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溫州市委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和馨行動的若干意見

2006年12月4日,中共溫州市委、溫州市人民政府以溫委發〔2006〕120號印發《關於深化“和馨行動”的若干意見》。該《意見》分深化“和馨行動”的重要意義、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加強外來務工人員就業服務;保障外來務工人員合法權益;解決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就學問題;緩解外來務工人員就醫困難;建立廣泛覆蓋的社會保障體系;改善外來務工人員居住條件;關心外來務工人員精神文化生活;強化面向外來務工人員的社會管理和服務;紮實推進“和馨行動”10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溫州市委 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和馨行動”的若干意見
  • 印發機關:中共溫州市委 溫州市人民政府
  • 文號:溫委發〔2006〕120號
  • 印發時間:2006年12月4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06年12月4日,中共溫州市委、溫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深化“和馨行動”的若干意見》。

意見

中共溫州市委 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和馨行動”的若干意見
溫委發〔2006〕120號
各縣(市、區)委、人民政府,市直屬各單位: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推進“和諧溫州”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檔案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對外來務工人員服務和管理工作,深化關愛民工“和馨行動”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化“和馨行動”的重要意義、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市開展的以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為主要內容的關愛民工“和馨行動”,已經取得明顯的成效,產生良好的社會影響。進一步做好外來務工人員服務和管理工作,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內容,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的具體實踐,也是建設“三個溫州”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的客觀需要。各級黨委、政府要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充分認識深化“和馨行動”的重要意義,正確認識妥善解決外來務工人員問題,使外來務工人員更好地融入當地社會,是我市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
2、指導思想。
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根據落實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關於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以“有收入、有房住、有書讀、有醫療、有社保、有活動”為目標,以辦好民工子女入學、民工社保、民工安居、民工就醫、工資清欠、規範工時、就業培訓、豐富生活等八件實事為重點,進一步加強外來務工人員服務和管理工作,為外來務工人員就業生活創造一個公平、寬鬆、和諧的環境。
3、基本原則
——合力推進。
既要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又要充分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也要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多管齊下做好外來務工人員服務和管理工作。
——循序漸進。
要立足當前、實事求是,根據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儘可能解決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最為迫切而又能夠解決的就業和生活等實際困難。著眼長遠、與時俱進地制定積極可行的對策措施,先易後難,逐步實現外來務工人員享受同城相應待遇。
——分類指導。
既要全面做好所有外來務工人員的服務與管理工作,又要針對長期在溫務工人員和短期在溫務工人員、本市流動務工人員和市外來溫務工人員的不同特點,實行分類指導,確定政策適用範圍、服務內容和優惠標準。
二、加強外來務工人員就業服務
4、逐步建立開放平等的就業制度。
進一步改善外來務工人員就業環境,清理有關外來人員來溫就業的政策,取消針對外來務工人員就業的歧視性規定、不合理收費和不合理限制。外來人員來溫務工和從事各種經營活動,憑本人身份證即可進入勞動力市場求職和辦理各種相關手續。除法律法規有規定外,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設定與外來人員來溫務工或從事經營活動相關的行政審批、行政收費、登記等項目。
5、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就業服務體系。
加快建立城鄉統一、功能完備、服務優良的勞動力市場和公共就業服務網路,實行本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平等享受公共就業服務的制度。充分發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主導作用,定期舉辦面向外來務工人員的專場招聘會,為外來務工人員免費提供政策諮詢、就業指導、求職登記和職業介紹等服務。鼓勵和支持各類社會職業中介機構開展外來務工人員職業中介服務,打擊非法職業中介機構坑害外來務工人員的行為。
6、加強企業勞動用工管理。
指導和監督用人單位嚴格按照《勞動法》規定,與外來務工人員簽訂勞動契約。所有用人單位招用外地職工都必須依法訂立並履行勞動契約。制定並啟動全面推進勞動契約制度3年行動計畫,到2007年底,全市各類企業職工勞動契約簽訂率要達到90%以上。建立平等協商、和諧穩定的勞動用工協調機制,大力推進集體契約制度。到2007年底,已建工會的企業集體契約簽訂率要達到95%以上。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勞動契約試用期的規定,不得濫用試用期侵犯外來務工人員權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來務工人員收取報名費、培訓費、保證金、抵押金等費用或扣押身份證、暫住證、學歷證等。加強對外來務工人員簽訂勞動契約、履行勞動契約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處和糾正不依法簽訂和履行勞動契約的行為。
