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市級儲備糧管理暫行辦法

《三亞市市級儲備糧管理暫行辦法》經七屆市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由三亞市人民政府於2017年2月13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市級儲備糧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時間:2017年2月13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市級儲備糧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市級儲備糧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七屆市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3日

辦法全文

三亞市市級儲備糧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市級儲備糧管理,確保市級儲備糧數量充足、結構合理、質量良好,有效發揮市級儲備糧在政府巨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政策法規,參照《海南省省儲備糧管理暫行辦法》,結合三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市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全市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條從事和參與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各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市級儲備糧管理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五條市級儲備糧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未經市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
第六條市政府相關部門和各有關單位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加強監督檢查,保證市級儲備糧管理落實到位。
(一)市發展改革委及市糧食局會同市財政局、農發行三亞分行根據省下達我市的地方糧食儲備規模,提出市級儲備糧規模總量、品種和總體布局意見,報市政府批准。
(二)市糧食局負責市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三)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並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市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四)農發行三亞分行按照國家、市和農發行總行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市級儲備糧所需貸款,負責對發放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七條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具體負責市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承儲企業依照國家、省、市有關儲備糧管理的行政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並報市糧食局備案。
承儲企業要切實做到儲備管理與企業經營徹底分開,落實責任強化約束,規範運行防範風險,管住管好市級儲備糧。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市級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
市級儲備糧儲存地的區政府對破壞市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制止、查處。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市糧食局等有關部門舉報。市糧食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 承儲管理
第十一條市級儲備糧具體承儲計畫、品種、年度輪換計畫,由市糧食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農發行三亞分行共同下達給承儲企業。承儲企業根據下達的承儲計畫、品種、年度輪換計畫,具體組織實施。
需要調整儲備糧品種的,由市糧食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農發行三亞分行確定。
第十二條選擇承儲企業,應當遵循有利於市級儲備糧的合理布局和儲存安全,有利於市級儲備糧集中管理和監督,有利於降低市級儲備糧成本、費用的原則。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除了應當具備國家《糧油倉儲管理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外,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同一庫區具有自有產權、符合國家糧食倉庫建設標準,原糧有效倉容2萬噸以上、成品糧有效倉容0.3萬噸以上或者食用植物油有效罐容1千噸以上。糧倉及油罐條件應符合國家糧油儲藏技術規範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糧食質量等級和儲存品質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市級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氧氣、儲糧(熏蒸)氣體、害蟲密度等必要的條件;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油保管員、糧油質量檢驗員等管理技術人員;具有規範的信息化管理手段,同意與市級儲備糧信息化的管理系統對接;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違法經營記錄。
第十三條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企業參與承儲市級儲備糧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市糧食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農發行三亞分行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取競爭方式擇優確定。
第十四條建立市級儲備糧承儲退出機制。承儲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糧食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農發行三亞分行取消其承儲資格。
(一)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破產的;
(二)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市級儲備糧嚴重虧庫,且不能自行補庫的;
