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辦法

《上海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辦法》是1995年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地方規章,自1995年10月1日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5年
一.《上海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辦法》介紹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號
發布日期:1995-08-24
生效日期:1995-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辦法
(1995年8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發布)
二.《上海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辦法》意義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了保證生活飲用水符合衛生標準,保障人體健康,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通過儲水設備和加壓、淨水設施,將自來水轉供用戶生活飲用的供水形式。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市範圍內二次供水及其衛生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管理部門)
上海市衛生局是本市二次供水衛生管理的主管部門。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內二次供水的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 (設計、施工的衛生要求)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或本市的衛生要求。二次供水設施必須按設計進行施工,不得與非生活飲用水管網相連線。
二次供水設施與水接觸的材質、塗料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六條 (設施竣工的衛生驗收)
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清洗、消毒和調試。房屋竣工驗收時,應當包括對二次供水設施的竣工驗收。
二次供水設施經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驗收,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方可使用。
第七條 (設施的日常使用管理)
房屋管理單位、房屋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管理單位(以下簡稱房屋管理單位)負責對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使用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定專人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具體管理;
(二)保證使用的各種淨水、除垢、消毒材料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每季度對水箱清洗、消毒一次,並建立檔案;
(四)對淨水設施視淨水效果及時更換或者維護;
(五)配合衛生防疫機構抽檢水樣;
(六)保持設施周圍環境清潔;
(七)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對水箱加蓋、加鎖。
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房屋管理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
第八條 (清洗消毒人員的健康檢查)
房屋管理單位對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清洗消毒人員),應每年組織一次健康檢查,合格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發給健康合格證。
清洗消毒人員取得健康合格證的,方可上崗。
發現清洗消毒人員患有傳染病或者屬健康帶菌者,應當立即調離工作崗位。
第九條 (水質檢測)
衛生防疫機構每半年應當對二次供水的水質檢測一次。
第十條 (禁止行為)
禁止任何人毀壞二次供水設施以及其他有關設施、設備。禁止任何人進行污染二次供水水質的行為。
第十一條 (用戶權利)
二次供水的儲水設備和加壓、淨水設施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要求或者受到人為和自然災害毀壞的,用戶有權要求房屋管理單位及時處理;房屋管理單位應當在接到請求後的24小時內赴現場處理。
房屋管理單位未及時處理的,用戶有權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用戶發現二次供水的水質受到污染的,有權要求衛生防疫機構及時處理。衛生防疫機構應當在接到請求後的24小時內赴現場進行處理。衛生防疫機構未及時處理的,用戶有權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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