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一元(律師)

丁一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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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一元,1988年開始從事律師辯護工作,曾在江西某法務部門工作,轉行從事專職律師工作,至今超過30年。2010年加盟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組建刑事部專注刑事辯護。曾為數十起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大案、要案進行辯護,在律師行業及在整個華南地區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力。現為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廣東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會員,廣東省刑法學會理事,北京師範大學聯合導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丁一元
  • 籍貫:江西修水
  • 職業:律師
  • 職務:廣東省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執業領域,工作經歷,人物事件,所獲榮譽,社會職務,學術著作,經辦案例,基本信息,主要成就,

執業領域

專注刑事辯護,尤其擅長疑難複雜,民刑交叉,以及具有挑戰性的新型犯罪、網際網路金融犯罪,經濟類、走私類、企業職務類等犯罪的辯護。

工作經歷

1985年大學畢業後開始法律工作;
1988年開始刑事辯護;
1995年於廣州執業;
2010年加盟盈科並組建專業化部門——盈科廣州刑事部;
2014年與知名高等院校共同創辦“華南職務與金融犯罪研究中心”,並發起“華南虎”刑辯集訓營公益項目;
2015年 成立華南六省市區域性的“華南虎”刑事辯護聯盟組織。

人物事件

2010年加盟盈科律所,組建了盈科廣州最早專業化道路的刑事部門,並成立華南六省市區域性的“華南虎”刑事辯護聯盟機構;
2014年創辦“華南虎”刑辯公益培訓營;
2015年成立華南虎刑事辯護聯盟,並當選首屆盈科十佳刑辯律師;
2016年組織大型“華南虎”辯論爭霸賽。

所獲榮譽

首屆盈科十佳刑辯律師;
2019年度廣州市律師協會業務成果獎;
2018年度盈科廣州律師所“十佳專業化律師”稱號;
2017年度盈科第二屆“優秀全國專業委員會主任”;
2016年度廣州市律師協會優秀專業(事務)委員會委員獎;
2015年度盈科律師事務所十佳刑辯律師(首屆);
2014年度盈科刑事訴訟法律事務領域優秀律師;
2013年度盈科律師事務所“優秀合伙人獎”;
領銜的廣州刑事部門蟬聯2011-2019年度優秀部門獎;

社會職務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中國區董事
盈科全國文體委員會副主任
盈科(廣州)律所股權合伙人
華南虎刑事辯護聯盟理事長
第二屆盈科全國職務犯罪預防與辯護委員會主任
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
廣東省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廣東省訴訟法學會常務理事
華南虎刑事辯護聯盟理事長
廣東省律師協會刑事訴訟委員會委員
廣州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委員會委員
廣東省律師學院高級講師
點晴網高級講師
中國人民大學廣州校友會法學分會副會長
曾任清華大學、北京師範大學法律碩士聯合導師。

學術著作

專著:
《跨越山丘》 法律出版社,2020;
文章:
《方向對了就不怕刑辯路遠》;
《從律師視覺看涉案財物處置及財產刑適用辯護策略》獲2018年廣州市律師協會理論成果獎;
《從刑辯律師的視角談中國律師制度改革》獲“中國律師制度改革與發展”國際研討會優秀論文二等獎;
《論虛假訴訟的刑法規制——以<刑法修正案(九)>為視角》;
《司法改革背景下中國刑辯律師的機遇與挑戰》;
《股東鬥爭鬧出職務侵占罪,律師介入,法院宣告無罪》被收錄《案例·策略·智慧》一書;

經辦案例

朱某林因糾紛持木棒致人死亡二審改判有期徒刑15年案。【(2019)粵刑終106號】
鄺某棠因戀情糾葛故意殺人一審判處死緩,二審廣東省高院改判無期徒刑案。【(2015)粵高法刑四終字第187號】
李某梁涉嫌販毒一審判處死刑,二審改判死緩案。【(2011)粵高法刑三終字第232號、(2013)粵高法刑一終字第378號】
趙某魁和謝某華涉嫌銷售日本等地進口“政策性假藥”,法院裁定準許檢察機關撤回起訴,2人均無罪獲釋案。【(2019)湘1002刑初286號】
鄒某涉嫌開設賭場判決3年8個月案。【(2019)黔0103刑初498號】
黃某存涉嫌利用買賣原油現貨交易詐欺獲利案。【(2017)浙06刑終410號】
林某博販賣甲基苯丙胺案。【(2017)內09刑初29號】
鐘某富製造毒品、買賣製毒物品案。【(2014)清中法刑一初字第26號】
譚某明涉嫌契約詐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信用卡詐欺、行賄案。【(2017)粵18刑終266號】

