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優秀旅遊城市

中國優秀旅遊城市

中國優秀旅遊城市的創建須依據《創建中國優秀旅遊城市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國優秀旅遊城市檢查標準》,由國家旅遊局驗收組對創優城市檢查驗收,並達到“中國優秀旅遊城市”標準的要求。我國自1998年開始創建中國優秀旅遊城市以來,截止2010年末,共有分337座城市分九批通過了驗收,其標誌是甘肅武威涼州區雷台漢墓出土的馬踏飛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優秀旅遊城市
  • 法律依據:創建優秀旅遊城市工作暫行辦法
  • 開始日期:1998年
  • 部門:旅遊局
  • 步驟申報、創建、初審、驗收、批准
  • 數量:337個(截止2010年末)
歷史由來,城市名單,相關法規,檢查標準,

歷史由來

改革開放以後,中國旅遊業得到了飛速發展,為了促進城市旅遊業的發展,從而帶動整個旅遊業的快速發展。1995年3月,國家旅遊局發出《關於開展創建和評選中國優秀旅遊城市活動的通知》。1996年4月,國家旅遊局在北京召開了部分城市旅遊工作座談會,拉開了全國創優工作的序幕。經過1997年的深入調研和積極籌備,1998年,國家旅遊局出台了《中國優秀旅遊城市檢查標準(試行)》和《中國優秀旅遊城市驗收辦法》。同年,經國務院、中央文明辦同意,國家旅遊局成立創建中國優秀旅遊城市指導委員會,為創優工作順利開展提供了有力的組織保障。2003年, 國家旅遊局頒布了修訂後的《中國優秀旅遊城市檢查標準》,為創優工作確立了科學依據。
“創優”工作主要有申報、創建、自檢、初審、驗收、批准命名六個步驟;“創優”的國家檢查標準有有20個大類,176個小項,總分1000分。
2009年,國家旅遊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在沒有接到國務院清理評比達標表彰工作辦公室正式通知前,國家旅遊局將不再組織創建中國優秀旅遊城市、中國旅遊強縣的驗收和命名工作,旅遊界備受關注的“創優”、“創強”工作將轉入中國旅遊目的地體系建設中來,轉向更加以人為本,更加平民化。

城市名單

(截止2010年末,共337座城市通過驗收標準,其中不含港澳台地區)
直轄市(4個):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
山西省(5個):太原市大同市永濟市晉城市長治市
衢州市“馬踏飛燕”衢州市“馬踏飛燕”
海南省(5個):海口三亞市儋州市瓊海市三沙市
西藏自治區(1個):拉薩市
陝西省(6個):西安市鹹陽寶雞市延安市韓城市漢中市
青海省(2個):格爾木市西寧
寧夏回族自治區(1個):銀川市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1個):石河子市

相關法規

《創建中國優秀旅遊城市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創建中國優秀旅遊城市(以下簡稱創優)工作的管理,提高城市的現代旅遊功能,促進城市的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瓊海舉行“中國優秀旅遊城市”城雕揭幕儀式瓊海舉行“中國優秀旅遊城市”城雕揭幕儀式
國家旅遊局設立創建中國優秀旅遊城市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創優委),負責指導全 國創優工作的開展。創優委接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指導,並可吸收相關部門參 加。創優委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各省(區)、地級市應設立相應機構,並負責本 轄區內創建中國優秀旅遊城市工作的開展。
第三條
《中國優秀旅遊城市檢查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由國家旅遊局制定發布。