7、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鼓勵和支持各用人單位、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和社會力量廣泛開展外來務工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爭取使大多數接受培訓者獲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各級政府要加大對外來務工人員培訓的財政支持力度,推廣“培訓券”等直接補貼辦法,支持和鼓勵用工企業加大培訓投入,用足用好稅前列支職工培訓經費等政策。對不履行培訓義務的用工單位,應按國家規定強制提取職工教育培訓費,用於政府組織的培訓。應通過招標或資質認定等辦法,從當地符合條件的各類教育培訓機構中確定一批培訓質量高、社會認可的定點機構。
三、保障外來務工人員合法權益
8、建立工資支付保障制度。
規範企業工資支付行為,確保外來務工人員工資按時足額發放。建立健全工資支付保障長效機制。各縣(市、區)要在年底前全面建立建築施工企業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和記工卡制度,未按規定預交保證金的施工企業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在此基礎上,選擇1—2個鄉鎮或工業園區(開發區)試行建立廠房租賃企業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對發生過拖欠工資行為的用人單位,要強制其在開戶銀行預存工資保證金,惡意拖欠、情節嚴重的,可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並對有關人員依法予以處理。各級政府應建立外來務工人員欠薪問題的責任制度和欠薪應急周轉金,及時有效地處理因欠薪引發的突發事件。
9、合理確定和提高工資水平
。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制定和推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各地要嚴格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外來務工人員正常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不得以實行計件工資為由拒絕執行最低工資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勞動定額變相降低工資水平。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合理確定外來務工人員工資水平和增長幅度,促進工資合理增長。
10、加強安全和衛生管理。
各縣(市、區)要加強對企業執行安全生產法規、國家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切實履行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監管職能。推行“工會主動參與”企業安全生產活動,深化“安康杯”競賽活動。建立工傷事故查處機制,落實工傷事故處理和防範措施,督促企業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繼續推行高危行業安全評估和企業安全生產分類管理,對從事高危行業和特種作業的人員要進行專門培訓,達到要求後持證上崗。切實保障外來務工人員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未成年人特殊保護規定》,落實對婦女和未成年職工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等方面的特殊保護。對職業病多發行業和從事可能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以及未成年人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檢查費用由企業支付。
11、保障休息休假權利。
用工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職工休息休假的規定,延長工時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任何名義強迫工人加班,強迫加班造成嚴重後果和對職工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的,要依法從嚴查處。
12、健全綜合維權機制。
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完善投訴舉報、受理查處等各項制度,及時糾正企業違反《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加強和改進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對外來務工人員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要簡化程式、加快審理,並視情免收、減收或緩收仲裁費用。市、縣(市、區)兩級總工會要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對轄區內的勞動爭議案件進行調解。鄉鎮(街道)要建立健全勞動爭議協調組織,加強和改進勞動爭議調處工作。人民法院要在民事審判庭內建立專門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合議庭,提高勞動爭議案件審判效率。各縣(市、區)和鄉鎮(街道)要健全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構和工作機制。縣(市、區)和重點鄉鎮(街道)、工業園區(開發區)要建立職工維權中心或工作站。外來務工人員符合條件的,要列入困難職工幫扶範圍。
13、積極開展法律援助。
各地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機構,加強法律援助隊伍建設,把外來務工人員作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之一,重點援助解決拖欠工資、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賠償等事項,保證他們就近快捷地申請和獲得法律援助。對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索賠法律援助的,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條件。
四、解決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就學問題
