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價局關於責令經營者暫停相關營業的期限規定

【發布單位】80903 【發布文號】滬價檢查[2001]第25號 【發布日期】2001-11-01 【生效日期】2001-1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物價局關於責令經營者暫停相關營業的期限規定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滬價檢查〔2001〕第25號)

【發布單位】80903
【發布文號】滬價檢查[2001]第25號
【發布日期】2001-11-01
【生效日期】2001-1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物價局關於責令經營者暫停相關營業的期限規定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滬價檢查〔2001〕第25號)
各區、縣物價局:
根據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國家計委關於印發〈責令經營者暫停相關營業的規定〉的通知》計價檢〔2001〕1710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作出以下規定:本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責令經營者暫停相關營業的期限最長為十五天。責令經營者暫停相關營業超過十五天的,需經市價格主管部門批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