第四條
國家旅遊局採取多種形式,全面宣傳中國優秀旅遊城市的整體形象。
第五條
國家旅遊局設立中國優秀旅遊城市標誌物。標誌物主體由長城烽火台、地球和中國 旅遊業標誌三部分組成。
第二章 申報
第六條
國家旅遊局鼓勵旅遊城市參加創優工作。參加創優工作的縣級市經上級旅遊局向所 在省、自治區旅遊局申報;地級市及副省級市向所在省、自治區旅遊局申報;直轄市直接向 國家旅遊局申報。
第七條
申報城市應設立相應機構,負責本市創優工作的開展。
第八條
申報城市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市旅遊局申請報告;
(二)市政府同意申報的檔案;
(三)市創優工作方案;
(四)市創優機構設定及聯絡方式;
(五)上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旅遊局根據本轄區創優工作的總體安排及申報城市的實際情況,對申 報材料進行審核後,向國家旅遊局報送參創城市名單。所報城市經國家旅遊局審核後,列入 全國參創城市名錄。
第三章 創建
第十條
參創城市應按照《標準》,向本市各相關部門分解目標責任,落實達標計畫。
晉城,中國優秀旅遊城市獎盃晉城,中國優秀旅遊城市獎盃
為保證創建工作不走過場,自列入全國參創城市名錄後,創建工作原則上不少於三年。
第十一條
參創城市應對創建工作做好督促檢查,並將創建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上級創優機 構通報。
第十二條
參創城市應做好創建工作的宣傳發動,並與其它創建活動緊密結合,協調一致, 相互促進。
第四章 自檢
第十三條
參創城市在實施創建計畫後,應進行自檢。
第十四條
自檢工作由參創城市的創優機構統一部署,組織專門人員嚴格按照《標準》對所有考核項目逐項打分。
第十五條
自檢範圍應涉及《標準》檢查項目的所有單位和場所。自檢合格率達到90%以上 後,參創城市可向上級旅遊局提出初審申請。
第十六條
國家旅遊局受理直轄市的初審申請。省級旅遊局受理所轄副省級、地級市及縣級 市經上級旅遊局轉報的初審申請。
第五章 初審
第十七條
參創城市申請初審時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該市創優機構的申請報告;
(二)該市自檢情況報告;
(三)該市所有涉及《標準》檢查項目的單位名錄和地址;
(四)該市自檢情況打分表。
第十八條
省級旅遊局在審核參創城市初審申請材料後,應當組織初審組,對參創城市進行 初審工作。
第十九條
鶴壁優秀旅遊城市標誌鶴壁優秀旅遊城市標誌
初審組應對《標準》所有考核項目逐項打分,並提出初審意見。
第二十條
省級旅遊局應對初審組提出的初審意見進行認真審核,作出初審結論。對初審合 格的城市,可向國家旅遊局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一條
國家旅遊局在審核直轄市的初審申請材料後,可以明察暗訪形式進行初審工作 ,提出初審意見。
第二十二條
國家旅遊局對驗收申請和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後,作出是否進行驗收的決定。
第六章 驗收
第二十三條
申報驗收時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省級旅遊局初審報告;
(二)初審打分表;
(三)參創城市的自檢工作報告及自檢打分表;
(四)參創城市所有涉及《標準》檢查項目的單位和地址。
第二十四條
國家旅遊局根據參創城市的創建及初審情況,組織驗收組進行驗收工作。
第二十五條
驗收時應嚴格按照《標準》進行檢查。
第二十六條
驗收工作結束後,驗收組應當向國家旅遊局提交驗收報告和打分表。
第七章 批准和命名
第二十七條
國家旅遊局對驗收合格的城市,經商有關部門意見後,正式命名為“中國優秀 旅遊城市”,頒發證書和標誌物。
第二十八條
未經國家旅遊局批准命名,任何城市不得使用“中國優秀旅遊城市”稱號,不 得擅自製做使用“中國優秀旅遊城市”的標誌物及其平面圖形的宣傳品。
第八章 覆核
第二十九條
