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畫(2013—2020年)

2013年3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畫(2013—2020年)》。計畫指出,對拐賣人口犯罪嚴重、防控打擊不力的地區,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實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一票否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畫(2013—2020年)
  • 頒發時間:2013年3月8日
  • 印發部門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 實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一票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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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畫(2013—2020年)》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3年3月2日
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畫(2013—2020年)
為有效預防、依法打擊拐賣人口犯罪,積極救助、妥善安置被拐賣受害人,切實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依據有關國際公約和我國法律,制定《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畫(2013—2020年)》(以下簡稱《行動計畫》)。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綜合治理、預防為主、打防結合”工作方針,不斷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完善政策,落實責任,整合資源,標本兼治,切實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維護我國際形象。
(二)總體目標。
進一步完善集預防、打擊、救助和康復為一體的反拐工作長效機制,健全反拐工作協調、保障機制,細化落實各項措施,依法堅決打擊、有效遏制拐賣人口犯罪,確保被拐賣受害人及時得到救助康復和妥善安置。
二、行動措施和任務分工
(一)健全預防犯罪機制。
1.工作目標。
完善預防拐賣人口犯罪的網路,綜合整治拐賣人口犯罪活動重點地區和“買方市場”,減少拐賣人口犯罪發生。
2.行動措施。
(1)加強部門聯動,建立發現、舉報拐賣人口犯罪工作機制。(中央綜治辦、法務部負責,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衛生部、人口計生委配合)
(2)加強拐賣人口犯罪活動重點行業、重點地區和重點人群預防犯罪工作。(中央綜治辦負責,公安部、衛生部、人口計生委、婦兒工委辦公室、全國婦聯配合)
——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規範勞動者求職、用人單位招用和職業中介活動,鼓勵用工單位開展反拐教育培訓。建立和完善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加大對非法職業中介及使用童工、智力殘疾人等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完善部門聯動協作機制。研究在勞務市場發生的拐賣人口犯罪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預防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工商總局、廣電總局、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殘聯配合)
——嚴厲打擊賣淫嫖娼違法犯罪,加強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娛樂服務場所治安整治,改進失足婦女教育幫扶工作。(公安部負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文化部、衛生部、工商總局、全國婦聯配合)
——加大拐賣人口犯罪活動重點地區綜合整治力度。基層政府、村(居)委會切實將幫助易被拐賣人群和預防拐賣人口犯罪納入重點工作中。(中央綜治辦、公安部負責,民政部、婦兒工委辦公室、扶貧辦、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加強拐賣人口犯罪活動重點地區計畫生育服務和孕情管理,減少意外妊娠和政策外生育,及時通報有關信息。(人口計生委負責,公安部、衛生部配合)
——加大老少邊貧地區農村人口扶持力度,開發適合農村特點的創業就業渠道,提高貧困人口尤其是貧困婦女脫貧致富能力。(扶貧辦負責,發展改革委、農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民委、全國婦聯配合)
——保障所有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切實控制學生輟學。(教育部負責,共青團中央配合)
——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制,積極利用現有救助管理機構和福利機構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棄嬰的救助安置,依託社會工作等專業人才提供心理輔導、行為矯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訓、就業幫扶等服務。加強街面救助,及時發現、救助流浪乞討和被強迫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民政部、公安部負責,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鼓勵農村有外出務工意願的婦女、殘疾人、城市失業下崗婦女、女大學生和解救的被拐賣婦女創業就業,落實好促進就業各項政策,組織開展實用技術、務工技能和創業就業培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民委、中國殘聯負責,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在流動、留守婦女兒童集中地區發揮婦女互助組、巾幗志願者等作用,完善婦女熱線、婦女維權站點、婦女之家等功能,提高流動、留守婦女兒童反拐能力。(全國婦聯負責,民政部、文化部、財政部、廣電總局配合)
——加強拐賣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工作,進一步降低重新犯罪率。(法務部、公安部負責)
