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強鼎立法則

三強鼎立法則

三強鼎立法則是由Jagdish Sheth和Rajendra Sisodia提出的。他們認為:每一個行業發展到最後都會形成由三個大公司所霸占的局面,這就是他們提出的“三強鼎立法則”(Rule of Three)。在現實中,絕大多數的行業發展到最後,都不由形成這種“三足鼎立”的局面。有證據顯示,這些市場三強最終能夠占據到70%—90%的市場份額。這一理論亦提及那些三強外的企業,不管是市場的全面手,還是專業化公司,他們紮根於自己的細分市場,最終也能取得成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強鼎立法則
  • 外文名:Rule of Three
  • 提出者:Jagdish Sheth
  • 產生原因:反壟斷法
名詞釋義,經典案例,追根溯源,實踐運用,存在優點,具有局限,

名詞釋義

當大家檢閱各個行業的明星企業的時候,從航空業的聯合、美洲和三角洲,到快餐業的麥當勞漢堡王和溫迪斯,會發現,“3”確實是一個不可思議的數字。其他運氣好的公司,在自己的利基市場上分得一杯羹,運氣差的則徘徊掙扎於大眾化專業化的鴻溝之間,看不到未來。
愈強愈存愈強愈存
愈強愈存
三強鼎立法則解釋了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由3家大公司主宰行業、其他中小公司服務專業化細分市場的局面,並且指出了如何據此決定企業發展戰略。在現實中,絕大多數的行業發展到最後,都不由形成這種“三足鼎立”的局面。有證據顯示,這些市場三強最終能夠占據到70%—90%的市場份額。這一理論亦提及那些三強外的企業,不管是市場的全面手,還是專業化公司,他們紮根於自己的細分市場,最終也能取得成功。然而,一旦他們的經營戰略發生偏頗,則很容易陷入絕境。

經典案例

兩位美國教授Rajendra Sisodia和Jagdish Sheth,圍繞著“三強鼎立法則”進行了一系列的經驗研究和實證調查,基於數年時間、對上百家美國全國性大公司和地方性中小公司的研究,Sisodia和Sheth發現,每一個市場確實都被三個市場領袖主宰著,圍繞著這三大員的其他公司,要么在某一利基產品(Niche Product)上取得優勢(如生產高端音響設備),要么在某一利基市場(Niche Market)上取得成功(如專門為職業女性提供時尚用品)。Sisodia和Sheth說,大多數市場看起來就像一個大型購物中心,各種各樣的專賣店拱衛著幾家大商場
強中自有強中手強中自有強中手

追根溯源

追究其文化背景,古今中外都存在Rule of Three,直譯為“三法則”,事必有三,以三段、三次、三個形式出現的事物更引人注目、說服力更強,同時又不失簡潔。 《說文》中這樣解釋“三”字:三,天地人之道也。從三數”。老子說,“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三字的厲害可見一斑。在中國成語中含有“三”字的成語數目高達300多個,低於含有“一”字的成語數目(“一”畢竟是第一),但遠遠高於含有其他數字的成語。舉幾個例子,你走在大街上你會碰見很多很多人,但是你只會對自己說“三人行必有我師”;三人中你居然遇上了一位老友,你會說“士別三日當刮目相看”,如果遇上了一位大師,你會激動地說“三生有幸”;如果你遇到了一位同事,你們可能“三句話不離本行”;做錯了事你會“三省吾身”,為自己“約法三章”……。
回想一下,中國歷史上多少朝代都如過眼煙雲,三皇五帝多了去了,但是唯獨“魏”、“蜀”、“吳”這三國婦孺皆知,耳熟能詳。這當然是因為小說《三國演義》 ,但是為什麼《三國演義》這么流行?因為正好三足鼎立,還有劉關張的桃園三結義,劉備三顧茅廬,不多,也不少,恰到好處的精彩(誰記得《東周列國志》到底有多少諸侯國、多少英雄?)。文學作品中的“三”現象不是偶然的,在西方,也有一些含有三字而且膾炙人口的文學作品,比如大仲馬的《三個火槍手》 (Les Trois Mousquetaires)、 《三隻小豬》 (The Three Little Pigs,西方兒童故事,這三隻小豬在台灣民進黨當政時還被奉為“成語”)、 《三隻小熊》 (The Three Bears,西方兒童故事)、 《活寶三人組》 (The Three Stooges,美國喜劇)等。西方作家也有個與“三”有關的創作規律,他們認為某個故事情節重複三次就可以使讀者進入pattern recognition(模式識別)的狀態,所以耶穌被釘死必定是第三天復活,灰姑娘也一定要去三次舞會。其實這個規律也是中西貫通的,君不見,“昔孟母、擇鄰處”也是搬了三次家才達到了目的。
從邏輯上說,“三”也是個必不可少的。蘇格拉底說過:“所有人都是要死的,蘇格拉底是人,所以,蘇格拉底要死的。”這就是邏輯“三段論”,它是由兩個包含著一個共同項的性質判斷出發,推出一個新性質判斷的推理。上面的例子就是兩個包含一個共同項的性質和判斷為前提,推出一個新的性質判斷的三段論。任何一個三段論都包含三個項:大項———用P表示,中項———用S表示,小項———用M表示。在三段論的三個項中,有兩個作為推斷依據,他們包含著一個共同的判斷,他們做為前提條件。包含大項的前提是大前提,包含小項的是小前提。所有的M都要P,S是M,所以,S要P。在商場也有“三強鼎立法則”(兩位美國教授Jagdish Sheth和Rajendra Sisodia的理論)。