獲得“中國優秀旅遊城市”稱號的城市應保證創優工作的連續性,並根據驗收 組提出的整改意見,制定整改計畫,落實整改工作。
第三十條
國家旅遊局負責組織中國優秀旅遊城市的覆核工作。省級旅遊局對所轄已命名的 城市要進行日常檢查,並參與覆核工作。
第三十一條
覆核工作每兩年可組織一次。覆核時應嚴格按照《標準》進行檢查。
第三十二條
國家旅遊局以適當方式公布覆核結果。
第三十三條
國家旅遊局對未通過覆核或在創優工作中發生重大問題的城市,將提出通報並 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命名,收回證書和標誌物。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地區、州、盟、縣等行政區劃的創優工作參照本辦法進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檢查標準

2007年修訂
旅遊發展水平
1.1 旅遊業總收入相當於本市GDP比重 30
1.1.1 大於15%(含15%) 30
1.1.2 在10%-15%之間 20
1.1.3 在5%-10%之間 15
1.1.4 在3%-5%之間 10
1.2 旅遊業外匯收入 30
1.2.1 超過10億美元(含10億美元) 30
1.2.2 在5-10億美元之間(含5億美元) 20
1.2.3 在1-5億美元之間(含1億美元) 15
1.2.4 在1000萬-1億美元之間(含1000萬美元) 10
1.2.5 在500-1000萬美元之間(含500萬美元) 8
1.2.6 在500萬美元以下 5
旅遊定位規模
2.1 城市對旅遊業發展有明確且重要定位(如支柱產業、龍頭產業、優先發展的重點產業) 10
2.1.1 由市人代會議通過的市政府工作報告中正式提出產業定位的 10
2.1.2 由市政府專門下發檔案明確產業定位的 8
2.1.3 市政府有關檔案中提及但定位不夠明確突出的 6
2.2.1 納入五年發展規劃和遠景目標規劃 5
2.2.3 市政府制定了旅遊業發展中長期規劃 5
2.3城市旅遊產業規模(即旅遊總收入、旅遊外匯收入等)與同級城市相比居領先水平 10
2.3.1 在全國居前三名 10
2.3.2 在本省居前三名 5
2.3.3 縣級市在本地區居前兩名 3
旅遊投入支持
3.1 旅遊業被列為新的經濟成長點並有相應配套政策
3.1.1 財政政策(在投資、貸款等方面) 5
3.1.2旅遊企業發展優惠政策(在稅收、創匯獎勵、入境旅遊人數或人天數增長獎勵等方面) 5
3.1.3 旅遊相關部門支持配合旅遊業發展的政策(交通、園林、城建、文化、鐵路、物價等部門)
5
3.2 市政府對旅遊業發展有專項資金或專項政策支持 10
3.2.1 旅遊業在市計畫部門和財政的年度的計畫中單列戶頭或有專項投資資金安排
10
3.2.2 市政府設立制度化專項資金支持或有專項政策 8
3.2.3 市政府有專項資金投入 6
3.3 旅遊市場促銷經費有保障 10
3.3.1 旅遊市場促銷經費在市財政有制度化來源且每年保持增長
10
3.3.2 旅遊市場促銷經費在市財政有制度化來源 8
3.3.3 旅遊市場促銷經費有來源 6
旅遊業發展機制
4.1 市委、市政府每年就旅遊業發展有專題部署 5
4.2 有市政府主要領導牽頭的旅遊協調議事機構或制度 5
4.2.1 建立機構或制度並且每年經常專題協調議事 5
4.2.2 建立機構或制度並且協調議事(每年兩次以下) 3
4.3 建立假日旅遊協調機構,有效解決所出現的問題 5
4.4 市政府每年召開旅遊工作會議 5
4.5 市政府發布旅遊業管理規章 5
4.5.1 市政府發布旅遊業管理規章 5
4.5.2 市政府發布旅遊業管理規範性檔案 3
4.6 城市具有健全的旅遊業法規體系 10
4.6.1 市人大頒發綜合性旅遊法規 10
4.6.2 市人大轉發上級人大綜合性旅遊法規 8
4.6.3 市人大發布規範旅遊管理的決定或決議 5
旅遊業管理體系
5.1旅遊行政管理機構
5.1.1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機構健全,職責明確,統一管理全市旅遊業發展 10
5.1.1.1 市編委批准的機構及"三定方案",有固定辦公地點 10
