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東省委實施《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辦法

《中共山東省委實施<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辦法》共六章三十五條,自2017年6月2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山東省委實施《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辦法
  • 實施時間:2017年6月28日
中共山東省委實施《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規範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黨內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黨的問責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山東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落實黨組織管黨治黨政治責任,督促黨的領導幹部踐行忠誠乾淨擔當,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
第三條 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依規依紀、實事求是,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
第四條 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黨組織按照職責許可權,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問責對象是全省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第五條 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範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對錯誤決策或者不當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錯誤決策或者不當決策由領導幹部個人決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該領導幹部個人的責任。
第六條 問責應當堅持“三個區分開來”:把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
第二章 問責情形
第七條 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具有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第八條 黨的領導弱化,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現重大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不傳達貫徹、不檢查督促落實,或者在貫徹執行中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的;
(二)在推進經濟建設中領導不力,貫徹全面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經濟發展結構、加快新舊動能轉換等各項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到位,違背經濟規律和客觀實際,違規決定經濟發展重大事項、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
(三)在推進政治建設中領導不力,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落實黨的愛國統一戰線、民族宗教和群團工作方針政策,全面推進法治山東建設不堅決不到位的;
(四)在推進文化建設中領導不力,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新時期山東精神、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完善現代文化市場體系和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不堅決不到位的;
(五)在推進社會建設中領導不力,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扶貧開發和脫貧攻堅、建設平安山東不堅決不到位,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不暢,對社會矛盾化解、處置不當的;
(六)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中領導不力,保護生態環境和節約資源、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最佳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節能減排、建設生態山東不堅決不到位的;
(七)在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維護社會穩定中不力,制度執行不到位、監督管理不嚴格、失職瀆職的;
(八)在處置本地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處理不及時、不得當,特別是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請示報告,甚至漏報、瞞報、謊報的。
第九條 黨的建設缺失,有下列情形之一,黨內和民眾反映強烈,損害黨的形象,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在加強黨的思想建設中,不認真貫徹黨的思想路線,不重視加強黨的理論武裝,黨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落實不力,黨對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和話語權缺失,導致思想政治工作嚴重削弱,錯誤傾向、錯誤觀點、錯誤言論得不到及時糾正的;
(二)在加強黨的組織建設中,組織生活不健全,黨組織軟弱渙散,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問題突出,特別是違反幹部選拔任用有關規定,用人失察失誤、選人用人不正之風嚴重的;
(三)在加強黨的作風建設中,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相關制度規定不力,作風建設流於形式,特別是對頂風違紀問題查處不及時、不得力,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四)在加強黨的制度建設中,制度建設明顯缺失、滯後,制度執行不到位,特別是隨意變通、惡意規避制度的。
第十條 全面從嚴治黨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管黨治黨失之於寬鬆軟,把握運用“四種形態”不到位,黨員幹部日常教育監督管理缺失,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的;
(二)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維護黨章黨規黨紀不嚴,黨內監督乏力,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專責監督職責,在監督執紀問責方面失職失責的;
(三)領導責任落實不到位,班子主要負責人不認真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班子成員落實“一崗雙責”不力,對職責範圍內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輕微違紀問題沒有抓早抓小,好人主義盛行、搞一團和氣,不負責、不擔當,不作為、亂作為問題突出的;
(四)對巡視巡察、專項治理、審計監督等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對存在的問題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五)對失責不問、問責不嚴、問責決定不落實,該問責而不問責的。
第十一條 維護黨的紀律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管轄範圍內違規違紀行為多發或者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力,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團團伙伙、拉幫結派,公開發表危害黨的言論,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實施,破壞黨的集中統一,對抗組織審查,組織和參加迷信活動等問題的;
(二)維護黨的組織紀律不力,存在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重大決定,違反請示報告制度,搞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侵犯黨員權利等問題的;
(三)維護黨的廉潔紀律不力,存在以權謀私,違規收送禮品禮金和服務,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或者藉機斂財,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工作生活待遇規定,違規占有、使用公款公物,違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定等問題的;
(四)維護黨的民眾紀律不力,存在侵害或者漠視民眾利益,干涉民眾生產經營自主權,優親厚友、顯失公平,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侵犯民眾知情權、監督權,破壞黨群幹群關係等問題的;
(五)維護黨的工作紀律不力,存在工作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叛逃、出走,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泄露、擴散、竊取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違反出國(境)管理規定,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等問題的;
(六)維護黨的生活紀律不力,存在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和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問題的。
第十二條 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紮實,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範圍內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者拒不辦理的;
(二)不支持執紀執法機關依紀依法履行職責,甚至妨礙、阻撓、干擾執紀執法工作的;
(三)對管轄範圍內黨員幹部違規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四)管轄範圍內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本地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窩案、串案,或者發生區域性、系統性腐敗案件的;
(五)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不力,整治和查處民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不堅決不到位,損害民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突出的。
第十三條 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三章 問責方式及適用
第十四條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問責:
(一)干擾、阻礙問責調查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四)被問責後同一任期內又發生類似問題需要問責的;
(五)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或者加重情形。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問責:
(一)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並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三)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情形。
第十七條 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
第四章 問責程式
第十八條 發現有本辦法規定問責情形的,由有管理許可權的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或者組織、宣傳、統戰、政法等黨的工作部門啟動問責:
(一)上級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以及黨的工作部門認為需要啟動問責的,可以自行啟動或者按照管理許可權責成下級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啟動問責;
(二)黨委認為需要啟動問責的,可以自行啟動或者責成同級紀委、黨的工作部門啟動問責;
(三)黨組、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發現需要進行問責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管理許可權啟動問責。
第十九條 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問題性質或者工作需要開展問責調查。問責調查一般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情況特別複雜的,經問責決定機關批准,調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採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在問責調查中發現管理許可權外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應當以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名義向有管理許可權的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移送。
巡視巡察機構、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及有關單位發現有本辦法規定問責情形的,應當將問題線索及時移送有管理許可權的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問責決定應當由有管理許可權的黨組織作出。其中對黨的領導幹部,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有權採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需要進行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有權根據調查結果提出建議,由有管理許可權的黨組織作出問責決定;採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執行。
第二十二條 問責決定應當按照規定程式經集體討論作出。
第二十三條 作出問責決定前,應當聽取問責對象的陳述和申辯,並且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採納。
第二十四條 實施問責應當製作《問責決定書》。《問責決定書》應當寫明問責對象基本情況、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批准機關、生效時間、申訴期限和受理機關等。採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對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作出通報決定的,應當明確通報的方式、範圍等。
問責決定的生效時間,以問責決定機關作出問責決定的時間為準。
第二十五條 問責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並督促執行。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
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及時向組織部門通報,組織部門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幹部個人檔案,並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作為對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評價的重要依據。
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作出的問責決定,應當同時抄送同級紀委(紀檢組)。
第二十六條 問責決定執行情況應當在六個月內報告問責決定機關。
第二十七條 受到問責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幹部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問責決定機關寫出書面檢討,並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
第二十八條 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
問責決定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告知提出書面申訴的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對申訴處理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級黨組織申訴。
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第五章 工作機制
第二十九條 紀委(紀檢組)每月匯總統計本級問責情況。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應當每年向上級黨委、紀委報告問責情況。重大問責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第三十條 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採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一條 問責決定機關應當及時跟蹤回訪問責對象,有針對性地開展教育管理監督。
第三十二條 各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下級黨組織實施問責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糾正。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對基層黨組織及其負責人實行問責,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紀委承擔。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28日起施行。此前我省發布的有關問責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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