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

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

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成立於1994年8月15日,是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主管,主要從事人權宣傳、國際交流和公益活動的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
  • 外文名:China Foundation For Human Rights DeVelopment
  • 成立時間:1994年8月15日
  • 組織性質:公募基金會
  • 登記部門:民政部
發展歷史,建設宗旨,組織機構,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2001年6月12日,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中青年專家委員會成立大會在北京舉行。會議選舉產生了委員會負責人,明確了委員會的宗旨和任務。中青年專家委員會首批會員60名,主要來自機關、大學、科研、司法、新聞等部門和單位。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被推選為委員會主任。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中青年專家委員會組織辦法》,組建了秘書處,研究布置工作任務等。基金會副會長兼秘書長林伯承主持會議,副會長肖平代表基金會對委員會的成立表示祝賀並提出希望。常務副會長楊正泉、副會長王彥峰出席了會議。
2001年3月19日,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學術委員會成立,主任為我國著名歷史學家、哲學家、中國國家圖書館館長任繼愈。隨後,該會在向全國各地有關單位徵集人權研究課題的基礎上,審定了一批年度研究課題,如:《〈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問題研究》、《美國的人權觀研究》、《邪教犯罪與人權保障》、《經濟全球化下國際人權鬥爭新特點》、《日本與德國對二戰認識的差異》等。
2001年4月16日,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高級專家顧問委員會成立。基金會名譽會長黃華與會講話,提出希望。委員會有吳階平朱光亞龔育之任繼愈周南厲以寧白春禮陳章良等近20名委員。
2016年12月23日電 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第三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推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領導成員。全國工商聯名譽主席黃孟復當選為新一屆理事會理事長。
2017年9月21日-23日,應義大利參議院邀請,全國政協原副主席、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理事長黃孟復率領的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代表團對義大利進行了訪問。

建設宗旨

發展和完善中國人權事業,增進與世界各國人民在人權問題上的相互理解與合作,共同推進世界人權進步事業。
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

組織機構

組織機構圖示
組織機構圖示組織機構圖示

理事成員

第二屆
名譽理事長黃華
理事長黃孟復
秘書長:林伯承(兼)
副秘書長王建林 陳振功(兼)
理 事黃孟復
第三屆
理事長:黃孟復
副理事長:王國慶崔玉英黃進王建林
秘書長:王建林(兼)
監事
陶拯

組織章程

一、本章程是根據民政部《基金會章程示範文本》制定。
二、本章程中的黑體字是根據示範文本要求和實際情況確定的內容,其餘字型則是示範文本原有的文字表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英文譯名: China Foundation For Human Rights DeVelopment。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國內外。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發展和完善中國人權事業,增進和世界各國人民在人權問題上的相互理解與合作,共同推進世界人權進步事業。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萬元,來源於募集。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家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國際人權交流活動;
(二)人權宣傳、教育、研究活動;
(三)弱勢群體資助活動;
(四)其他相關的公益項目與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現由1 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中國公民、團體,華僑、華人;
(二)熱愛祖國;
(三)承認基金會章程,積極參加基金會活動。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基金會理事會會議;
(二)對基金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參與基金會的管理和重大事項的決策;
(四)具有基金會內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完成基金會交給的工作。
第十二條 基金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任特邀理事和名譽理事。
特邀理事和名譽理事的權利、義務:
(一)參加基金會有關會議;
(二)為基金會發展建言獻策;
(三)申請和優先享有基金會項目資助;
(四)積極參與基金會的活動。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八)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長委託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理事會會議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曰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理事長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代表基金會參加重要活動;
(三)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副理事長職權:
協助理事長工作並行使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責。
秘書長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工作計畫;
(三)制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四)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五)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社會捐助;
(二)銀行利息;
(三)資本運作收益;
(四)實業經營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業務範圍內的活動;
(二)理事會會議;
(三)基金會及所屬機構日常工作保障;
(四)理事會同意的其它正當開支。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募捐資金預計在5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二)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三)理事會決議認定的其它重大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 O%。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目至1 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 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 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 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直接捐贈;
(二)拍賣後捐贈。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 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8年1月1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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