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上海市工業企業節約能源暫行規定》的決定

1997年7月7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1997年7月15日公布 1997年8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上海市工業企業節約能源暫行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07.15
  • 實施時間:1997.08.1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決定對《上海市工業企業節約能源暫行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條“本市燃料、電力、煤氣、石油等能源供應部門,應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對工業企業實行能源定額供應和擇優供應;所供應的能源應做到數量準確,質量符合標準。對超耗的工業企業實行加價供應和罰款等經濟制裁。”修改為:“本市燃料、電力、煤氣、石油等能源供應部門,應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對工業企業實行能源定額供應和擇優供應;所供應的能源應做到數量準確,質量符合標準。對超耗的工業企業實行加價供應,或者由市節約能源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的工業企業,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減少供能、停止供能等處罰。對違反本規定造成重大浪費的企業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經濟制裁或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的工業企業,由市節約能源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本規定造成重大浪費的企業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應根據情節輕重,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第二十六條“工業企業燃料超耗加價款的地方留成,超限額用電罰款和違反本規定的罰款,由上海市經濟委員會統一安排,用於節約能源的技術措施,宣傳教育和獎勵。”修改為:“超限額用電加價款,由市節約能源主管部門統一安排,用於節約能源的技術措施、宣傳教育和獎勵。”
本決定自1997年8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工業企業節約能源暫行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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