(三)經營管理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補貼、農發行貸款的;
(四)承儲企業發生生產安全重大事故或重大糧油儲存事故的;
(五)承儲企業在承儲市級儲備糧期間將自有儲糧設施(含土地、倉庫等)進行變賣或抵押的;
(六)承儲企業將市級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的;
(七)未經市糧食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農發行三亞分行批准,擅自將市級儲備糧委託第三方代為儲備或輪換的,或擅自變更市級儲備糧儲存地點、串換市級儲備糧品種的;
(八)承儲企業擅自將市級儲備糧進行銷售、變賣和對外擔保、抵押、清償債務的,或利用市級儲備糧及其儲備糧貸款資金從事與市級儲備糧業務無關經營活動的;
(九)其他違反國家和市有關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五條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取消後,由市糧食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農發行三亞分行委託中介機構對承儲企業儲存的市級儲備糧進行清算,同時追回建倉財政補貼。
第十六條市級儲備糧實行入庫、儲存、出庫質量檢驗制度。承儲企業必須保證入庫的市級儲備糧符合國家質量標準。質量檢驗由市糧食局委託具有資質的糧油質量檢驗機構負責。
第十七條承儲企業應當按照不同糧食品種、性質、生產年份、等級等進行分類存放。
第十八條承儲企業應當對市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保證市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必須及時書面報告市糧食局。
第十九條承儲企業不得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的數量,不得在市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不得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級儲備糧霉變。
第二十條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防風等安全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各區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本行政區域內的承儲企業做好市級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動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糧食局應當完善市級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動用市級儲備糧,由市糧食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及價差彌補方式、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動用產生的價差盈虧,盈餘合理部分上繳市糧食風險基金,虧損合理部分從市糧食風險基金中解決。
第二十三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 (一)全市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
(三)市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市糧食局根據市政府批准的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並組織實施。
緊急情況下,市政府直接決定動用市級儲備糧並下達命令。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政府對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積極支持、配合。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四章輪換管理
第二十六條市級儲備糧的輪換,是指在儲備規模不變的情況下,為保持市級儲備糧品質符合國標規定,經營管理市級儲備糧的承儲企業根據市級儲備糧的品質檢驗認定結果,按照計畫以新糧油替換庫存糧油。品質認定以《穀物儲存品質判定規則》的糧食儲存品質控制指標作為依據,以儲存期限作為參考。
第二十七條市級儲備糧輪換實行計畫管理。承儲企業應當根據市級儲備糧的品質情況和入庫年限,於每年11月底前提出市級儲備糧下一年度輪換的數量、品種計畫,報市糧食局。每年12月,根據承儲企業上報情況,市糧食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和農發行三亞分行下達下年度輪換計畫。
市級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在正常情況下,稻穀、小麥每2年輪換100%,每年輪換數量一般不超過承儲計畫的50%;玉米、食用植物油每年輪換100%;大米每3個月輪換100%,每月輪換數量一般不超過承儲計畫的1/3。
承儲企業輪入的稻穀、小麥、玉米生產年限必須在一年(12個月)以內,輪入的食用植物油出廠日期必須在半年(6個月)以內,輪入的大米出廠日期必須在45天以內。
第二十八條市級儲備糧輪換實行驗收制度。對輪出的市級儲備糧,每貨位完成輪出後3個工作日內承儲企業應向市糧食局申報,由市糧食局對輪出的市級儲備糧數量以及契約、發票、出庫單等原始資料進行審核驗收。對輪入的市級儲備糧,在糧食入庫並形成固定貨位後3個工作日內報市糧食局,市糧食局對入庫的糧食數量進行審核驗收,同時由糧油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符合要求的糧食作為承儲企業獲得輪換補貼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先銷後購的架空輪換,架空量不得超過承儲計畫的1/3。儲備大米每批次輪出的架空期不得超過1個月;其他儲備品種每批輪出的架空期不得超過4個月(稻穀1-3月輪出的架空期可延期至6個月)。架空期從架空之日的下月起按月計算,在規定的架空輪換數量和架空期內,照常撥付市級儲備糧保管費用補貼,超過規定架空期的,從超過架空期之月起不再撥付市級儲備糧保管費用補貼,直至補回庫存為止。
第三十條市級儲備糧輪換採用靜態輪換或動態輪換的方式進行。
(一)靜態輪換,是指由承儲企業根據年度輪換計畫通過規範的糧食交易市場或者國家、省、市規定的其它方式公開進行輪換。因市場價差造成的輪換盈虧納入市糧食風險基金,由市糧食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農發行三亞分行等部門對每批次出入庫價格進行評估及審核價差盈虧,盈餘合理部分上繳市糧食風險基金,虧損合理部分從市糧食風險基金中解決。市財政根據價差盈虧審核結果及承儲企業申請按輪換批次進行結算。
市財政不再給予承儲企業輪換費用補貼。稻穀、小麥、食用植物油採用靜態輪換方式。靜態輪換輪出、輪入的底價由市糧食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農發行三亞分行等相關部門根據糧食市場價格確定。
(二)動態輪換,是指由承儲企業根據年度輪換計畫通過規範的糧食交易市場或者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方式公開進行輪換。市財政給予輪換費用補貼,承儲企業包乾使用,自負盈虧。
玉米、大米採用動態輪換方式。
第五章財務和統計管理
第三十一條承儲企業應當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賬戶,並接受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信貸監管。
