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執業藥師協會

上海市執業藥師協會

上海市執業藥師協會(Shanghai Licensed Pharmacist Association)成立於2002年5月,是全國較早成立的執業藥師協會之一。協會由執業藥師、從業藥師和執業藥師管理人員組成,經上海市社團管理局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業務管理歸口於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執業藥師協會
  • 外文名:Shanghai Licensed Pharmacist Association
  • 成立於:2002年5月
  • 隸屬於: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組織機構,協會宗旨,協會作用,職責任務,協會章程,

組織機構

協會現有會員二千多人,下設藥品生產、經營、使用三個專業組。協會的常設機構為秘書處。

協會宗旨

上海市執業藥師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嚴格履行國家賦予執業藥師的各項職能,維護執業藥師合法權益,為全面提高執業藥師素質、發展醫藥經濟服務。

協會作用

上海市執業藥師協會是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侷促進醫藥管理規範化、科學化,推動本市醫藥事業健康、蓬勃發展的參謀和助手,是政府聯繫本市醫藥企事業單位及其專業技術人員的紐帶,是各單位之間的聯絡橋樑。

職責任務

協會的主要職責和任務是:引導會員自覺遵守醫藥法規,制定會員自律機制;組織會員不斷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水平;督促會員遵循質量管理標準、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協助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組織人才交流,加強執業藥師隊伍建設;組織技術、業務交流和專業培訓、管理諮詢等活動,並與國內外執業藥師協會開展交往、交流活動。

協會章程

上海市執業藥師協會章程
經2002年5月25日上海市執業藥師協會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上海市執業藥師協會(英文名:Shanghai Licensed Pharmacist Association )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本市已獲得執業藥師資格的人員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四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嚴格履行國家賦予執業藥師的各項職能,維護執業藥師合法權益,為全面提高執業藥師素質、發展醫藥經濟服務。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協會是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侷促進醫藥管理規範化、科學化,推動本市醫藥事業健康、蓬勃發展的參謀和助手,是政府聯繫本市醫藥企事業單位及其專業技術人員的紐帶,是各單位之間、單位與政府之間的聯絡橋樑。本協會積極為基層單位和執業藥師提供優質服務,竭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職責和任務
第六條 本協會的主要職責和任務:
1. 引導會員自覺遵守《藥品管理法》等醫藥法規條例,帶頭執行國家對藥品生產、銷售和流通環節的各項規定,制定會員自律機制。
2. 組織會員不斷更新知識,積極收集和整理國內外醫藥信息,掌握最新的藥學知識和先進醫藥技術,努力幫助會員保持較高的專業水平。
3. 按照《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等檔案,督促會員遵循全面質量管理各環節的標準、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對違反各項規定的行為提出批評,直至建議行政單位作出適當的處理。
4. 協助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制度工作規劃》,組織人才交流,幫助需要執業藥師單位和已獲得執業藥師資格但尚未上崗工作的人員,找尋人才和崗位,加快完成執業人員崗位配備,加強執業藥師隊伍建設。
5. 面向醫藥行業,組織技術、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提供專業培訓、管理諮詢等活動,並與國內外執業藥師協會開展交往、交流活動。
業務範圍:學術研究、專業培訓、組織人才交流、開展諮詢、協調關係,監督。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由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承認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具有執業藥師資格或從事執業藥師管理工作;
(四) 履行會員權利和義務,熱心於醫藥事業發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有參加本協會活動的權利;
(三) 有優先獲得本協會服務的權利;
(四) 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六) 介紹符合條件的新成員加入本協會。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和委託的工作;
(四) 按規定時限和標準交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會員在二年內不履行義務,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向理事會提出申述。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召開會員大會;並向其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二)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消,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六)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增補理事,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送,但補送理事應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二、四、五、六、七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追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年齡超過70周歲,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藥監局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是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規則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政府資助的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願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和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本協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定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同意並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修改時同。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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