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訪信

上訪信

“上訪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統稱信訪人),依據《信訪條例》的規定,以書面信件的形式,向各相關行政機關和信訪工作機構反映情況,提出批評、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訪信 
  • 相關依據:《信訪條例》 
  • 作用: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
  • 形式:書面信件
格式,法律條文,上訪信寫法,

格式

開頭:
頂格寫上收信機關的名稱,應了解掌握收信機關的行政職能,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人即使向最高層級的機關提出,有關機關也要按照《信訪條例》的規定,轉送或交辦給依法有權處理的機關。不要一信多投或投寄給不屬於該機關行政職權內處理範圍。如果確定不了行政機關,可投寄給信訪工作機構。介紹一下信訪人自己的自然情況,如:姓名、工作單位、職務、住址等等。如果是聯名信需署上兩名信訪人代表的姓名、所在單位、詳細地址及所代表的人數。
上訪信上訪信
正文:
按照《信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就是為了證明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信訪人生產生活中存在困難和問題,從而獲得信訪救助。為了便於行政機關證實信訪人提出的事項應該獲得信訪救助,信訪人要如實提供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因此,信訪人對信訪事項的陳述必須客觀的表達其本來面目,是怎么回事就怎么寫,原原本本,不加任何藝術處理或修辭,更不能根據自己的想法“隨意推測” 、著意描繪;是什麼程度就講什麼程度,不能添油加醋,故弄玄虛,更不能隨意虛構,危言聳聽。這是因為,不真實提供材料和反映情況是會殃及信訪權力行使的正當性。其次,對信訪權力的實現造成障礙,導致辦理機關在審查和辦理環節遭遇本不應有的障礙,增加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成本,最終損害的還是信訪人的利益。信訪人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按照信訪事項的發生時間先後順序,寫清信訪事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人物、事件的具體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損害的具體利益等等。這些內容應當儘量寫的詳細一些,要把關鍵的最想反映的事實敘述清楚,力求言簡意賅。
結尾:
寫信訪人的訴求,即要求解決什麼問題,本人聯繫電話和郵政編碼。這樣便於收信機關和受理機關與寫信人溝通聯繫。如果是聯名信,要由每位信訪人親自簽名。只標明人數的多人聯名信,要寫上兩名代表的姓名、所在單位、通信地址、聯繫電話和郵編,而且必須由本人親自簽名,方是有效署名信件。本人簽名,表示自己對上訪信的內容承擔法律責任。需要通過與信一起遞交的有關信訪事項的證實材料或照片等,要在信的結尾寫上所附相關證實材料的名稱和份數,所附證實材料最好是複印件,原件要自己保存好,待受理機關調查取證時提供。上訪信寫好後要用郵局統一印製的有效信封郵寄,封皮填寫要按格式要求填準郵政編碼,寫清郵寄單位或收信人姓名、信訪人工作單位或家庭住址。

法律條文

註解:《信訪條例》第而是23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檢舉、揭發、控告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送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上訪信寫法

上訪信在傳遞過程中,也應該嚴格遵守相關規定,非相關人員,不許私自閱讀,複製傳播信中內容!
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有規範的書面材料,有利於信訪事項的辦理,所以,信訪人要寫好向有權機關及信訪局送的信訪材料。
一、信訪材料類型
1、《信訪申訴書》,是信訪人初信初訪時提出信訪事項的信訪材料;
2、《信訪請求複查書》,是信訪人不服有權機關辦理意見,向再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複查的信訪材料;
3、《信訪請求覆核書》,是信訪人不服有權機關複查意見,向再上一級有權機關請求覆核的信訪材料。
三、信訪材料內容
1、《信訪申訴書》提出信訪事項要符合《信訪條例》第十四、十九條
的規定,最後提出信訪要求解決的問題;
2、《信訪請求複查書》先寫明不服×年×月×日,××××單位辦理××××信訪事項的意見(註明有權機關辦理回復文號)、然後提出複查理由,最後為信訪複查要求解決的問題。
3、《信訪請求覆核書》先寫明不服×年×月×日,××××單位辦理××××信訪事項的複查意見(註明有權機關辦理回復文號),然後提出覆核理由,最後為信訪覆核要求解決的問題。
三、 信訪材料首尾
三類信訪材料的台頭都要寫清楚所送交的有權機關或信訪機構的單
位名稱,如:紅花崗區建設局、遵義市信訪局等;最後寫清楚信訪人姓名(或信訪單位名稱)、家庭住址(工作單位)聯繫電話和信訪時間。
四、注意問題
信訪材料內容要客觀真實,語言通順、簡單清楚、內容短小。一件信訪材料只提出一個信訪事項,一件信訪材料只要求解決一個問題,一件信訪材料台頭只寫一個單位,一件信訪材料只能送交一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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