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落筆洞遺址保護規定

三亞市落筆洞遺址保護規定

《三亞市落筆洞遺址保護規定》是2022年,三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檔案,將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三亞市落筆洞遺址保護規定》是海南首部單體文物保護地方立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落筆洞遺址保護規定
  • 發布單位:三亞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22年11月25日 
  • 實施日期:2023年1月1日
規定全文,檔案解讀,解讀一,解讀二,

規定全文

三亞市落筆洞遺址保護規定
(2022年11月25日三亞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公布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落筆洞遺址的保護、管理與利用,促進落筆洞遺址考古工作和歷史研究,傳承人類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落筆洞遺址,是指位於海南省三亞市吉陽區落筆峰南側,形成於舊石器時代晚期向新石器時代早期過渡時期的洞穴遺蹟。
第三條 對落筆洞遺址的保護、管理、研究、利用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落筆洞遺址保護範圍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為準,落筆洞遺址建設控制地帶以省文物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公布為準。
第五條 本規定的保護對象包括:
(一)構成落筆洞遺址特色所必需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二)落筆峰上分布的落筆洞、仙郎洞、將軍洞、仙娘洞等洞穴;
(三)洞穴內的文化層堆積、古代題刻;
(四)古人類材料、化石、石製品、骨製品、角製品等;
(五)其他應當保護的文化遺存。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落筆洞遺址的保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保護管理聯動機制,協調解決保護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文物主管部門負責落筆洞遺址的保護管理工作,對相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吉陽區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落筆洞遺址的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與落筆洞遺址毗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和學校等單位以及周邊居民應當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落筆洞遺址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 三亞市落筆洞遺址保護中心(以下簡稱“遺址保護機構”)是承擔落筆洞遺址保護管理具體工作的專門機構,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落筆洞遺址保護規劃;
(二)設定和維護界樁、隔離防護設施及視頻監控設備等設施設備;
(三)開展日常巡查,定期進行安全監測,維護落筆洞遺址的安全性和穩定性,建立、更新、留存相關工作日誌;
(四)協助制定和實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五)協助實施文物保護、生物病害防治、生態環境修復等工程;
(六)協助開展考古發掘、信息採集和檔案記錄;
(七)協助開展落筆洞遺址保護管理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遺址保護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人才招錄和激勵機制,加強考古研究、文物保護、陳列展覽、文化創意等專業人才的引進和培養。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落筆洞遺址保護經費多元化籌措和管理機制。
落筆洞遺址保護管理所需的經費列入市和吉陽區財政預算。
落筆洞遺址產生的事業性收入,專門用於落筆洞遺址保護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財物、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落筆洞遺址的保護。
遺址保護機構應當依法管理和使用受贈財物,不得挪作他用,並向社會公布受贈財物的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網路、電視、廣播、報刊等媒體應當加強落筆洞遺址保護的宣傳,增強全社會保護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誤導民眾擅自進入落筆洞遺址保護範圍開展探險、攀岩等可能影響落筆洞遺址安全的信息。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落筆洞遺址的義務,發現可能影響落筆洞遺址安全的行為,均有權制止或者向文物主管部門、遺址保護機構等單位舉報。
第十三條 落筆洞遺址實行規劃保護制度。
落筆洞遺址保護規劃屬於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其主要內容納入詳細規劃。經依法批准公布的落筆洞遺址保護規劃,是保護和利用落筆洞遺址的重要依據,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
編制各級各類規劃涉及落筆洞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組織編制機關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徵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 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協助有關單位按照國家標準樹立文物保護單位標誌,並就文物保護單位標誌的內容、格式和樹立數量、地點、方式聽取有關專家意見。