14、統籌安排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要把外來務工人員子女義務教育納入教育發展規劃,充分挖掘全日制公立學校的潛力,把解決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就學問題與新建、擴建學校和學校布局調整結合起來。要積極扶持社會力量興辦民工子女學校,大的工業園區應設立接納外來務工人員子女的配套學校,確保在戶籍所在地沒有監護條件,且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我市已居住一年以上、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契約或取得工商執照、有相對固定居所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均能入學。
15、扶持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學校。
市本級每年從農村教育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專項補助經費,對接收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入學的公辦學校和教育部門舉辦的民工子弟學校進行補貼,按接收人數撥付給三個區,三個區按市和區1:1的比例配套安排專項補助經費。各縣(市)也要安排專項補助經費,扶持接受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入學的學校。補助經費主要用於改善辦學條件。加強對民工子女學校的服務與指導,規範辦學行為,提高教學質量。民工子女學校在教師資格認定、職稱評定、業務培訓、教科研活動、評先評優等方面與普通公辦學校享受同等待遇。提倡省、市級示範學校與民工子女學校結對幫扶,在教學管理、師資隊伍建設上對後者給予支持。
16、規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就學收費。
在我市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且符合有關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可以免除學雜費,經批准承擔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教育的民辦學校和按民辦機制運行的公立學校按規定仍可收取學費,但在學生註冊報到時,要根據物價部門核准的學費標準,按當地公辦學校免費標準作相應扣減。要將貧困生助學制度實施範圍延伸至外來務工人員家庭。
五、緩解外來務工人員就醫困難
17、鼓勵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接納外來務工人員參加務工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其中政府負擔部分由用工單位和政府(市、區、鄉鎮)按照1.5:1的比例共同承擔,按年度籌集,由所在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統一管理。
18、建立醫療救助基金。
鼓勵慈善組織和社會捐資,政府適當出資,建立外來務工人員醫療救助基金,有重點地對外來務工人員實施大病住院醫療費用補助。具體管理辦法由民政部門研究制訂。
19、提供優惠醫療服務。
命名一批有一定規模和一定診治水平的醫療機構為“和馨行動定點醫療機構”,出台相應的優惠讓利政策,鼓勵市區大醫院與社區、民營醫療機構進行交流合作,在醫務人員、醫療技術方面給予扶持,努力為外來務工人員提供優質廉價的醫療服務。
20、加強疾病防控和衛生防疫。
加強外來務工人員疾病預防控制,落實重大傳染病的屬地管理措施,開展對外來務工人員傳染病監測服務和監督管理,對外來務工人員肺結核、血吸蟲病提供免費檢查和抗結核、病原治療及歸口管理服務,對防治愛滋病實行“四免一關懷”政策。加大《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傳染病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力度,在外來務工人員聚居地開展有針對性的健康教育,切實預防重大傳染病發生。認真抓好外來務工人員子女適齡兒童免疫工作,使居住三個月以上外來兒童建卡(建證)率達到95%以上,外來兒童接種“五苗”單苗接種率達到85%,並享受和當地兒童同等免疫預防待遇。
六、建立廣泛覆蓋的社會保障體系
21、加大工傷保險實施力度。
制定農民工“平安計畫”,用3年左右時間將所有與用人單位有勞動契約關係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到2006年底,礦山、危險化學品等高危行業中已進行安全評價的企業,安全生產分類為C、D級的企業和重點鄉鎮(街道)、工業園區內的工業企業,要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範圍。對建築、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等實行施工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的高風險用人單位,發證管理機關在辦理相關許可證或許可證延期手續時,應認真審查申請單位提供的《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和《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投保證明》,對不能提供有效證明的用人單位,要暫停頒發相關許可證。
22、初步建立醫療保障制度。
各縣(市、區)要儘快將外來務工人員納入醫療保險範圍。與城鎮用人單位簽訂規範勞動契約的外來務工人員,隨所在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勞動密集型企業中形成勞動關係的外來務工人員,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可以先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照“低費率、保大病”的原則,合理確定繳費基數和保障方式。外來務工人員參加醫療保險,重點解決大病住院醫療保險,可只建統籌基金,不建個人賬戶。外來務工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後,其住院或規定病種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支付。
23、探索相適應的養老保險辦法。
將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外來務工人員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時,各地要嚴格按政策規定辦理轉移,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接轉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不得以各種理由設定轉移結轉條件。
