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

三部委

財政部、中宣部、教育部簡稱為三部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部委
  • 含義:財政部、中宣部、教育部
  • 屬於:行政機關
  • 國家:中國
財政部,中宣部,教育部,

財政部

(一)擬訂和執行財政、稅收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政策;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和執行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二)擬訂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規章制度;組織涉外財政、債務的國際談判並草簽有關協定、協定。
(三)編制年度中央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中央、地方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管理中央各項財政收入,管理中央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有關政府性基金。
(四)提出稅收立法計畫,與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審議上報稅法和稅收條例草案;根據國家預算安排,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畫;提出稅種增減、科目稅率調整、減免稅和對中央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特案減免稅的建議;參加涉外稅收和國際關稅談判,簽訂涉外稅收協定、協定草案;制定國際稅收協定和協定範本;承辦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管理中央公共財政支出;擬訂和執行政府併購政策;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和財政預算內的國際收支;制定需要全國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擬訂和執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
(六)擬訂和執行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管理中央財政支持企業的支出;擬訂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通則》;負責監管中央直管企業財務,管理國有資本收益;匯總分析全國企業年度財務決算;負責資產評估行業的行政管理。
(七)辦理和監督中央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中央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中央財政投入的挖潛改造資金和新產品試製費;負責農業綜合開發;擬訂並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
(八)管理中央財政社會保障支出;擬訂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九)擬訂和執行政府國內債務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編制國債發行計畫;擬訂政府外債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外國政府貸款、世界銀行貸款、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和日本輸出入銀行貸款的對外談判與磋商業務;代表中國政府參加國際財政組織。
(十)擬訂和監督執行會計規章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制定和監督執行政府總預算、行政和事業單位及分行業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審批外國會計公司駐華代表機構的設定。
(十一)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管理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
(十二)制定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才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部領導: 財政部部長 金人慶
財政部副部長 朱志剛
紀檢組長 賀邦靖
財政部副部長 廖曉軍
財政部副部長 李 勇
財政部副部長   王 軍
財政部副部長 張少春
財政部副部長 張弘力
財政部部長助理 劉紅薇
財政部部長助理 丁學東
財政部部長助理 朱光耀
財政部部長助理 張 通
部機關:辦公廳
綜合司
條法司
稅政司
關稅司
預算司
國庫司
國庫支付中心
國防司
行政政法司
教科文司
經濟建設司
農業司
社會保障司
企業司
金融司
國際司
會計司
監督檢查局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人事教育司
機關黨委
離退休幹部局
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
駐部監察局
部屬事業單位:國庫支付中心
關稅政策研究中心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
幹部教育中心
信息網路中心
機關服務中心
投資評審中心
中國財政雜誌社
中國財經報社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評審中心
經濟科學出版社
票據監管中心
會計準則委員會
世界銀行貸款項目評估中心
上海國家會計學院
廈門國家會計學院
中國財稅博物館
部託管事業單位
北京國家會計學院
部屬社團: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中國國債協會
全國預算會計研究會
中國會計學會
中國珠算心算協會
中國農村財政研究會
中國財政學會
中國國有資產管理學會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中宣部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宣傳部簡稱“中宣部”或“中共中央宣傳部”,為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其主要職能是負責中國共產黨對外宣傳,同時對中國大陸國內與媒體、網路和文化傳播相關的各種機構的監督以及對新聞、電視和電影的審查,另外對國務院組成單位文化部和直屬機構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也有監督權,在省市區及其以下文化局和廣播電視總局均由同級黨的宣傳部管理。

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英文名: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主管教育事業和語言文字工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教育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 研究擬定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草案。
二、 研究提出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和全國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擬定教育體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發展的重點、結構、速度,指導並協調實施工作。
三、 統籌管理本部門教育經費;參與擬定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方針、政策;監測全國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按有關規定管理國外對我國的教育援助、教育貸款。