第十五條 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等主管部門,遵循最小干預原則,暢通巡查路線,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實現對落筆洞遺址及周邊環境全方位、全天候、無障礙的監管。
第十六條 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將曾經出土以及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區域劃定為文物保護敏感區域,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外來因素影響。
第十七條 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編制落筆洞遺址考古工作計畫,明確考古工作的目標、任務和時間。具體考古發掘工作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八條 市文物主管部門制定和組織實施落筆洞遺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根據情勢變化,適時進行修訂。
第十九條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專業機構對落筆峰及周邊環境進行地質環境調查、分析和評估,科學開展地質災害的預防,消除山體崩塌、滑坡、沉陷、水土流失等隱患。
發生地質災害時,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災情及其發展趨勢等信息報告市人民政府,並積極協調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將災情對文物的影響降到最低。
第二十條 市文物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實施落筆洞遺址的保養維護、搶險加固、修繕、保護性設施建設、遷移等文物保護工程的,應當委託有關專家論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並結合論證結果及時向省文物主管部門提出立項建議。
第二十一條 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與落筆洞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土地使用權人簽訂責任書,督促其履行保持水土、改善環境、保障安全等義務。
第二十二條 落筆洞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破壞落筆洞遺址及其自然環境和歷史風貌的工程設施;
(二)刻劃、損毀、塗污或者擅自移動文物保護標誌、界樁、隔離防護設施和視頻監控設備等設施設備;
(三)採礦、採石、取土、建窯、打井、挖塘、開渠、建墳、立碑、放牧、改變水系、超標排放污水等破壞地形地貌和生態環境的行為;
(四)填埋、焚燒雜物或者垃圾;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落筆洞遺址保護範圍內,除禁止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法採挖文化層堆積;
(二)刻劃、張貼、塗畫、題字、鑽孔、攀爬等損害落筆峰的行為;
(三)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
(四)堆放垃圾或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害安全的物品;
(五)野炊、燒香、明燭、祭祀、燃放孔明燈和煙花爆竹;
(六)種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深根系以及外來品種植物;
(七)破壞植被;
(八)擅自深翻土地;
(九)擅自進入落筆洞遺址保護範圍;
(十)其他可能影響落筆洞遺址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按照最小干預原則建設落筆洞遺址展示場所和教育基地,多維度、多方式展現遺址文化特色。
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充分運用信息科技手段,推進數位化保護利用工作,探索建設數位化展示工程,實現數字成果線上線下展示傳播。
市文物主管部門科學統籌項目建設、陳列大綱編制、展陳設計、文物和標本徵集等工作,在具體工作過程中應當聽取文物與博物館學等方面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針對已開放區域進行的一般性參觀和拍攝活動,應當遵守落筆洞遺址保護管理的相關規定。
需要專門拍攝和利用落筆洞遺址及相關文化遺存的,應當與市文物主管部門簽署協定。
遺址保護機構有權對參觀、拍攝和其他利用活動全程監督。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加強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搭建學術交流平台,推動落筆洞遺址與其相關地理、環境、生物、村落、民俗等學術研究和成果宣傳,加強與毗鄰地區同期遺址文化關係的探索和研究。
第二十七條 遺址保護機構應當加強對落筆洞遺址及相關文化遺存的名稱、造型、圖案等文化元素的保護,依法註冊和使用相關商標。
鼓勵社會各界加強對落筆洞遺址文化內涵的闡釋、傳播、傳承和利用,圍繞遺址文化,舉辦文化創意活動,創作文藝作品,打造文化品牌,提升文化影響力。
第二十八條 市、吉陽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遺址保護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劃實施落筆洞遺址保護管理的;
(二)未設定和維護界樁、隔離防護設施和視頻監控設備等設施設備的;
(三)未及時制止、糾正破壞或者危害文物活動的;
(四)未及時開展監測、巡查、防治等工作,導致落筆洞遺址及其自然環境和歷史風貌遭受破壞的;
(五)未按規定管理文物資源資產的;
(六)未按照規定製定和實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已設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檔案解讀