(3)加大拐賣人口犯罪“買方市場”整治力度,在收買人口犯罪活動高發地區開展綜合治理,從源頭上減少拐賣人口犯罪的發生。(中央綜治辦、公安部負責,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法務部、衛生部、人口計生委、全國婦聯配合)
——大力開展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綜合治理工作。(人口計生委負責,衛生部、公安部、全國婦聯配合)
——規範婚姻登記工作。規範收養渠道。(民政部負責)
——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管理,嚴禁為被拐賣兒童出具虛假出生證明,明確醫護人員發現疑似拐賣情況及時報告的義務。(衛生部負責,公安部配合)
——開展維護婦女權益、促進性別平等的村規民約修訂和培訓,消除男尊女卑、傳宗接代等落後觀念,提高女孩受教育水平,確保女性在農村平等享有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土地徵收補償分配和集體收益分配的權利。(全國婦聯、農業部負責,民政部、教育部配合)
(4)進一步做好跨國拐賣人口犯罪預防工作。加強口岸邊防檢查和邊境通道管理,嚴格出入境人員查驗制度,加大對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外國人的清查力度。加強邊境地區人力資源市場監管,嚴格規範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活動,依法取締非法跨國婚姻中介機構。(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外交部負責,民政部配合)
(三)加強被拐賣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復和回歸社會工作。
1.工作目標。
保障被拐賣受害人合法權益,加強被拐賣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復、家庭與社區融入等工作,幫助其順利回歸社會。保護被拐賣受害人隱私,使其免受二次傷害。
2.行動措施。
(1)進一步加強地區、部門和機構間救助被拐賣受害人的協作配合。(民政部負責,中央綜治辦、公安部配合)
(2)規範被拐賣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復和回歸社會工作程式,制定查找不到親生父母的被拐賣兒童安置政策和辦法,推動其回歸家庭,促進其健康成長。(公安部、民政部負責,教育部、衛生部、財政部、全國婦聯配合)
(3)完善政府多部門合作、社會各界支持的被拐賣受害人救助、安置和康復工作機制,提升救助管理站、婦女之家、福利院等機構服務水平。(民政部負責,衛生部、公安部、全國婦聯配合)
——充分利用現有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設施提供救助和中轉康復服務,並保障人員和經費需求,使被拐賣受害人得到符合其身心、年齡和性別特點的救助安置。(民政部、財政部負責,發展改革委、公安部、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配合)
——在被拐賣受害人臨時救助和康復工作中引入專業社會工作服務,鼓勵有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為救助被拐賣受害人提供資金、技術支持和專業服務。(民政部負責,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殘聯配合)
——指定定點醫療機構為被拐賣受害人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和生理心理康復服務。(衛生部負責,民政部配合)
——通過培訓教育等活動,增強被拐賣受害人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為符合條件的被拐賣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務部負責,民政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4)加強社會關懷,幫助被拐賣受害人順利回歸社會。
——確保被解救的適齡兒童入學、回歸學校和適應新的生活。(教育部負責,民政部配合)
——為不能或不願回原住地的16歲以上被拐賣受害人提供適宜的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並幫助其在異地就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民政部、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在保護個人隱私前提下,進一步做好被拐賣受害人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區工作,保障願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賣受害人順利回歸家庭和社區。(民政部負責,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5)為回歸社會的被拐賣受害人提供必要服務,切實幫助解決就業、生活和維權等問題。(民政部、法務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6)進一步加強對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記、管理和保護工作,建立並完善專門檔案,跟蹤了解其生活狀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和組織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公安部、民政部負責,全國婦聯配合)
(7)進一步加強對被拐賣受害人身心健康領域的研究,尋求更為有效的康復治療方法。(衛生部負責,教育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四)完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
1.工作目標。
結合當前拐賣人口犯罪形勢和實際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和修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反拐工作提供法律法規和政策支持。
2.行動措施。
(1)修訂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健全反拐法律體系。(法制辦負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高法院、高檢院、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完善有關法律,加大對收買被拐賣受害人行為的打擊力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法制辦、高法院、高檢院、公安部配合)
——完善被拐賣受害人救助有關法規,切實保障其合法權益。(民政部、法制辦負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全國婦聯配合)
