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集團起訴歐巴馬案

三一集團起訴歐巴馬案

2012年9月28日,美國總統歐巴馬以涉嫌威脅國家安全為由,簽署總統令叫停三一集團關聯公司美國羅爾斯公司(Ralls)在俄勒岡州投資的風電項目。隨後三一方面向美國哥倫比亞地方法院遞交訴狀,認為歐巴馬此舉違憲,並將歐巴馬和美國外資委員會(CFIUS)列為共同被告。

美國東部時間2014年7月15日上午10時許,哥倫比亞特區聯邦抗訴法院裁定,美國總統歐巴馬下達的禁止三一集團關聯公司羅爾斯在俄勒岡州風電項目的總統令,未經適當的程式,剝奪了羅爾斯風電項目受憲法保護的財產權。這意味著三一集團起訴歐巴馬在美國巡迴抗訴法院獲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一集團起訴歐巴馬案
  • 案發時間:2012年9月28日
  • 起訴時間:7月15日
  • 地區:美國
事件詳情,各方評論,公司背景,案件進展,等待宣判,一訴失敗,抗訴獲勝,全面和解,未來走向,維權意義,

事件詳情

據媒體報導,9月28日,美國總統歐巴馬以威脅美國國家安全為由,簽發行政命令禁止三一集團關聯公司Ralls公司(羅爾斯)在美國俄勒岡州一軍事基地附近興建4座風力發電廠,並要求羅爾斯公司在兩星期之內從上述場地撤走全部財產和裝置,並且在90天之內從這個風力發電項目中撤出全部投資。歐巴馬在簽署的行政命令中宣稱,依美國德拉瓦州法律建立的羅爾斯公司,為中國機械設備製造業企業三一集團兩位高管共同所有。
三一集團三一集團
資料顯示,Ralls公司的股東分別為三一集團副總裁、財務總監段大為和三一集團副總裁、三一電氣有限公司總經理吳佳梁。該公司在2012年3月收購了四個在美國俄勒岡州的風電場,希望通過建設風電場並裝備三一生產的風電機,以此為其風電機產品進軍美國市場探路。
該項目此前曾遭到CFIUS(美國海外投資委員會)的禁令。為此,羅爾斯公司在2012年9月12日把CFIUS告上法庭,2012年10月1日,羅爾斯公司又向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分區法院遞交訴狀,將歐巴馬追加為被告,並向法院遞交要求法院加快審理此案的動議。
據三一集團美國風電項目訴訟案律師夏廷康透露:這是美國外資審查委員會成立以來的歷史上第一次有相關的公司或者是被審查一方通過美國法院提出案子維護自己的權益。

各方評論

《華爾街日報》:在與白宮的一場官司中,一家中資公司周二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勝利,這可能動搖美國政府以國家安全為由非公開審查外資收購交易的慣例。
英國廣播公司:三一集團將美國法院的該裁決稱為“歷史性重大勝利。”分析人士認為,這一裁定可能促使CFIUS在審查外國企業投資過程中更加透明。
凱羅琳·米爾多夫(華盛頓Kaye Scholer律所律師):這可以被稱為是一次里程碑式的事件,未來政府在做相關決定時,信息的透明度將得到進一步提升。對於其他在美國進行投資或商業活動的海外公司來說,該案有著“正面”意義,CFIUS未來在類似事件上的做法可能會更加謹慎。
Christopher Brewster(美國華盛頓律師事務所Stroock & Stroock & Levan律師):這次裁決之所以具有里程碑意義在於,法庭第一次裁定,在CFIUS面前各方擁有程式正當的權利。而且這次裁決有些出乎意料,因為通常人們認為總統就CFIUS程式做出的決定是聯邦法庭不能幹預的。
張國慶(中國社科院美國所國際問題專家):從話語權的角度來說,三一告贏歐巴馬不僅為三一進軍美國市場贏得了更多機遇和話語權,更為中國企業走出去尤其是赴美投資闖出了一條新路。
賈秀東(中國國際問題研究院特聘研究員):在扛著“國家安全”大旗的美國外資委員會這個“攔路虎”面前,外國投資者特別是中國企業往往選擇忍氣吞聲。在三一集團之前,尚無外國企業從法律上挑戰外資委和總統的先例。從這個角度講,三一勝訴具有歷史性意義。
蒙代爾( 歐元之父):“你見過麥當勞在中國開店,中國政府說要把這些餐廳驅逐出境的嗎?有外國人說起訴中國政府的嗎?因此我認為三一做的是對的。且讓我們看接下來會發生些什麼。”
沈丹陽(商務部發言人):美國政府以國家安全為由拒絕批准中國關聯企業在美國投資的項目已經不是第一次了。這種行為實際上很不利於中國企業對美國的投資,對美國沒有好處,就是我們常說的,損人不利己。我們希望美方能猛然醒悟,迷途知返。

公司背景

據介紹,Ralls是三一集團有限公司在美國的關聯公司,主要從事風電業務的投資與建設。三一集團旗下所有風電業務均屬於集團未上市資產,與上司公司三一重工沒有隸屬關係,三一重工是一家主業為工程機械的A股上市公司,未參與風電領域的任何業務。
三一集團三一集團