解讀一

《規定》堅持五個目標:一是改善落筆洞遺址及其周邊的生態環境;二是保障《三亞市落筆洞遺址保護規劃》順利實施;三是推進落筆洞遺址考古發掘、文物保護工程以及對外開放等工作的規範化管理;四是提高落筆洞遺址的文化資源挖掘利用水平,促進相關文化研究“更上一層樓”;五是增進社會公眾對落筆洞遺址的了解。
《規定》擬解決七項問題和內容:一是明確保護對象;二是明確各部門職責和專門保護機構以及經費保障;三是明確規劃保護制度;四是強化保護措施;五是保持立法前瞻性,協同推進遺址的保護和考古工作;六是完善文物利用制度,提升落筆洞遺址的文化影響力;七是依託專家決策,增強遺址保護和利用的科學性。

解讀二

關於《三亞市落筆洞遺址保護規定》的解讀
一、背景依據
落筆洞遺址位於三亞市吉陽區荔枝溝向北方向約7公里處一座石灰岩孤峰南壁下的落筆洞內。地理坐標:18°17′N,109°31′E。落筆洞遺址在文化發展時序上處於舊石器時代末期至新石器早期的過渡文化時期。
1992年和1993年文物主管部門對落筆洞累計開展過2次考古發掘,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2001年6月25日,《國務院關於公布第五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與現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合併項目的通知》(國發〔2001〕25號)將落筆洞遺址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落筆洞遺址具有十分重要的歷史價值、科學價值、生態價值與教育價值。長期以來,由於自然侵蝕、人為損害以及管理不善等原因,落筆洞遺址本體及其周邊環境遭到嚴重破壞,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文物價值也未得到充分利用,迫切需要市政府出台針對性的制度,以解決現存問題。
《三亞市落筆洞遺址保護規定》屬於市政府規章,制定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參考文獻主要有《中國考古學通論》《三亞落筆洞遺址》等書籍。
二、目標任務
主要預期效果如下:(一)改善落筆洞遺址及其周邊的生態環境;(二)保障《三亞市落筆洞遺址保護規劃》順利實施;(三)推進落筆洞遺址考古發掘、文物保護工程以及對外開放等工作的規範化管理;(四)提高落筆洞遺址的文化資源挖掘利用水平,促進相關文化研究“更上一層樓”;(五)增進社會公眾對落筆洞遺址的了解。
三、主要內容
《三亞市落筆洞遺址保護規定》共有三十條,針對保護對象、保護機制、經費保障、保護機構的職責、公眾參與、信息宣傳、監管條件、文物保護敏感區域、考古工作、規劃保護、地質災害、建設控制地帶、文物保護工程、禁止性規定、學術研究、文化資源的利用和管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行政相對人的責任等內容進行了規定。主要解決的問題和內容包括:
(一)明確保護對象。規章的第五條對保護對象進行了界定。
(二)明確各部門職責和專門保護機構以及經費保障,長期以來落筆洞遺址缺少專門保護機構和專項經費,給日常保護工作造成了較大影響。針對該問題,規章的第七條至第十條進一步明確了三亞市落筆洞遺址保護中心的法律地位及職責、專業人才的引進機制、財政資金、事業性收入和社會資金的管理及使用等內容。
(三)明確規劃保護制度。為加強保護的系統性、科學性,規章在第十三條明確了對落筆洞遺址實行規劃保護制度,並規定各級各類規劃涉及遺址的應聽取文物主管部門意見,確保相關規劃與落筆洞遺址保護規劃相協調。
(四)強化保護措施。之前有關部門主要監管落筆峰南側,因缺乏巡查和監控的基礎條件,落筆峰的東、西、北面以及山頂日常監管存在一定的困難,尤其是雨季,周邊古河道河水漫上來後,部分區域就成為了監管的盲區,經常有人違規闖入露營、攀岩和探險。同時,因山體結構原因和外來因素影響,落筆洞也存在發生地質災害和外來因素影響的風險。為實現監管全覆蓋,預防發生安全問題,規章的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四條對科學監管、文物保護敏感區域、地質災害防治、突發事件應對、文物保護工程立項、土地使用權人的義務、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和保護範圍的禁止行為等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
(五)保持立法前瞻性。目前落筆洞周圍的古河道、仙郎洞、將軍洞、仙娘洞和洞外的石土堆等區域仍具有一定的考古價值,規章的十七條要求市文物主管部門編制考古工作計畫,依法推進後期的考古發掘。
(六)完善文物利用制度,提升落筆洞遺址的文化影響力。落筆洞遺址和可移動文物的文化資源尚有較大的挖掘和利用潛力。為推進相關領域的學術研究,打造文化品牌,規章的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對展示傳播、參觀拍攝、學術研究、文化元素的保護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七)依託專家決策,增強遺址保護和利用的科學性。規章的第十四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要求文物保護單位標誌設定、文物保護工程、文物展陳等工作應當充分聽取相關專家意見,以確保相關工作的科學性。
四、注意事項
規章的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分別明確了行政相對人的禁止性規定。
五、關鍵字詮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和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是指對文物保護單位本體及周圍一定範圍實施重點保護的區域。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是指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外,為保護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環境、歷史風貌對建設項目加以限制的區域。
六、惠民利民舉措
規章的第二十五條規定:“針對已開放區域進行的一般性參觀和拍攝活動,應當遵守落筆洞遺址保護管理的相關規定。需要專門拍攝和利用落筆洞遺址及相關文化遺存的,應當與市文物主管部門簽署協定。遺址保護機構有權對參觀、拍攝和其他利用活動全程監督”。該內容在最大限度內滿足了社會公眾參觀落筆洞遺址的需求,也壓實了相關單位的監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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