5.1.1.2 單獨設立機構與其他部門合署辦公 6
5.1.2 有行政執法授權的旅遊執法隊伍,依法進行管理,使旅遊市場發展健康有序 5
5.1.2.1 有專職旅遊執法機構,旅遊市場發展健康有序 5
5.1.2.2 有常設的旅遊執法機構,有成效 3
5.1.2.3 有兼職旅遊執法人員,有檢查,有一定成效 1
5.2 旅遊行業管理工作
5.2.1 旅遊質量監督機構健全 5
5.2.2 為旅遊消費者處理投訴,使各種質量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10
5.2.2.1 圓滿解決率100% 10
5.2.2.2 圓滿解決率90%以上 8
5.2.2.3 圓滿解決率80%以上 6
5.2.2 旅遊與公安、工商等部門建立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 10
5.2.2.1 對旅遊市場綜合治理有檔案,經常聯合檢查,查處違反國家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的行為,效果顯著 10
5.2.2.2 對旅遊市場綜合治理有檔案,聯合抽查,並查處違反國家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的行為,效果較明顯 8
5.2.2.3 對旅遊市場綜合治理有檔案,各自抽查,查處違反國家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的行為,有一定效果 6
5.2.3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參與本市旅遊投資項目的審批 5
5.2.4 貫徹落實國家旅遊局、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旅遊統計管理辦法》、《旅遊統計調查制度》
5.2.4.1 本市已建立較為完整科學的旅遊統計制度,旅遊和統計部門聯合發布旅遊統計數據 5
5.2.4.2 旅遊和統計部門聯合開展抽樣調查 5
5.2.4.2.1 對海外及國內旅遊者進行抽樣調查 5
5.2.4.2.2 僅對國內旅遊者進行抽樣調查 3
5.2.5 城市對旅遊標準化工作有持續推進的方案和措施,有經過專業培訓的旅遊標準化工作管理人員並開展了相關工作 5
5.2.6 積極開展旅遊標準化工作;宣傳貫徹旅遊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指導和推動旅遊企業制定標準 10
5.2.6.1 以上三項工作全面開展 10
5.2.6.2 以上三項工作能夠開展兩項 8
5.2.6.3 以上三項工作僅能夠開展一項 6
旅遊業文明建設
6.1 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成效顯著 10
6.1.1 有獲得國家級精神文明建設先進稱號 10
6.1.2 有獲得省部級精神文明建設先進稱號 8
6.1.3 有獲得市級精神文明建設先進稱號 6
6.2 旅遊行業積極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愛崗敬業活動,成效顯著 10
6.2.1 有國家旅遊局表彰的勞動模範、先進集體或個人、全國模範導遊員、全國優秀導遊員、巾幗建功標兵 10
6.2.2 有省部級表彰的勞動模範、先進集體或個人、導遊員、巾幗標兵 8
6.2.3 有市級表彰的勞動模範、先進集體或個人、導遊員、巾幗標兵 6
6.3 旅遊行業和相關經營單位開展創"青年文明號"、"文明示範視窗"、"巾幗文明崗"活動,成效顯著 10
6.3.1 三家(含)以上企業獲國家級稱號 10
6.3.2 二家(含)以上企業獲國家級或省級稱號 8
6.3.3 三家(含)以上企業獲省級、市級稱號 6
6.4 開展創建文明風景旅遊區活動, 成效顯著 8
6.4.1 有全國文明風景旅遊區1處以上 8
6.4.2 有省級文明風景旅遊區2處以上 6
6.4.3 有市級文明風景旅遊區3處以上 4
6.5 積極開展提升中國公民旅遊文明素質行動 2
6.6 創優驗收對海內外遊客抽樣調查結果 20