四、 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類學校的設定標準、教學基本要求、教學基本檔案;組織審定中等和初等學校的統編教材;指導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教育的教育教學改革;組織對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與評估。
五、 統籌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職業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繼續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學校設定標準,審核高等學校的設定、更名、撤銷與調整;制定學科專業目錄、教學基本檔案,指導高等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和高等教育評估工作;負責"211工程"的實施和協調工作。
六、 統籌和指導少數民族教育工作,協調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七、 規劃並指導高等學校的黨建工作和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及國防教育工作。
八、 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制定各級各類教師資格標準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各級各類學校的編制標準;統籌規劃學校教師和管理人員的隊伍建設工作。
九、 統籌管理各類高等學歷教育的招生考試工作;制定各類高等學校招生計畫;負責各類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籍管理工作;歸口管理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分配工作。
十、 規劃並指導高等學校的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巨觀指導高等學校的高新技術套用研究與推廣、科研成果轉化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協調並指導高等學校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國防科技攻關項目的實施工作;指導高等學校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發展建設。
十一、 統籌管理並協調、指導教育系統的外事工作,擬定出國留學和來華留學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劃並協調、指導對外漢語教學工作;指導我駐外教育機構的工作。負責協調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教育交流。
十二、 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十三、 擬定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編制語言文字工作中長期規劃;制定漢語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指導推廣國語和國語測試工作。
十四、統籌規劃學位工作,起草有關學位工作的法規;負責實施國家的學位制度;負責國際間學位對等、學位互認等工作;承辦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十五、 負責協調“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各委員單位及其他部門、機構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開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負責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部、亞太地區辦事處、駐京辦事處的聯繫與交流;負責與我國駐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常設代表團的聯絡並指導其工作。
十六、 承辦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交辦事項。
十七、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附:教育部1998年職能調整的內容
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1998]5號),將原國家教育委員會更名為教育部,對其職能作出如下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1.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審批設立實施專科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
2.普通高等學校序列中的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的指令性招生計畫逐步改為指導性計畫;成人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及發放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3.中等專業學校招生計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4.將省屬本專科院校的本專科專業設定審批權,下放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
5.將省屬本科院校學士學位授予單位的審批權和已定為碩士學位授予單位的省屬高等學校的碩士學位授予點的審批權,下放給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
6.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學費的收費標準,由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7.將組織中學生參加國際數、理、化、生物、信息等奧林匹克競賽活動的審批工作,交給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承擔。
8.在實行工資總額包乾和執行高等學校編制管理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將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的內部用人制度、勞動工資和收入分配的管理、內部機構的設定以及在專業技術職務巨觀結構調控下學校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設定與調整的審批權,下放給直屬高等學校。
9.將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副校級(不含副校級)以下領導職務任免管理權,下放給直屬高等學校。
10.已批准設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學校及科研機構,可自行審批本單位相關專業的碩士學位授予點。
11.將博士學位授予單位的博士生指導教師的審批權,下放給已批准為博士學位授予單位的高等學校和有關科研機構。
12.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根據國家房改政策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製定的學校住房制度改革辦法,由學校報當地房改部門審批並報教育部備案。
(二)劃入的職能
1.將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併入教育部,對外保留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牌子。
2.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由教育部負責,重大事項請示中央宣傳部。
3.將人事部承擔的管理非教育系統出國留學人員派出的職能,交給教育部承擔。
4.在中央本級財政中,教育部直屬院校的經費預算(合教育事業費、教育基建投資)確定後,由教育部安排;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在確定非教育部直屬院校的基建投資項目時要徵求教育部意見;中央教育費附加及各項教育專款的使用,由教育部、財政部共同提出方案、聯合下達。