實踐運用

各種規模不同的企業可以根據這一法則來制定相應的競爭戰略。首先,企業家必須走出資本擴張與英雄情結的糾葛,尊重競爭規則。形勢比人強,任何人,無論怎樣強勢,如果逆勢而動都會付出代價。在資本擴張中,“一分錢憋死英雄漢”,僅有英雄情結是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其次,在市場拼搏應當堅持“競合”之路,正確處理道與術的關係。早就有人指出,市場經濟進入了“競合”時代,在遵守市場規則,符合商業規範的前提下競爭,本身就是一種合作。整合之道當然要講究策略之術,但是如果破壞了即定的規則和規範,唇亡齒寒將在所難免,在同類身受其害之後,當然會輪到他自己。再次,實踐“數一數二”的目標要循序漸進,根據實力積小勝為大勝。遵守“三強鼎立法則”不等於安於現狀,努力實現“數一數二”的戰略目標才是進入和保持行業前三名的不竭動力。其中重要的一點是要在既定的資本模式、運營模式、行銷模式中循序漸進,積小勝為大勝,而不能在商業模式中跳來跳去,以免在精力分散中留下破綻。
做強自己做強自己

存在優點

符合粗略卻簡單適用的大拇指原則。
不變則變
同時關注公司及其競爭對手的市場地位。
幫助中小公司在陷入絕境前找到變革之法。
在商場,兩位美國教授Jagdish Sheth和Rajendra Sisodia一系列的經驗研究和實證調查,基於數年時間、對上百家美國全國性大公司和地方性中小公司的研究,發現每一個市場確實都被三個市場領袖主宰著,圍繞著這三大員的其他公司,要么在某一利基產品(Niche Product)上取得優勢(如生產高端音響設備),要么在某一利基市場(Niche Market)上取得成功(如專門為職業女性提供時尚用品)。
不變則變不變則變

具有局限

無法對很多例外情況進行解釋。可能存有其他影響因素,需要進一步探討。有些人認為,根本不存在這個神奇的“3”,在美國各個行業造成三強鼎立的原因是美國的反壟斷法。在美國之外的其他國家,其套用範圍同樣有限。對於歐盟來說,也許“四強鼎立”更為適宜。
應當指出,“三強鼎立法則”並不是絕對的,一個行業的強手並非總是不多不少剛好三個,“三強”的主體也不可能總是固定的,但是總有前三強存在。我國《反壟斷法》正式實施之後,必須放棄在一個非壟斷行業一統“天下”的努力。前三強的鼎立,有利於競爭,也有利於職業經理人施展自己的才華。相反,一旦強勁的競爭對手沉寂下去,那很可能意味著自身競爭價值的喪失。一個成熟的企業,只有在競合中方能保持“基業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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