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平衡測試管理規定

上海市水平衡測試管理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加強用水效率管理,規範本市水平衡測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上海市水資源管理若干規定》《上海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上海市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水平衡是指,以取水單位、用水單位(以下簡稱取用水單位)為考察對象的水量平衡,即該取用水單位各取水單元、用水單元或系統的輸入水量之和應等於輸出水量之和。
本規定所稱的水平衡測試是指,對取用水單元和取用水系統的水量進行系統的測試、統計、分析得出水量平衡關係的過程,分為查找問題、設備設施整改、報告備案等環節。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水平衡測試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管理職責)
上海市水務局(以下簡稱市水務局)是本市水平衡測試工作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上海市供水管理處(與上海市計畫用水辦公室合署,以下簡稱市供水處)負責市管取用水單位水平衡測試的具體管理工作。
區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區管取用水單位水平衡測試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管取水單位同時屬於區管用水單位的,由市供水處會同區水務行政管理部門共同開展水平衡測試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表彰和獎勵)
市水務局和區水務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水務行政管理部門)對合理用水、節約用水成績顯著的取用水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測試範圍和周期)
日取水量15萬立方米以上(含15萬立方米)的取水單位和月均用水量達到5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單位,應當每五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工作。
取用水單位可以自行開展水平衡測試工作,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測試機構開展水平衡測試工作。
第七條(及時測試)
取用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用水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進行水平衡測試:
(一)改建、擴建工程竣工投入使用的;
(二)產品結構、生產工藝、水處理及循環水設施發生變化的。
第八條(年度測試計畫的確定和送達)
市供水處和區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取用水單位水平衡測試的有效期和及時測試的要求,制定下一年度水平衡測試計畫,並於每年6月底前向取用水單位送達測試通知書。
市供水處和區水務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取用水單位用水實際情況和節約用水管理需要組織專業測試機構對部分取用水單位進行水平衡測試,並於每年6月底前向取用水單位送達下一年度測試通知書。
第九條(年度測試計畫的調整)
取用水單位確需調整水平衡測試計畫的,應當自收到測試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整的原因告知市供水處或者區水務行政管理部門。
市供水處或者區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取用水單位實際情況於二十日內送達是否調整的通知書。
第十條(測試具體內容)
取用水單位和專業測試機構應當按照《企業水平衡測試通則》(GB/T12452)《節水型企業評價導則》(GB/T7119)以及相關標準和規範對水錶計量率、用水環節、用水工藝、用水設備及用水合理化分析等開展測試工作。
取用水單位應當針對水平衡測試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達到水量平衡。
第十一條(備案程式)
取用水單位應當根據水平衡測試情況,編制水平衡測試報告書;水平衡測試和整改情況應當自測試整改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水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水務行政管理部門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對取用水單位的水平衡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培訓)
市供水處和區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確需進行下年度水平衡測試的取用水單位進行專題培訓。
第十三條(測試機構資格)
凡在本市從事水平衡測試工作的專業測試機構,應當具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計量認證證書。
第十四條(誠信檔案)
市供水處和區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專業測試機構的監管,加強信用信息記錄,建立專業測試機構誠信檔案。
第十五條(法律責任)
取用水單位未按照要求進行水平衡測試或者未按照要求備案的,按照《上海市水資源管理若干規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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