5.有關國際援助和外國政府貸款中教育合作項目的立項、審批後的具體管理,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申請的項目經批准後,由教育部負責指導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教育單位申請的項目經批准後,由教育部負責行業指導。
6.各類職業技術學校的學歷教育管理,由教育部指導。
教育部領導
周 濟: 教育部部長、黨組書記
袁貴仁: 教育部副部長、黨組副書記
章新勝: 教育部副部長、黨組成員
趙沁平: 教育部副部長、黨組成員
吳啟迪: 教育部副部長、黨組成員
陳小婭: 教育部副部長、黨組成員
李衛紅: 教育部副部長、黨組成員
田淑蘭: 中紀委駐教育部紀檢組組長、黨組成員
鄭樹山: 教育部部長助理、黨組成員
郭向遠: 教育部部長助理、黨組成員
教育部司局機構設定
(一) 辦公廳
綜合協調部機關重要政務、事務,負責檔案運轉和管理;負責部長辦公會、部級工作會議等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並督辦;負責新聞宣傳以及文秘、檔案、保密、信訪、保衛等工作。
(二) 政策研究與法制建設司
負責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的研究並就重大問題進行政策調研;規劃並起草綜合性教育法律、法規草案。
司局領導 / 司局職能 / 內設處室
(三) 發展規劃司
制定全國教育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負責全國教育基本信息統計、分析;負責高等學校管理體制改革和布局、結構的調整;擬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畫,研究提出各類高等學校設定標準,審核高等學校的設定、撤銷和更名;負責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的有關工作;管理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的基建投資。
司局領導 / 司局職能 / 內設處室
(四)直屬高校工作司
指導直屬高校制定發展戰略規劃;指導、協調直屬高校管理體制調整、改革工作;負責與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共建直屬高校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高校領導幹部培訓工作;就直屬高校改革與發展的重大問題開展專題調研,溝通、反映有關情況和問題;配合有關司局核定中、長期發展規模;配合有關司局,做好直屬高校重點建設的有關工作;負責直屬高校領導班子建設調研、年度考核、特邀聯絡員等工作;匯總、分析直屬高校年度事業發展基本數據和有關信息;負責兩院院士候選人的部門遴選工作;承擔教育部直屬高校工作諮詢委員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負責諮詢委員會全體會議組織籌備工作。
司局領導 / 司局職能 / 內設處室
(五) 人事司
負責直屬高等學校、部機關與直屬單位、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等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規劃並指導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工作;協調並指導直屬高等學校內部人事與分配製度改革。
司局領導 / 司局職能 / 內設處室
(六) 財務司
參與擬定教育經費籌措和管理的方針、政策;統計並監測全國教育經費投入情況和執行情況;編制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經費的預算和決算;負責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並監督資本運營;負責有關工商稅務、財務檢查、內部審計等方面的協調工作。
司局領導 / 司局職能 / 內設處室
(七) 基礎教育司
巨觀指導基礎教育工作和重點推動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制定基礎教育的基本教學檔案及評估標準,指導教育教學改革;組織審定統編教材,規劃教材建設工作;指導中國小電化教育、圖書和教學儀器設備配備工作;指導中國小德育工作、幼兒教育工作、殘疾少年兒童的特殊教育工作。指導社會力量舉辦基礎教育各類學校及教育機構的工作。
司局領導 / 司局職能 / 內設處室
(八) 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職業教育 / 成人教育)
統籌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職業學歷教育、成人文化技術教育,編制中等職業教育的專業目錄和教學指導檔案;制定教學評估標準並指導實施工作;指導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和教材建設;指導社會力量舉辦各類中等職業教育學校的工作以及職業證書考試。
司局領導 / 司局職能 / 內設處室
(九) 高等教育司
統籌管理各類高等教育,規劃並指導高等教育教學改革,制定學科專業設定目錄、教學指導檔案、指導性教材建設規劃、教學儀器和實驗設備基本配備標準;指導社會力量舉辦高等學校的工作。
司局領導 / 司局職能 / 內設處室
(十) 民族教育司
指導並協調少數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統籌規劃並指導少數民“雙語”教學和教材建設;負責協調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司局領導 / 司局職能 / 內設處室
(十一) 師範教育司
指導普通師範教育和在職教師的培訓工作;制定各級各類師範院校培養目標、規格及師範教育基本專業目錄,指導師範教育教學改革和師資培訓工作。
司局領導 / 司局職能 / 內設處室
(十二) 思想政治工作司
負責高等學校學生與教師的思想政治工作,巨觀指導教育系統基層黨組織建設、精神文明建設以及輔導員隊伍建設工作;負責高等學校穩定工作和政治保衛工作,及時反映和處理有關重大政治問題和突發事件。
司局領導 / 司局職能 / 內設處室
(十三) 社會科學司
統籌規劃和協調教育系統的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馬克思主義理論和思想政治課教育工作;組織、協調高等學校承擔國家重大社會科學研究項目並指導實施;負責直屬高校和直屬單位出版物的監督管理以及教育系統新聞輿論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司局領導 / 司局職能 / 內設處室
(十四) 教育督導團辦公室
承辦教育督導團的日常工作,組織國家督學對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導評估和檢查驗收,巨觀指導各地的督導工作。
司局領導 / 司局職能 / 內設處室
(十五) 高校學生司
負責各類高等學校的招生及全國統一考試工作;負責各類高等教育學歷和學籍管理工作;負責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計畫井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少量國家急需、應予保證的高校畢業生指令性分配計畫。
司局領導 / 司局職能 / 內設處室
(十六) 科學技術司
擬定高等學校自然科學技術的發展規劃;組織高等學校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並指導實施;協調並指導高等學校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及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產學研”結合等工作;負責教育系統信息化建設;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和本部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無線電管理工作;協調教育系統有關著作權和專利等方面的工作。
司局領導 / 司局職能 / 內設處室
(十七) 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體育衛生 / 藝術國防)
巨觀指導學校體育、衛生健康和藝術教育工作,制定有關體育、衛生、藝術教育教學的指導性檔案;協調大中學學校及學生參加國際體育競賽和藝術教育等交流活動;規劃並指導有關的專業教材建設、專業師資培訓;指導並協調學校國防教育和學生軍訓工作。
司局領導 / 司局職能 / 內設處室
