷史、法律、人類學、景觀、檔案資料、社會發展、環境保護和文物保護等專業中級及中級以上專業職稱或擔任保護、管理主要職責,並具備較高的相關研究與管理水平的人員。個人會員資格也可授予支持本協會宗旨及目的的其他個人;
(四) 單位會員須是與本協會宗旨與業務有關聯的單位集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代表提交入會申請書,並由2名或2名以上會員推薦;
(二) 經理事會半數以上理事審核同意後,授權秘書處註冊登記,並發給申請人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個人會員、單位會員享有本協會國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單位會員可推薦除個人會員外的1—3名代表行使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單位會員有參加本協會負責組織與推薦的任何活動或專業機構的優先權。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實行監督;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信息資料。
(六) 單位會員向持有本協會有效會員證的會員提供免費參觀、考察便利。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須嚴格遵守本協會章程宗旨和各項具體規定,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半數以上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審議通過理事會人選,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財務總監及其他理事會理事;在必要的情況下罷免其中的成員;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大會決議須經到會個人及單位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協會設顧問委員會,是協會的諮詢機構。由會員中的資深專家和高級管理人員擔任委員。顧問委員會委員不兼任理事會成員。上屆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在換屆中不再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職務的,根據自願原則,進入顧問委員會。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財務總監及理事組成,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每屆任期3年。秘書長、財務總監也可以分別由一位副理事長兼任。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業務指導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社會團體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理事會由37人組成,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6名,理事30名。其中,理事長、副理事長的專業背景應該涵蓋建築、規劃、考古、保護技術和管理等主要領域。理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及中央直屬有關單位、協會團體會員單位推薦和會員個人自願報名的方式,形成候選人名單,經大會投票,通過差額選舉,得票前30名者擔任本屆理事會理事。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每屆任期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業務指導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專業委員會;
(六)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七)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協調、組織與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及各相關國際、外國機構的合作交流項目;
(十) 推薦顧問委員會委員;
(十一) 在特殊情況下,增補副理事長、理事和顧問委員,增補人數不得超過原有人數的五分之一;
(十二) 其它日常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含)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連任3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連任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設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或者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掛靠單位和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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