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三大黨章

大會除審議通過了第十二屆中央委員會的報告、中央顧問委員會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書面報告以外,還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章程部分條文修正案》,習慣上將這次修改以後的黨章稱之為中共十三大黨章,中共十三大章程或《中國共產黨章程》(1987)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十三大黨章
  • 修訂時間:1987年11月1日
  • 修訂主體:中國共產黨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
  • 修訂內容:十二大黨章中10條條文進行了修正
黨章介紹,歷史背景,特點,結語,修正案,

黨章介紹

中國共產黨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1987年10月25日至11月1日在北京舉行。出席大會的有各選舉單位選舉產生的代表1936名,中央特邀代表61人,代表著全國4600多萬黨員。。這個修正案對十二大黨章中10條條文的13處進行了修正,其目的是使黨的建設更加適應我國改革開放的新形勢和全面開創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局面的要求。
中共十三大黨章
中共十三大黨章

歷史背景

1.十二大後黨中央採取措施加強黨的自身建設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黨重新確立了馬克思主義路線,實現了黨和國家工作重點的轉移,妥善地處理了歷史遺留下來許多重大問題,系統地總結了建國以來的歷史經驗,進行了機構改革和調整各級領導班子的工作,加強了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進行了恢復、發揚社會主義共產主義思想和黨的優良傳統作風的教育,使黨的作風和組織得到了初步整頓,黨的狀況有了明顯的改善。但由於時間短,黨在思想、作風、組織各方面存在的許多問題還來不及進行全面系統的整頓,十年內亂的流毒還沒有完全肅清,資本主義腐朽思想和封建主義思想殘餘的影響和侵蝕趁改革開放之機有所增強,對黨的建設有著極大的負面影響。針對這種情況,十二大之後,黨中央不失時機地採取措施加強黨的建設。十二大後,黨中央主要採取了兩大措施。
為了徹底肅清十年內亂的流毒,使黨的建設適應新形勢和新任務的要求,首先,根據十二大黨章對黨員和黨的幹部提出的嚴格要求,從1983年冬季開始,到1987年5月,進行了全面整黨。本著統一思想、整頓作風、加強紀律、純潔組織、團結同志、共同進步的目的,經過思想、作風和組織的整頓,在處理了必須處理的問題的基礎上,最後鄭重地進行黨員登記。其次是在黨內開展了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的鬥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處理了一些搞資產階級自由化的人。1986年9月召開的十二屆六中全會作出了《中共中央關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方針的決議》,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戰略地位、根本任務、指導方針、主要內容、基本方法等作了明確的規定。
2.十二大後改革開放邁出新步伐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二大以後,黨中央緊緊把握經濟建設這箇中心,在抓緊搞好黨的建設的同時,堅決推進經濟體制的全面改革和對外開放。
1984年10月召開的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決定》明確指出,改革是當前我國形勢發展的迫切需要,是我們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重要保證;改革的目的是為了建立充滿生機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而改革的中心環節則是增強企業的活力。而建立自覺運用價值規律的計畫體制,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建立合理的價格體系,充分重視經濟槓桿的作用;實行政企職責分開,正確發揮政府機構管理經濟的職能;建立多種形式的經濟責任制,認真貫徹按勞分配原則;積極發展多種經濟形式,進一步擴大對外的和國內的經濟技術交流;起用一代新人,造就一支社會主義經濟管理幹部的宏大隊伍,則是經濟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
隨著我國城鄉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展開,為了與經濟體制改革相適應,在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通過後不到半年,即1985年3月,黨中央又作出了《中共中央關於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兩個月之後,中央又作出了《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
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使我國僵化的經濟體製得以衝破,生產力獲得了新的解放,國民經濟持續增長,人民生活有了改善,大多數人過上了溫飽生活,鄉鎮企業異軍突起,市場供應大為改觀,基本扭轉了過去消費品長期嚴重匱乏的局面,國民經濟重大比例失調的狀況顯著改變,逐步轉上了大體協調發展的軌道。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不斷取得成就。在經濟建設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我們在政治、思想、文化、國防、外交等領域也取得了顯著的成就。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得到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建設逐步發展;以憲法為基礎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初步形成;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也有重要進展。國防建設從指導思想上實現了戰略性轉變。但是,必須看到,我們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在改革開放的新形勢面前,我們也還面臨許多的問題和困難,這就是:我們正處於新舊體制的交替之中,許多制度尚不健全、不完善,特別是我們的許多思想觀念,許多方面的制度、管理、監督還跟不上形勢的發展,僵化的思想仍然束縛著一些同志的頭腦,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潮還有市場,官僚主義和腐敗現象在不同環節上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領導工作中還有不少失誤。