案件進展

2012年9月28日,歐巴馬以涉嫌威脅國家安全為由,簽署總統令叫停羅爾斯公司在俄勒岡州投資的風電項目,2012年10月1日羅爾斯公司遞交訴狀,認為歐巴馬此舉違憲,將歐巴馬和CFIUS列為共同被告。
2012年11月28日美國首都華盛頓地方法院舉行首場聽證會,就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聽取雙方辯論。當天上午,三一集團關聯公司羅爾斯公司的辯護律師與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的辯護律師來到法院,就相關法律問題接受主審法官問詢。聽證會持續近兩個小時,最後主審法官稱案件較為複雜,並未當庭做出裁決。
據羅爾斯公司負責人、三一集團副總吳佳梁介紹,他們
的訴求主要有二,一是還他們清白,澄清羅爾斯公司投資的風電項目只是普通商業行為,沒有也不會威脅美國國家安全;二是尋求適當合理的經濟補償。吳佳梁稱項目被叫停後,公司直接經濟損失達2000多萬美元。
三一集團起訴歐巴馬三一集團起訴歐巴馬
吳佳梁稱,他們靜候主審法官對相關法律問題做出的裁決,期望美國司法系統給出公平公正的解決辦法,而一旦在華盛頓地方法院敗訴,他們決心向美國上一級法院抗訴,把這場將歐巴馬推上被告席的訴訟進行到底。

等待宣判

2013年3月2日,三一集團在北京宣布,關於三一集團美國風險項目訴訟案已經獲得階段性進展,該案的核心訴請已被美國法院裁決受理。
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分區法院法官2013年2月22日簽署了裁決結果,稱“本法庭沒有被禁止對Ralls針對總統歐巴馬令提出程式正義挑戰進行審查”,即認定美國地方法院有權審理三一起訴美國總統歐巴馬及CFIUS(美國海外投資審查委員會)一案。2012年9月28日,美國總統歐巴馬以威脅美國國家安全為由,簽發總統令禁止三一集團關聯公司Ralls公司風力發電項目建設投資,並要求其在限定時間內全部撤資。此事最終引發了三一對歐巴馬及CFIUS的起訴。
由於美國法院從未有過受理外國企業起訴CFIUS和總統的先例,關於該案件能否獲法院受理存在很大爭議。本案律師之一的夏廷康介紹說,這個案件接下來有一些節點,聯邦地方分區法院已受理該案件,地方法官要求美國政府在3月14日遞交新的動議,3月18日,三一方面回復新動議,4月4日,美國政府對此回應。法官將在5月或6月召開下一次聽證會並擇機宣判。地方法院程式走完,有異議會再向華盛頓特區巡迴法院抗訴。
三一集團董事向文波在當天的說明會上表示:“我們的目的,並不是要推翻法令,而是要政府的說法和合理的補償給我們。”另外,談到該項事件對於三一集團國際化的路線及海外業務發展的影響時,三一集團董事向文波表示,在美國的工程機械投資沒有受到阻礙。

一訴失敗

美國東部時間2013年10月9日下午5時許,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分區法院傑克遜法官就三一集團關聯公司羅爾斯訴歐巴馬總統案批准美國政府撤案動議的初審判決,至此,三一對歐巴馬的所有指控內容都已被駁回。三一隨後表示將“堅決訴訟到底”。

抗訴獲勝

三一集團在美關聯公司羅爾斯公司已於美國東部時間2013年10月16日就羅爾斯公司訴歐巴馬總統一案依法向美國哥倫比亞特區抗訴法庭遞交了抗訴通知,對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分區法院做出的美國政府禁止俄勒岡Butter Creek風電場項目沒有違反美國憲法的初審判決進行抗訴。
美國東部時間2014年7月15日上午10時許,哥倫比亞特區聯邦抗訴法院裁定,美國總統歐巴馬下達的禁止三一集團關聯公司羅爾斯在俄勒岡州風電項目的總統令,未經適當的程式,剝奪了羅爾斯風電項目受憲法保護的財產權。這意味著三一集團起訴歐巴馬在美國巡迴上述法院獲勝。

全面和解

美國東部時間2015年11月4日,三一集團在美關聯公司羅爾斯宣布,與美國政府正式就羅爾斯公司收購位於俄勒岡州四個美國風電項目的法律糾紛達成全面和解。羅爾斯公司據此撤銷了對歐巴馬的訴訟,美國政府也相應撤銷了對羅爾斯公司強制執行總統令的訴訟。三一集團訴歐巴馬案畫上句號。

未來走向

2014年7月19日下午,三一集團在北京舉行媒體說明會,三一集團董事向文波表示,下一步,如果CFIUS和歐巴馬準備向最高法院抗訴,三一集團就需要把這個官司繼續打下去;如果CFIUS和歐巴馬總統放棄了抗訴,那就是最終裁決,三一就徹底贏了;還有一種可能,即歐巴馬總統與三一進行和解。因此,三一集團的下一步行動很大程度取決於對方做出的反應。至於賠償,則是另外一回事。怎么處理這個事情,比如三一是承建,是賣掉,還是轉讓,完全取決於對方怎么工作,因為這個是雙方的事情。

維權意義

三一這次訴訟案件意義重大,能促使中國在美投資受到不公正待遇時“不再沉默”。
三一重工總裁向文波稱,美國法官在他的判決書里等於畫出了一條“路線圖”,外國企業怎么通過法律維權,以後的中興、華為等其他中國企業可以參考。
跨國訴訟專家郝俊波認為,將來類似案件再起訴時就可借鑑三一案例,所有在美國投資的外國投資者都可搭便車。
中國作為全球GDP第二和出口第一、進口第二的國家,預計未來十年面臨此類投資安全事件只會越來越多,如何保護我國海外資產安全就成為一個越來越緊迫的問題。而作為一個“守成”的老牌國家,此舉對美國的司法理論和實踐將產生深遠影響。
此案的最終判決將有可能大大限制CFIUS以往“無邊”的權力外界,迫使其更加慎重地用手中的權力,迫使其更加透明公正地處理外國赴美投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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