七、改善外來務工人員居住條件
24、加快建設“安心工程”。
鼓勵外來務工人員比較集中的城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利用二、三產留用地建設外來務工人員廉租公寓,所涉及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參照經濟適用房的優惠政策執行。廉租公寓應優先保證外來務工人員中的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技術骨幹和長期在溫外來務工人員。各地標準廠房建設要嚴格按照規定建設職工集體宿舍等配套設施。鼓勵上規模的企業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利用本企業閒置的空地和廠房建設或改造成外來務工人員集體宿舍。
八、關心外來務工人員精神文化生活
25、加強宣傳引導。
大力加強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全面開展外來務工人員的“五五”普法教育,深入開展“千校百萬”外來務工青年發展計畫,廣泛宣傳外來務工人員先進事跡,不斷提高外來務工人員自身素質。繼續開展“創建勞動關係和諧企業”、“十佳新溫州人”、“十佳關愛新溫州人企業”和“百名優秀進城務工青年”等評選和宣傳活動,樹立一批新溫州人和關愛新溫州人的典型。把外來務工人員納入本地、本單位的勞動模範、優秀黨員、優秀團員、先進工作者等評選範圍,增強外來務工人員歸屬感。在公共場所和外來人員集中的地方,大力推廣使用國語,使外來務工人員更好地融入溫州社會。
26、開展公益性文化活動。
市本級和各縣(市、區)現有的圖書館、展覽館、文化館(宮)、文化中心以及社區公益性文化活動場所等,要進一步對社會免費開放,並且不得有身份歧視性的規定,使外來務工人員平等享受文化公共產品。鼓勵文藝團體、電影公司等單位,深入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社區、農村、企業、工地,開展各類文藝活動,豐富外來務工人員的業餘文化生活。
九、強化面向外來務工人員的社會管理和服務
27、推進戶籍制度改革。
研究制定外來務工人員分類落實的政策,逐步實行以具有合法固定場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為基本條件、以準入制為基本方式的居住證管理辦法。對外來務工人員中的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和高級技工、技師以及其他有突出貢獻者,優先準予落戶。對在本市居住達到一定年限、具備一定條件但尚不具備遷移條件的暫住人口,給予享受與本地常住人口在子女入學、計畫生育、衛生防疫、證照辦理、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等方面基本同等的待遇。逐步取消暫住證制度,實行居住證制度,加強和改進對暫住人口登記和暫住證(居住證)申領發放的管理。
28、搞好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
建立以輸入地為主,輸出地和輸入地協調配合的管理服務體制。輸入地要將外來務工人員的計畫生育管理納入當地社區、居(村)委會等基層組織的經常性工作,免費向外來務工人員提供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技術服務和生殖健康服務。外來務工人員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用人單位要依法履行外來務工人員計畫生育相關管理服務責任。輸出地要做好外出務工人員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和技術服務工作,免費發放《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及時向輸入地提供外出務工人員婚育信息。加快全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交換平台建設,建立公安、計生、衛生等有關部門的信息互通互連制度,完善“一盤棋”管理服務機制。各縣(市、區)和農民工集中的鄉鎮、街道要加強外來務工人員計畫生育信息管理和服務,控制違法生育。
29、切實維護人身財產安全。
加強重點地區、重點場所的治安管理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劇毒化學品和工礦企業的消防監管工作,及時打擊侵犯外來務工人員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嚴肅查處採取打罵、侮辱、強行扣押身份證件等侵犯外來務工人員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拐賣婦女兒童、以招工或介紹工作名義進行詐欺等違法犯罪活動。從嚴整治非法倒賣車票和哄抬票價行為,努力解決外來務工人員春節期間“票難買”、“家難回”問題。
30、加強對外來務工人員黨員的教育和管理。
加大黨在外來務工人員較集中地區和行業的工作覆蓋面,重視做好在外來務工人員中發展黨員工作。充分發揮外來務工人員中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引導外來務工人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監督。完善流出地黨組織與流入地黨組織的聯繫和服務制度,切實加強對流動黨員的管理和服務。
31、落實外來務工人員管理責任。
體現用人單位、職能部門和居住地管理的要求,健全社會管理機制,落實計畫生育管理責任制,建立健全治安管理責任制,切實加強對外來務工人員的社會管理和服務。進一步推進和完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外來務工人員自主管理制度。充實基層外來人員管理隊伍,保證人員編制和經費的落實。
十、紮實推進“和馨行動”
32、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把加強外來務工人員服務和管理工作,作為貫徹落實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的實際行動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調整充實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宣傳發動,加大投入力度,完善考核制度,注重督促檢查,狠抓責任落實,紮實推進“和馨行動”。勞動保障、公安、教育、衛生、文化、規劃、建設、計畫生育、財政等部門和工、青、婦等群團組織,都要細化目標,分解任務,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合力推進“和馨行動”。
以上所稱的外來務工人員,主要指非溫州市戶口、在溫州市範圍務工並辦理《暫住證》的所有人員,也包括溫州市域範圍內跨縣(市、區)流動的務工人員,以及縣域範圍內長期離開原居住地的異地務工人員。
中共溫州市委 溫州市人民政府
200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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