(十八) 語言文字套用管理司
擬定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和中長期規劃;監督檢查語言文字的套用情況;指導語言文字改革;組織推行《漢語拼音方案》,指導推廣國語工作以及國語師資培訓工作。
司局領導 / 司局職能 / 內設處室
(十九) 語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並審定語言文字標準和規範,制定語言文字信息處理標準;指導地方文字規範化建設;負責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信息處理的研究與套用。
司局領導 / 司局職能 / 內設處室
(二十) 國際合作與交流司
負責教育的國際合作與交流;統籌管理出國留學和來華留學工作;按有關規定管理教育援外和外援項目;規劃並指導對外漢語教學工作;指導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的業務工作。開展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教育交流工作。
司局領導 / 司局職能 / 內設處室
(二十一) 直屬機關黨委
領導部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組織,加強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認真執行黨章第31條規定的八項基本任務;協助部行政領導完成任務,改進工作,對包括行政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進行監督;與國家機關紀工委共同領導直屬機關紀委;協助部領導搞好直屬機關的作風建設和廉政建設;指導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組織做好統戰、民眾工作;加強對直屬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女等民眾組織的政治領導,發揮民眾組織密切聯繫民眾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發揚民主,活躍文化生活,開展“三優一滿意”等活動,加強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在部黨組的指導下,配合人事司對直屬機關幹部,重點是司局級幹部進行考核和監督,促進司局和直屬單位領導班子的團結和思想建設;與人事司共同進行對各級黨委專職領導幹部的考察任用;關心直屬機關在職和離退休幹部與職工的生活福利,積極協助並支持行政後勤部門不斷改善民眾生活;承辦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和部黨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十二)
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統籌規範並歸口管理全國的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負責“211工程”的實施和協調工作。
司局領導 / 司局職能 / 內設處室
(二十三) 離退休幹部局
在教育部黨組的領導下,負責部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老幹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對部屬高校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二十四) 紀檢組、監察局
監督檢查教育部及所屬系統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務院決定、命令的情況;監督檢查教育部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領導幹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經中央紀委、監察部批准,初步核實教育部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問題;參與調查教育部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調查教育部司局級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協助教育部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組織協調教育部及所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受理對教育部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受理教育部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處分的申訴;承辦中央紀委、監察部交辦和教育部黨組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秘書處設在教育部。
教育部直屬單位(主要社團)
國家教育行政學院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中央教育科學研究所 中國教育報刊社
教育部教育發展研究中心 語文出版社
教育部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發展研究中心 教育部考試中心
教育部職業技術教育中心研究所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中國留學服務中心)
教育部對外漢語教學發展中心(國家漢語國際推廣領導小組辦公室) 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
教育部科技發展中心 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
語言文字套用研究所(國家語委國語與文字套用培訓測試中心) 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
中央廣播電視大學 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學評估中心
中央電化教育館 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
中國教育電視台 中國教育學會
教育部教學儀器研究所 中國高等教育學會
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
教育部基礎教育課程教材發展中心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 中國成人教育協會
人民教育出版社 中國職業技術教育學會
直屬高等學校
北京大學 中國人民大學 清華大學
北京科技大學 北京化工大學 北京師範大學
北京語言大學 北京外國語大學 北京交通大學
北京郵電大學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 中國石油大學(華東)
中國農業大學 中國傳媒大學 北京林業大學
中國政法大學 中央財經大學 中央音樂學院
中央戲劇學院 中央美術學院 北京中醫藥大學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南開大學 天津大學
華北電力大學 東北大學 大連理工大學
吉林大學 東北師範大學 東北林業大學
復旦大學 同濟大學 上海交通大學
華東理工大學 東華大學 華東師範大學
上海外國語大學 南京大學 上海財經大學
東南大學 中國礦業大學 中國礦業大學(北京校區)
河海大學 江南大學 南京農業大學
合肥工業大學 中國藥科大學 浙江大學
廈門大學 山東大學 中國海洋大學
武漢大學 華中科技大學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武漢理工大學 華中師範大學
華中農業大學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湖南大學
中南大學 中山大學 華南理工大學
四川大學 西南財經大學 西南交通大學
電子科技大學 重慶大學 西南大學
西安交通大學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 陝西師範大學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 長安大學 蘭州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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