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建立紀念設施有關規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建立紀念設施有關規定的通知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關於建立紀念設施問題,黨中央、國務院一貫堅持從嚴控制的原則,多次作過指示,已有明確規定。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的情況總的是好的,但也還有一些地方、單位對此控制不嚴,甚至出現不經報批就擅自修建紀念設施的現象。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再次重申,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重申嚴格控制建立紀念設施的通知》,嚴格執行如下規定:
一、建立紀念設施必須報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未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不得新建個人紀念館和設立個人故居,也不得在公共場所、工作區域修建任何歷史事件的紀念設施和個人塑像、紀念碑、紀念亭等。
二、建立紀念設施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程式報批。任何領導個人不能批條子上項目。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領導同志的題詞、題字等代替規定的報批手續,更不得將其作為籌集、攤派資金的依據或藉此向計畫、財政、建設等部門施加壓力。
三、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建立的紀念設施,要納入基本建設審批項目,嚴格按照基建程式辦理並從嚴掌握經費開支。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已經建立和正在修建的紀念設施,不得自行擴建。
四、已故近代名人的故居,除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以外,一律堅持正常使用,不得專門騰出作紀念館。
五、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對建立紀念設施問題,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從嚴把關。對違反中央規定擅自建立紀念設施的,要堅決予以糾正,對有關人員要追究責任並作出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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