6.6.1 總分4.5分以上 20
6.6.2 總分4分以上 15
生態自然環境
7.1建成區綠化覆蓋率 8
7.1.1 綠化覆蓋率>30% 8
7.1.2 綠化覆蓋率>20% 5
7.1.3 綠化覆蓋率>10% 3
7.2 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 8
7.2.1 無害化處理率>80% 8
7.2.2 無害化處理率>60% 5
7.2.3 無害化處理率>50% 3
7.3城市建成區噪聲平均值<58分貝 5
7.4空氣污染指數(全年API指數<100的天數)(%) 8
7.4.1 (全年API指數<100的天數)>80% 8
7.4.2 (全年API指數<100的天數)>75% 6
7.4.3 (全年API指數<100的天數)≤75% 4
7.5 城市飲用水質達標率>95% 8
7.6. 動員全市人民搞好旅遊環境和市容市貌的整治,無亂張貼小廣告,無垃圾積存,無占街擺攤、無亂扔雜物與隨地吐痰,城區及通往景區的城郊結合部無衛生死角 8
現代旅遊功能
8.1 旅遊諮詢服務中心 8.1.1 在機場、火車站、碼頭、商業及交通中心區等遊客集散地設立旅遊諮詢服務中心,具有諮詢、預定、受理遊客投訴等功能,各種信息資料能夠及時更新,工作人員服務規範 10
8.1.1.1 設有諮詢服務中心,布局合理,功能齊全,服務規範 10
8.1.1.2 設有諮詢服務中心,布局不夠合理或功能有欠缺 8
8.1.1.3 以上地點僅能提供旅遊宣傳資料,使遊客能從中查到旅遊信息 6
8.1.2 飯店前廳或商務中心提供本地"一日游"等短程旅遊產品資料 2
8.1.3 電台、電視台、主要報紙有固定的旅遊欄目 2
8.1.4 建立旅遊網站,推動網上旅遊信息發布,健全旅遊公眾信息服務渠道 3
8.1.5 設有面向公眾的旅遊諮詢電話 3
8.1.6 設有面向公眾的旅遊投訴電話 3
8.1.7 機場、火車站、碼頭、汽車站等交通集散地設有旅遊地圖廣告牌,提供旅遊信息服務 5
8.1.7.1 普遍設有旅遊地圖廣告牌 5
8.1.7.2 部分設有旅遊地圖廣告牌 3
8.2 以下場所設定規範、醒目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8.2.1 機場、火車站、碼頭 2
8.2.2 市區通往機場、火車站、碼頭的幹道 1
8.2.3 市區主要街道及通往主要旅遊區的道路 1
8.2.4 旅遊飯店 1
8.2.5 旅遊景區內 1
8.2.6 國際會議中心、展覽中心 1
8.2.7 旅遊娛樂場所 1
8.2.8 旅遊購物場所 1
8.2.9 旅遊餐飲場所 1
8.3 語言環境
8.3.1 城市主要道路有中英文對照的交通指示牌(方向)和旅遊景區(方向)指示牌 5
8.3.2 主要旅遊景區有中英文對照說明牌或導遊錄音 2
8.3.3旅遊服務場所服務人員能用國語接待客人 2
8.3.4 旅遊服務場所有能夠用英語會話的服務人員 2
8.4 公用設施服務系統
8.4.1 主要街區設有公用電話亭且完好無損 2
8.4.2 主要旅遊經營單位的水、電、燃料供應有保障且價格有優惠 5
8.4.2.1 水、電、燃料供應有保障且價格有優惠 5
8.4.2.2 水、電、燃料供應有保障 3
8.4.3星級飯店的外幣兌換點設定符合《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國家標準 2
8.4.4 機場外幣兌換點設在醒目位置,有當日外匯牌價公告,營業時間在18小時以上 2
8.4.5 主要旅遊飯店接受國際旅行支票及信用卡支付、受理銀行卡 5
8.4.6 有可以容納200人以上、具有同聲傳譯系統的國際會議中心,每年舉辦國際會議 5
8.4.7 有800個標準展位以上的展覽場館,每年舉辦展會 5
8.5 城市夜景與晚間旅遊活動
8.5.1 有用霓虹燈或彩燈裝飾的街區,向市民和旅遊者提供購物、娛樂、休閒、餐飲服務 10
8.5.2 有用霓虹燈或彩燈裝飾的晚間遊覽點 5
8.5.3 有晚間水上遊覽項目 5
8.5.4 旅遊景區有晚間固定接待旅遊團隊的旅遊項目 5
旅遊教育培訓
9.1 旅遊院校
9.1.1 開辦旅遊職業高中或職業中專 5
9.1.1.1 單獨設立旅遊職業高中或中專的 5