我們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是與黨的改革開放的正確路線、方針、政策,與黨的正確領導和黨的建設分不開的,說明我們黨自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是正確的。而我們面臨的問題和困難,則說明我們的方針政策,特別是我們的許多思想觀念和做法,我們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即我們黨的建設的理論和實踐,還有許多與改革開放的形勢發展不相適應的地方。因此,改革開放的新形勢,要求我們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
3.黨的十三大提出了偉大而艱巨複雜的任務
黨的十三大第一次系統地闡明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理論,明確提出了“領導和團結全國各族人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自力更生,艱苦創業,為把我國建設成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鬥”這條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
根據這條基本路線,大會提出了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我國經濟建設分三步走的發展戰略。“第一步,實現國民生產總值比1980年翻一翻,解決人民的溫飽問題。這個任務已經基本實現。第二步,到本世紀末,使國民生產總值再增長一倍,人民生活達到小康水平。第三步,到下個世紀中葉,人均國民生產總值達到中等已開發國家水平,人民生活比較富裕,基本實現現代化。然後,在這個基礎上繼續前進。”①
①《十三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人民出版社1991版,第16頁。
十三大根據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提出了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這就是:“圍繞轉變企業經營機制這箇中心環節,分階段地進行計畫、投資、物資、財政、金融、外貿等方面體制的配套改革,逐步建立起有計畫商品經濟新體制的基本框架。”①具體地說,這個任務包括六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按照所有權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搞活全民所有制企業;二是促進經濟橫向聯合的進一步發展;三是加快建立和培育社會主義市場體系;四是逐步健全以間接管理為主的巨觀經濟調節體系;五是在公有制為主體的前提下繼續發展多種所有制經濟;六是實行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多種分配方式和正確的政策。
①《十三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人民出版社1991版,第27頁。
十三大根據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還提出了我國進行政治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實行黨政分開;進一步下放權力;改革政府工作機構;改革幹部人事制度;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完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若干制度;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以及根據這條基本路線提出的我國經濟建設分三步走的發展戰略,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的基本方針,為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規劃了基本藍圖,也是給我們提出了要為之努力奮鬥的偉大而艱巨複雜的任務。為了實現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為了勝利完成十三大提出的偉大、艱巨、複雜的任務,我們必須堅持和改善黨的領導,必須加強黨的建設。在黨的建設問題上,十三大進一步明確提出要在改革開放中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強調指出:“新時期黨的一切工作,都必須保證黨的基本路線的貫徹執行。黨的自身建設也必須進行改革,以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都應當體現這個指導思想。”②
②《十三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人民出版社1991版,第48頁。
總之,十二大以來我們黨的建設狀況,十二大以來我國改革開放的蓬勃發展,以及十三大給我們提出的複雜而艱巨的宏偉任務,都要求我們黨的建設的理論和實踐必須適應改革開放不斷發展的新形勢、新條件和新任務,必須進一步轉變不適應新形勢新任務需要的思想觀念和做法,切實加強黨的建設。黨的十二大五年來的實踐證明,十二大制定的黨章從總體來說是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和新任務的。但是,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縱深發展和對政治體制改革愈益緊迫的要求,十二大黨章中的部分條文已經不適應形勢的變化和任務的要求了,為了保證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的貫徹執行,修正已不適應新情況新任務的條文,理所當然地成為了黨的十三大的任務之一。
中共十三大黨章