第三十二條市級儲備糧的初始入庫原則上應當通過規範的糧食交易市場公開進行,或者通過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初始入庫成本由市糧食局會同市財政局、農發行三亞分行共同核定,農發行三亞分行按核定的入庫成本全額安排市級儲備糧貸款,實行庫貸掛鈎,保證儲備糧資金封閉運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
市級儲備糧必須設立專賬核算,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三十三條農發行三亞分行應對架空輪出的市級儲備糧貨款進行監管,承儲企業要及時將架空輪出的市級儲備糧貨款足額回籠農發行賬戶,用於歸還相應貸款。
第三十四條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實行據實補貼,由市財政局與農發行三亞分行直接清算,利率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執行。每年初市財政局根據農發行三亞分行申請及當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將市級儲備糧貸款利息補貼從市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預撥農發行三亞分行,次年再依據貸款成本、利率變動等情況據實清算,多退少補。
第三十五條市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補貼由市財政負責安排,實行定額包乾。管理費用補貼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市級儲備糧保管費用補貼根據市下達的承儲計畫按季撥付。每年初市財政根據市下達的承儲計畫,將市級儲備糧保管費用補貼從市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預撥市糧食局,由市糧食局根據承儲企業保管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安全情況,按月計算、按季撥付給承儲企業。次年初由市糧食局與市財政局對上一年度保管費用補貼資金進行據實清算,多退少補。
市級儲備糧動態輪換費用補貼撥付。每年初市財政局根據市下達的輪換計畫,按當年動態輪換計畫數量將市級儲備糧輪換費用補貼從市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全額預撥市糧食局,市糧食局根據市級儲備糧輪換審核驗收等情況分季度預撥承儲企業。次年初由承儲企業向市糧食局提出上年度輪換費用補貼清算申請,市糧食局根據市級儲備糧輪換審核驗收等情況進行匯總報送市財政局,據實清算,多退少補。
第三十六條建立市級儲備糧保管費用補貼、輪換費用補貼標準適時調整機制。當現行保管費用補貼、輪換費用補貼標準已無法適應市場需求時,由市糧食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物價局結合實際情況,參照相關因素,進行測算併合理確定調整幅度,報經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七條市級儲備糧入庫、儲存、出庫質量檢驗費用,以承儲計畫為基數,由市糧食局會同市財政局核定,市財政局從市級糧食風險基金中撥付給糧油質量檢驗機構,包乾使用。
第三十八條市級儲備糧在儲存期間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由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和農發行三亞分行核定損失金額,從市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
三亞地區處於高熱、高濕、高鹽的地理氣候,市級儲備糧在儲存期間合理的水份減量損耗,按國標入庫水份(13.5%)與出庫實測水份差值計算(出入庫的水份檢測以有資質的糧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為準),其水份減量造成的損耗,財政給予補貼。承儲企業管理不善造成損失、損耗的,由承儲企業自行承擔。
第三十九條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輪換台賬及其報表制度,真實、完整地反映庫存市級儲備糧和資金占用情況,定期向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和農發行三亞分行報送有關報表。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市政府相關部門和各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承儲企業執行本辦法及有關糧食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市級儲備糧採購、銷售、輪換計畫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市政府相關部門每年應將監督檢查情況總結報告市政府,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立即報告。
第四十一條市糧食局每年定期和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發現承儲企業不具備承儲資格的,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市財政局應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管理費用補貼的撥付和市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式,加強對有關市級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第四十五條承儲企業對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和審計機關等相關單位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審計機關等相關單位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四十六條農發行三亞分行應當按照信貸政策和資金封閉管理規定,實施對市級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必要時可按本辦法第四十條中的(一)、(二)、(三)款規定的職權行使信貸監管。承儲企業對農發行三亞分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予以配合,並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市外異地儲存市級儲備糧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糧食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農發行三亞分行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市政府相關部門可依照本辦法制定配套的市級儲備糧業務管理細則。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09年5月28日實施的《三亞市儲備糧管理辦法》(三府〔2009〕50號),及其配套的《三亞市市級儲備糧倉儲管理辦法》(三糧字〔2009〕21號)、《三亞市市級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三糧字〔2009〕20號)、《三亞市市級儲備糧財務管理辦法》(三財〔2009〕759號)等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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