基本信息

江西修水人,1966年出生。1990年,丁一元以九江市最高分的成績通過了第三次全國律師資格統考並從事專職律師業務。丁一元從事專職律師工作近20年,擅長刑事辯護、經濟、房地產等訴訟案件。尤其擅長刑事領域之職務犯罪及涉毒、走私類等疑難案件的辯護,在經濟職務犯罪和走私、毒品犯罪領域辯護卓有成效。承辦數百件貪污、受賄、侵占、走私普通貨物及多種類型的毒品案件。《廣州日報》、《信息時報》、《南方都市報》及網路等對丁一元律師所承辦的案件都爭相報導,廣東省級電視台南方電視台亦經常請丁一元律師對所報導採訪的社會熱點問題進行點評。

主要成就

成功辦理了多起在全國有重大影響乃至公安部督辦的大案要案,如:
(1)廣州市工商聯經理黃某涉嫌貪污案:1998年,廣州市檢察院指控黃志剛貪污公款人民幣264930元,一審兩次均以貪污罪判處黃某15年有期徒刑,丁律師支持被告人兩次抗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第二次發回重審時成功申請到變更強制措施,讓黃取保候審。本案歷經三年、兩次發回重審,最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採納律師無罪的辯護觀點,判決黃某無罪釋放。
(2)梁桂生非法持有4230克海洛因案,一審法院認定梁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抗訴期間,丁律師在調查取得新證據的基礎上,據理力爭找準辯護切入點—改變定性辯,為二審法院改判窩藏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提供了事實和法律依據(2001年);
(3)2002年,香港人吳志聰等利用空調機外殼從黃埔海關走私出口毒品達4.26噸的安眠酮案。當時,這是海關有史以來查獲的最大宗安眠酮走私案(網路廣泛報導,)作為第一被告人法院只判無期徒刑。,此案例判決有指導意義是:對於精神類毒品犯罪一般不判處死刑。
(4)全國首例數量最大的熊某涉嫌運輸毒品案(2500公斤)被判無罪。本案是一起特大制、販毒品案,四毒販三人判重刑一人判無罪,而丁律師就是被判無罪的熊某的辯護律師。本案中,依據《刑法》的相關規定,運輸毒品罪的前提條件必須“明知”是毒品,但本案中熊某並不是“明知”。正因此,丁律師從證據和犯罪構成方面入手,指出公訴機關在沒有確切證據證明熊某是在主觀明知(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進行的包裝毒品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一審廣州中院充分採納辯護人的觀點,依據“疑罪從無”的法律原理對熊少華作出了無罪判決。(2003年)
(5)荷蘭人梁馬飛(LIANG MA FEI)走私製毒物品,於1999年底至2001年間從天津港走私出口到荷蘭15噸胡椒基甲基酮和8噸苯基丙酮,總量達到23噸。本案由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丁律師是唯一外省律師,不遺余力為梁某辯護,最終取得令人滿意的結果,從輕判處梁某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
(6)與人大法學院刑法專家趙秉志共同辯護的廈門中院一審判處死刑、福建省高院二審改判死緩的香港和台灣人郭水明、戚毅雄等走私50公斤冰毒案;
(7)擔任東莞全元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的台灣人蘇寶造、增城惠登貿易公司台乾高盛華走私普通貨物二案辯護人,最終法院均採納了由個人走私改變定性為單位走私的辯護觀點,從而使刑期大大減輕。
(8)案驚中央,公安部督辦的香港人賀瑞誠、澳門人陳雲瑞特大詐欺案(513號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聽取了丁律師關於一審中山中院認定部分詐欺事實錯誤、證據不足辯護意見。最後賀某、陳某由重刑改判為5年和3年有期徒刑,使刑期大大減輕。(2003年)
(9)碩士研究生武冠卓和陳X源等涉嫌金融憑證詐欺、挪用公款、虛報註冊資本、私分國有資產數罪併罰案,此案,丁律師擔任武某的辯護人,和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專家阮齊林教授及李凱林教師共同探討法律意見。法院採納武負責用再貸款8471420元購買的封閉式基金不構成詐欺的辯護意見,對其輕判五年有期徒刑。(2005年)
(10),正在承辦的有公安部督辦的2007年頭號毒品大案(905號案)——李X歡製造、販賣毒品案,該案從2008年2月19日起至2月21日止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連開三天,廣東電視台、廣州電視台、《廣州日報》、《南方都市報》、《信息時報》等各大新聞媒體均有報導。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主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主辦的《中國律師》雜誌(2004年第四期)曾經對丁一元律師作了題為《平淡之中盡顯辯才本色》的專題採訪報導,充分肯定了其多年來從事律師工作取得的成績。廣東省委機關的南方網也把丁律師作為知名律師推薦。丁律師還和廣東省“打私辦”、海關共同編著了反映走私案件的《較量》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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