特點

黨的十三大通過的十二屆中央委員會提出的《中國共產黨章程部分條文修正案》,沒有對總綱部分進行修改,而只是對部分條文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黨章條文具有以下兩個特點:
1.更加重視制度建設和發展黨內民主
進一步改革和完善黨內選舉辦法,《修正案》對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產生的辦法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條文,更加明確地規定和突出了要用差額選舉的辦法來選舉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和黨的各級委員會,能更好地體現選舉人的意志。採取差額選舉的辦法進行黨內選舉,相對於過去長期實行的等額選舉來說,這是對黨內選舉制度的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是發展黨內民主的具體體現。
進一步完善黨內討論和決定重要問題的辦法和程式。《修正案》對有關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特別是討論決定重要問題的辦法和程式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條文,突出了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增加了黨內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的內容。這是發展黨內民主,改變黨記憶體在的獨斷專行、個人說了算的不良作風,正確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的體現。
擴大了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修正案》在十二大黨章第十九條末增加了一段關於黨的全國代表大會職權問題的條文,進一步擴大了作為黨的最高領導機關的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這有利於改變過去長期存在的那種把黨的權力集中於少數人手中,而忽視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作用的現象。擴大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也是改善黨的領導方式,發展黨內民主的重要措施之一。
此外,《修正案》對中央領導機構的設定(中央書記處)或組成成員(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書記)的產生辦法進行了調整,使之更有利於對黨的各項工作的領導和對黨的工作的監督。修正後的條文更體現了民主選舉的精神。
2.更加重視發揮黨的基層組織的作用
《修正案》對企業和不同領導體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的職能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在企業和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的職能不是領導本單位的工作,而是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實行保證監督,以主要精力加強黨的建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民眾工作;支持行政負責人按規定充分行使職權,並對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而在尚未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包括黨的基層委員會和不設基層委員會的總支部委員會或支部委員會的職能,卻是領導本單位的工作。這是黨對企事業單位的領導體制和領導方式的一項改革,有利於正確處理黨企關係和更好地發揮黨在不同領導體制的事業單位中的領導作用。

結語

黨的建設問題,從來都是同黨的政治路線,同黨肩負的歷史重任聯繫在一起的。在改革開放的新時期,黨的政治路線就是十三大提出的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因而,黨在新時期的一切工作都必須保證黨的基本路線的貫徹執行,黨的自身建設也必須適應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路線的要求。黨的十三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修正案》正是從這一目的出發,為完成黨的十三大確定的偉大而艱巨的任務,使黨能更好地擔負起領導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歷史重任,研究新的歷史條件下黨的建設的理論和實踐,進一步轉變不適應新形勢需要的觀念和做法,加強黨的制度建設和發展黨內民主,在黨的建設上走出一條不搞政治運動,而靠發展黨內民主,靠改革和制度,靠改革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的新路子的體現。
中共十三大黨章

修正案

(1987年11月1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
中國共產黨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確定對《中國共產黨章程》部分條文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條第一段中“可以經過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不經過預選,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辦法進行選舉。”改為:“可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
(二)第十六條第一段“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議。如仍不能作出決定,應將爭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改為:“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三)第十九條末增加一段:“黨的全國代表會議的職權是: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會、中央顧問委員會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部分成員。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的數額,不得超過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出的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各自總數的1/5。”
(四)第二十一條第一段中“黨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中央書記處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改為:“黨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
第二十一條第三段“中央書記處在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領導下,處理中央日常工作。”改為:“中央書記處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成員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提名,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二十一條第五段“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中央委員會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產生。”改為:“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五)第二十二條第二段中“中央顧問委員會每屆任期和中央委員會相同。它的常務委員會和主任、副主任,由中央顧問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並報中央委員會批准。中央顧問委員會主任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產生。”改為:“中央顧問委員會每屆任期和中央委員會相同。它的常務委員會和主任、副主任,由中央顧問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並報中央委員會批准。”
(六)第三十條第一段“工廠、商店、學校、機關、街道、人民公社、合作社、農場、鄉、鎮、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改為:“工廠、商店、學校、機關、街道、合作社、農場、鄉、鎮、村、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
(七)第三十三條第一段前面增加一段:“企業和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實行保證監督。這些基層黨組織應以主要精力加強黨的建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民眾工作;支持行政負責人按規定充分行使職權,並對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原第一段中“企業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委員會,和不設基層委員會的總支部委員會或支部委員會,領導本單位的工作。”改為:“尚未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委員會,和不設基層委員會的總支部委員會或支部委員會,領導本單位的工作。”
(八)第四十三條第三段中“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由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第一書記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產生。”改為:“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由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九)第四十六條中“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或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成立黨組。”改為:“在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會議、人民團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經選舉產生的領導機關中,可以成立黨組。”
(十)第四十八條“在需要對下屬單位實行高度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中,黨組的職權和工作任務,以及是否把這些部門的黨組改為黨的委員會,由中央另行規定。”改為:“在需要對下屬單位實行高度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中,是否建立黨委,黨委的職權和工作任務,由中央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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