9.1.1.2 在職業高中或中專設立旅遊班的 3
9.1.2 高等院校中設有旅遊系或旅遊專業 5
9.1.2.1 本市高等院校設有旅遊系或旅遊專業 5
9.1.2.2 有非本市高等院校旅遊系或旅遊專業合辦點 3
9.2 旅遊培訓
9.2.1 旅遊部門制定旅遊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規劃及年度計畫,檔案資料完整 5
9.2.2 有面向社會的旅遊培訓基地或固定培訓點 5
9.2.3 飯店的高中級管理人員培訓 5
9.2.3.1 80%以上取得全國旅遊行業崗位培訓證書 5
上海市觀光巴士上海市觀光巴士
9.2.3.2 70-79%取得全國旅遊行業崗位培訓證書 3
9.2.4 旅行社的高中級管理人員培訓 5
9.2.4.1 80%以上取得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 5
9.2.4.2 70-79%取得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 3
9.2.5 A級旅遊景區的高中級管理人員培訓 5
9.2.5.1 80%以上取得全國旅遊行業崗位培訓證書 5
9.2.5.2 70-79%取得全國旅遊行業崗位培訓證書 3
9.2.6 旅遊企業從業人員80%以上經過各種專業培訓 5
城市旅遊交通
10.1 城市的可進入性
10.1.1 本市有民用機場或有距市區1小時車程以內的其他民用機場 5
10.1.2 機場開通國際航線(或包機)並有相應配套服務 5
10.1.3 本市有火車客運站或有距市區半小時車程以內的其他客運火車站 3
10.1.4 沿海(江、河、湖)城市有客運碼頭 5
10.1.5 以山為主要景區的城市,山上有方便遊客的旅遊纜車或索道 5
10.1.6 有距市區半小時車程高速公路進、出口 5
10.2 市內交通
10.2.1 通往城市主要旅遊景區的交通
10.2.1.1 有規範服務的觀光巴士 3
10.2.1.2 有能滿足遊客需求的旅遊專線車 3
10.2.1.3 有通往城市主要旅遊景區公共汽車 3
10.2.2 出租汽車服務
10.2.2.1 出租汽車數量能滿足海內外旅遊者需求 5
10.2.2.2 出租汽車統一座套,清潔衛生,規範服務,按里程表計價,不拒載,不欺詐 5
10.2.3 旅遊車船
10.2.3.1 城市有旅遊汽車公司,認真執行《旅遊汽車服務質量標準》 3
10.2.3.2 以山水風光為主要景觀的城市有遊船公司,且規範化服務,遊船清潔衛生 ,安全措施有保障 5
10.2.3.3 沿海(江、河、湖)城市的遊船公司有符合《內河遊船星級標準》二星級以上遊船及高檔遊船 5
旅遊開發管理
11.1 旅遊景區開發
11.1.1 開展旅遊資源普查與開發,並有年接待遊客總量不低於50萬人次的旅遊景區 5處以上 8
11.1.2 有已投入運營、年接待量在10萬人次以上的旅遊度假區 6
11.2 旅遊景區質量等級 10
AAAAA級的旅遊景區AAAAA級的旅遊景區
11.2.1 有評為AAAAA級的旅遊景區 10
11.2.2 有評為AAAA級的旅遊景區 8
11.2.3 有評為AAA級的旅遊景區 6
11.2.4 有評為AA級的旅遊景區 4
11.2.5 有評為A級的旅遊景區 2
11.3 旅遊景區的質量管理
11.3.1管理制度落實, 遊覽秩序井然,無遊客擁擠現象 2
11.3.2 清潔衛生保持良好,無亂堆亂放現象 2
11.3.3 安全設施齊備且維護良好,無安全隱患 2
11.4 旅遊景區規劃與保護
11.4.1 旅遊景區都有經市政府批准的總體規劃,無違反規劃建設項目 5
11.4.2 城市規劃確定本市風格獨特、具有遊覽價值的街區,並制定法規加以保護,如禁止再建高層建築、清理違章亂立的廣告牌、調整街道園林綠化等 5
旅遊促銷與產品開發
12.1 旅遊促銷指標
12.1.1 近三年接待海外旅遊者人天數年均遞增5%以上 10
12.1.2 近三年接待國內旅遊者人天數年均遞增5%以上 10
12.2 旅遊旅遊促銷工作
12.2.1 制定國內外旅遊市場促銷目標、計畫,並付諸實施 5
12.2.2 積極參加國家旅遊局主辦的國際、國內旅遊交易會,並積極參加國家和省旅遊局組織的海外促銷 5
