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吳孟超醫學科技基金會

上海吳孟超醫學科技基金會於2004年6月1日成立,是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基金會管理辦法》,經政府相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具有獨立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公益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吳孟超醫學科技基金會
  • 成立時間:2004年6月1日
  • 性質:非營利性的社會公益組織
  • 宗旨:勇闖禁區,勇於創新,永不滿足
基金會簡介,基金會章程,總則,業務範圍,組織機構、負責人,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章程修改,附則,

基金會簡介

上海吳孟超醫學科技基金會於2004年6月1日成立,是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基金會管理辦法》,經政府相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具有獨立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公益組織。上海吳孟超醫學科技基金會的宗旨是:弘揚吳孟超院士“勇闖禁區,勇於創新,永不滿足,永遠爭先”的精神,推動中國醫學科技事業不斷進步。
吳孟超教授是中國科學院院士,國際著名的肝膽外科專家 ,我國肝膽外科事業的開拓者和奠基人之一。 多年來, 吳教授以精湛的醫術和高尚的醫德贏得了人們的廣泛讚揚和尊重。1997年3月始 ,吳教授拿出個人積蓄,並獲海內外團體和個人資助,設立了吳孟超肝膽外科醫學基金。該基金已多次頒獎,獎勵了一大批在臨床醫學和基礎研究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人才。2004 年,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上海吳孟超醫學科技基金會。
上海吳孟超醫學科技基金會是一個為醫學科技發展服務的公益組織。為全國人民的健康做出實實在在的貢獻是基金會全體工作人員的承諾。健康是一個國家綜合國力和民族精神的基礎,是全民族共同的事業。我們真誠地期盼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對基金會的工作給予更多的關心和支持,大家攜手共進,共同打造屬於我們大家的健康公益事業。

基金會章程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上海吳孟超醫學科技基金會。英文譯名:Shanghai Wu Mengchao Medical Science Foundation,縮寫WMS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弘揚吳孟超院士“勇闖禁區,勇於創新,永不滿足,永遠爭先”的精神,推動中國醫學科技事業不斷進步。
第四條 本基金會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
第五條 本基金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上海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上海市楊浦區長海路225號2號樓16樓。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設立吳孟超醫學基金獎勵項目:《吳孟超醫學科技獎》、《吳孟超醫學青年基金獎》;
(二)設立吳孟超醫學基金資助項目:臨床醫學基礎與套用研究、貧困地區學生助學、貧困地區鄉村醫生培訓、國際合作與交流、綠色醫院建設技術研究、小兒肝臟腫瘤治療等;
(三)組織醫學公益活動、開展醫療慈善事業;
(四)設立專項發展基金。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由基金會理事組成。
第九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實施方法;
(三)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免辦公室工作人員;
(四)決定年度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聽取秘書長的工作匯報並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須負責召集。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須提前10日通知所有理事、監事。
第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二條 理事會對重大募捐、投資活動的審查和決策程式是:基金會辦公室提出可行性論證,報請理事會審批。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設理事8人。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 理事的資格:
(一)政治上可靠,自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
(二)熱心於公眾事業,具有為社會服務的使命感;
(三)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六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主要捐贈人與業務主管單位共同確定;
(二)新增、罷免理事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七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自覺維護本基金會的權益;
(二)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組織各項活動;
(三)認真貫徹執行本基金會的理事會決議。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可由主要捐贈人提名,理事會決定;
(二)可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理事會決議;
(三)可由登記管理機關選派;
(四)監事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一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二條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三條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如確需超齡任職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基金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三)擬訂基金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四)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財產來源於,包括:
(一)熱心發展醫學科技事業的法人捐贈;
(二)熱心發展醫學科技事業的自然人捐贈;
(三)基金增值收益;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是社會財產,受法律保護,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包括:
(一)獎勵對醫學科技事業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二)資助醫學研究領域的臨床和基礎科研項目;
(三)實施專項資助,開展公益活動;
(四)支付本會日常工作和管理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基金會對外投資,不得投向為基金會提供主要捐贈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主要從事的業務。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規定決策不當,致使本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條 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條 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違反協定情形的,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會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1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損贈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四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或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二)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三)基金會被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本基金會因(一)、(二)、(四)項情形之一終止的,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之日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繼續資助對醫學有突出貢獻的個人或集體;
(二)繼續資助醫學專項科研項目;
(三)無償資助其他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社會公益活動。
無法按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以登記管理機關指定形式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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