——完善兒童臨時監護和監護監督制度,進一步推動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依法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良好家庭環境和親職教育。研究制定監護權轉移的具體程式,避免因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監護人侵權對兒童造成傷害。(民政部、法制辦負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教育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2)制定並完善有關政策,推動反拐預防、打擊、救助、康復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國務院反拐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負責)
(五)加強宣傳、教育和培訓。
1.工作目標。
強化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社會各界對反拐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動員全社會廣泛參與反拐工作。加強教育培訓和理論研究,提高反拐工作能力。
2.行動措施。
(1)開展多渠道、多形式宣傳教育,著重在拐賣人口犯罪活動重點地區和易被拐賣人群中開展反拐教育和法制宣傳,增強民眾反拐意識。(公安部、中央宣傳部負責,教育部、法務部、鐵道部、文化部、人口計生委、廣電總局、交通運輸部、新聞出版總署、婦兒工委辦公室、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將反拐教育納入中國小和中職學校教育教學活動中,提高學生自我保護意識。在學校管理制度中,明確教師發現疑似拐賣情況及時報告的義務。(教育部、法務部負責)
——加強流動、留守兒童及其監護人反拐教育培訓。(教育部、公安部、全國婦聯負責)
——將反拐宣傳教育納入社區管理工作中,提高社區成員尤其是婦女、兒童和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反拐意識和能力。(民政部、公安部、全國婦聯負責,教育部、國家民委、法務部配合)
——定期在火車站、汽車站、航空港、碼頭、娛樂場所、賓館飯店等開展反拐專題宣傳活動,並在日常安全宣傳中納入反拐內容,動員、鼓勵交通運輸行業和娛樂場所、賓館飯店等工作人員及時報告疑似拐賣情況。(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民航局負責,公安部、法務部、全國婦聯配合)
——加強邊境地區民眾宣傳教育,提高民眾反拐意識、識別犯罪和自我保護能力。(法務部負責,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開發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宣傳品,在少數民族聚居區開展反拐宣傳教育。(國家民委負責,新聞出版總署、文化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開發符合殘疾人特點的宣傳品,提高殘疾人的反拐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中國殘聯負責,文化部、新聞出版總署、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2)動員社會力量支持和參與反拐工作。建立舉報拐賣人口犯罪獎勵制度,積極培育反拐志願者隊伍,藉助微博等網路和媒體,廣辟線索來源。(國務院反拐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負責)
(3)加強各級反拐工作人員教育培訓和反拐工作隊伍專業化建設,提高《行動計畫》實施能力。(國務院反拐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負責)
——將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和反拐法律法規、政策等納入教育培訓內容,提高偵查、起訴和審判拐賣人口犯罪的能力和水平。(公安部、高檢院、高法院負責)
——加強邊境地區公安司法人員教育培訓,提高防範和打擊跨國拐賣人口犯罪的意識和能力。(公安部、高法院、高檢院、法務部負責)
——加強從事被拐賣受害人救助工作人員教育培訓,提高救助能力和水平。(民政部、衛生部負責,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配合)
(六)加強國際合作。
1.工作目標。
有效預防和嚴厲打擊跨國拐賣人口犯罪,加強對被跨國拐賣受害人的救助。積極參與國際社會有關打擊販運人口議題的討論和磋商,展示我國反拐措施和成效,樹立良好國際形象。
2.行動措施。
(1)加強反拐工作國際交流與合作。(外交部、公安部負責,商務部配合)
(2)充分利用有關國際組織的資源和技術,加強國際反拐合作項目建設和引進工作。(公安部負責,外交部、商務部配合)
——積極參與湄公河次區域合作反拐進程等各項國際反拐合作機制。(公安部負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高法院、高檢院、外交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婦兒工委辦公室、全國婦聯配合)
——加強與國際移民組織、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等國際組織和相關國家的交流合作,聯合開展反拐培訓,掌握國際拐賣人口犯罪發展趨勢及應對措施,展示我國反拐工作成效。(外交部、公安部、商務部負責,全國婦聯配合)
(3)加強國際警務合作,充分利用雙邊、多邊和國際刑警組織等渠道,開展跨國拐賣人口犯罪案件偵辦合作和情報信息交流,充分發揮邊境反拐警務聯絡機製作用,共同打擊跨國拐賣人口犯罪。(公安部負責,外交部、法務部配合)
(4)加強與相關拐入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合作,及時解救和接收被拐賣出國的中國籍受害人,並為其提供必要的服務。(外交部、公安部負責,民政部配合)
(5)加強與相關拐出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合作,及時發現和解救被拐賣入中國的外籍受害人,完善對被跨國拐賣受害人救助工作機制,做好中轉康復工作,並安全遣送。(外交部、公安部、發展改革委負責,民政部配合)
(6)認真履行和充分利用《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及其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穩步推進與其他國家特別是周邊國家締結司法協助條約和引渡條約工作,進一步擴大打擊拐賣人口犯罪國際司法合作網路。(外交部負責,高法院、高檢院、公安部、法務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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