12.2.3 每年舉辦有地方特色的旅遊節慶活動 5
12.3 旅遊產品特色
12.3.1 城市有歷史文化、文物古蹟、古代園林等資源,市政府對資源保護有投資,措施得力,並在市場促銷中突出產品特色 2
12.3.2 城市有人文景觀(主題公園),其主要景觀具有國內獨特性,無重複性建設,經營情況良好,並在市場促銷中突出產品特色 2
12.3.3 城市有休閒度假設施,其主要休閒度假功能區內設施完備、服務規範、項目豐富,並在市場促銷中突出產品特色 2
12.3.4 城市經常舉辦國際會議、展覽或體育賽事、文化交流活動,其設施、組織水平與國際水平接軌,並在市場促銷中突出城市特色 2
12.4 旅遊產品開發
12.4.1 有2條以上成熟的生態旅遊線路212.4.2 有2條以上成熟的紅色旅遊線路 2
江西紅色旅遊江西紅色旅遊
12.4.3 有2條以上成熟的農業或工業旅遊線路 2
12.4.4 有2條以上成熟的體育或保健旅遊線路 2
12.4.5 有2條以上成熟的鄉村或民俗旅遊線路 2
12.4.6 有2種以上成熟的其他專項(或特種)旅遊產品 2
12.4.7 工農業旅遊示範點 5
12.4.7.1 有國家級工農業旅遊示範點 5
12.4.7.2 有省級工農業旅遊示範點 3
旅遊住宿設施
13.1 旅遊飯店
金葉級綠色旅遊飯店金葉級綠色旅遊飯店
13.1.1 客房的數量、檔次基本滿足海內外旅遊者需求 5
13.1.2星級飯店的覆核率每年達到100% 10
13.1.3綠色旅遊飯店10
13.1.3.1 有金葉級綠色旅遊飯店 10
13.1.3.2 有銀葉級綠色旅遊飯店 6
13.1.4 全市旅遊飯店客房全年出租率 1013.1.4.1 達到60%以上 10
13.1.4.2 50%-60%之間 5
13.2 社會旅館
13.2.1 市旅遊局對接待國內旅遊團隊的住宿場所有相應的管理措施 5
13.2.2 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及措施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 5
13.2.3 為入住旅遊者提供規範服務,保障客人的合法權益 5
旅行社
14.1 旅行社經營形象
14.1.1 旅行社門市門面整潔、標誌醒目;經營許可證明懸掛在明顯位置;有旅遊價目表及資料 8
14.1.1.1 以上三項均符合要求 8
14.1.1.2 以上兩項均符合要求 6
14.1.1.3 以上一項符合要求 4
14.1.2 有國家旅遊局近兩年內公布的百強旅行社 5
14.1.3 有經過省市旅遊及相關部門評定的服務質量資質等級旅行社、誠信旅遊社 2
14.2 旅行社規範經營
14.2.1 認真貫徹《旅行社管理條例》,全市旅行社經營規範,無超範圍經營,無承包掛靠,無虛假廣告 5
14.2.2 旅行社普遍推行《旅行社國內旅遊服務質量要求》行業標準,與旅遊團(者)普遍簽訂規範化的契約 5
14.2.3 出境游經營規範,使用《中國公民出境旅遊契約文本》 5
14.2.4 旅行社與導遊員簽訂勞動契約 5
14.2.5 旅行社及時、認真地處理旅遊者投訴,近兩年內沒有嚴重質量事故的投訴 5
旅遊餐飲
15.1 市旅遊局對旅遊團隊餐有相應的管理措施 10
15.2 餐飲特色與質量
15.2.1 有提供地方特色或民族特色餐飲風味的餐飲點相對集中的街區 5
15.2.2 在旅遊者活動相對集中的地區和場所,有符合衛生標準的快餐店 5
15.2.3 有提供正餐的西餐館 5
15.2.4 有適應主要客源國(地)遊客口味的餐館 5
15.2.5 以上餐館就餐環境整潔,嚴格執行食品衛生、保鮮等有關法規和標準 10
旅遊購物
16.1 旅遊商品創匯占全市旅遊創匯(或旅遊商品收入占全市旅遊總收入)的比重(以本市統計局公報為準) 20
16.1.1 在25%(含)以上 20
16.1.2 在20(含)-25%之間 15
16.1.3 在15(含)-20%之間 10
16.1.4 低於15% 5
16.2 旅遊購物場所及商品
16.2.1 市旅遊局對旅遊團隊購物場所有相應的管理措施 5
16.2.2 有方便旅遊者購物的相對集中的步行商業街區 5
16.2.3 購物商場設立具有本地特色的旅遊商品專櫃 5
16.2.4 主要旅遊景區銷售反映本景區特徵的旅遊紀念品 5
旅遊文化娛樂
17.1 城市有固定場所常年在晚間為海內外旅遊者演出 8
17.2 城市有為旅遊團隊提供文藝表演的歌舞餐廳 8
17.3 城市有旅遊景區在白天開展定時文藝表演 8
17.4 以民族風情為主要景觀的少數民族較多的城市,在少數民族生活區內有固定接待旅遊團隊的民族文娛表演和參觀項目 5
17.5 城市普遍有比較豐富的晚間娛樂活動 3
17.6 各種旅遊文化娛樂活動內容健康,無"黃、賭、毒" 8
旅遊廁所
18.1 數量與分布18.1.1 主要街區及旅遊景區的廁所可以滿足需求 5
星級旅遊廁所星級旅遊廁所
18.1.2 市區通往郊區(縣)旅遊景區路上,如需設立廁所的已設立旅遊廁所 5
18.1.3 旅行社門市所在地及旅遊購物、餐飲場所已設立旅遊廁所 3
18.2 質量與管理
18.2.1 以上廁所都是水沖式廁所或環保型廁所 5
18.2.2 以上廁所廁位間設隔板和門,有掛鈎,有手紙,男廁設小便器 5
18.2.3 有設定殘疾人專用廁位的旅遊廁所 3
18.2.4 以上廁所公共信息圖形符號標識規範、清楚 5
18.2.5 以上廁所管理制度嚴格,無穢物,無異味 7
18.3 有通過省市旅遊及相關部門按照旅遊廁所質量等級標準評定的星級旅遊廁所 2
旅遊市場秩序
19.1 "一日游"市場秩序
19.1.1 城市制定"一日游"管理規章,對"一日游"市場進行檢查 5
19.1.2 "一日游"經營規範,無爭奪地盤、強拉遊客和敲詐勒索等欺行霸市行為 4
19.2 遊覽環境和旅遊商品市場秩序
19.2.1 主要旅遊景區對攤販實行集中管理,主要旅遊景區、集中購物街區及其他旅遊購物場所環境整潔 5
19.2.2 無圍追兜售、尾隨強賣現象,無乞討現象 4
19.2.3 無假冒偽劣商品4
19.2.4 無價格欺詐、脅迫消費等行為 4
19.3 旅遊車輛證照齊全,無"黑車" 4
19.4 城市對從事旅行社業務的主體資格進行嚴格審核,無"黑社" 5
19.5 嚴格執行導遊計分制和網路化管理,全市導遊皆有歸屬,無"黑導",無非法"陪游"、"伴遊" 5
19.6 旅遊服務質量19.6.1 執行《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和《導遊服務質量》標準,導遊全部持證上崗,導遊詞規範、健康、文明 5
導遊導遊
19.6.2 中高級導遊員占導遊人員總數達到5%以上 5
19.6.3 旅遊和相關部門建立旅遊企業信譽檔案 5
19.6.4 旅遊和相關部門建立旅遊企業誠信評價制度 5
19.6.5 組織旅遊企業開展誠信旅遊活動,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簽訂"誠信公約"等 5
19.6.6 近兩年無關於旅遊市場秩序的重大投訴 5
旅遊安全與保險
20.1 旅遊安全
20.1.1 城市有巡警制度,突發情況下可以救助遊客 3
20.1.2 在旅遊場所規範執法,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 3
20.1.3 旅遊景區和遊客集中場所設專職安全保衛人員 3
20.1.4 旅遊經營單位普遍建立健全安全教育、防範制度,每年都進行檢查落實 3
20.1.5 近兩年內無重大旅遊安全事故發生 8
20.2 旅遊緊急救援
20.2.1 城市建立旅遊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有緊急救援機構並公布緊急救援電話號碼,突發情況下可以救援海內外旅遊者 3
20.2.2 主要旅遊景區有醫療救護點 3
20.2.3 執行重大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的處理及報告制度 3
20.3 旅遊保險
20.3.1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率達100% 8
20.3.2 旅行社能夠向旅遊者提供有關旅遊項目保險服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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