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使用皮膚縫合器產品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和規範一次性使用皮膚縫合器(以下簡稱縫合器)產品的技術審評工作,幫助審評人員理解和掌握該類產品原理、機理、結構、性能、預期用途內容,把握技術審評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對產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統評價。

本指導原則所確定的核心內容是在目前對縫合器的科技認識水平和現有產品技術基礎上形成的,因此,審評人員應注意其適宜性,密切關注適用標準及相關技術的最新進展,考慮產品的更新和變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一次性使用皮膚縫合器產品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 發文機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 發文時間:2014年5月20日
  • 發文號:2014年 第7號
基本信息,適用範圍,技術審查要點,指導原則,

基本信息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和規範一次性使用皮膚縫合器(以下簡稱縫合器)產品的技術審評工作,幫助審評人員理解和掌握該類產品原理、機理、結構、性能、預期用途內容,把握技術審評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對產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統評價。
本指導原則所確定的核心內容是在目前對縫合器的科技認識水平和現有產品技術基礎上形成的,因此,審評人員應注意其適宜性,密切關注適用標準及相關技術的最新進展,考慮產品的更新和變化。

適用範圍

本指導原則的適用範圍為按Ⅱ類醫療器械管理的一次性使用皮膚縫合器產品,分類代碼為6865。

技術審查要點

(一)產品富日名稱要求
縫合器產品的命名應採用《醫療器械分類目錄》或發布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上的通用名稱,或以產品使用特點、形狀結構、性能和預期用途為依據命名。
示例1:按照使用特點、性能和預期用途命名:
一次性使用皮膚縫合器
示例2:按照形狀結構命名:
握式一次性使用皮膚縫合器
一次性使用握式皮膚縫合器
指按式一次性使用皮膚縫合器
一次性使用指按式皮膚縫合器
器身
裝釘(針)裝置握把
圖1縫合器示意圖(握式)
器身
裝釘(針)裝置
圖2縫合器示意圖(指按式)
(二)產品的結構和組成
1.縫合器的結構和組成
通常情況下每個完整的縫合器最基礎的組成是縫合釘、器身和附屬檔案(拆除縫合釘的專用器具)。器身一般有裝釘裝置、擠壓裝置、彈簧等;拆除縫合釘的專用器具一般應作為單獨產品(I類)進行註冊申報,也可作為附屬檔案一併申報,作為附屬檔案與縫合器整體註冊時必須確定其相應的技術要求。
2.縫合器的型式與基本尺寸見圖3和表1。
1.外殼;2.壓釘板;3.壓簧;4.縫合釘;
5.推釘板;6.縫合釘座;7.彈簧座;8.擊發手柄
註:本示意圖僅說明皮膚吻(縫)合器結構,並非為標準規定的唯一型式。
圖3縫合器示意圖
表1基本尺寸單位:毫米
縫合釘直徑(d)
成型前尺寸
L
H
標示值±0.1
標示值±0.2
標示值±0.1
3.縫合器的規格應標記如下:
0-0
縫合釘成型後寬度(可用數值或字母表示)
縫合釘數量
標記示例:
縫合釘數量為35,成型後寬度為4.8,其規格標記為:35~4.8。
4.縫合器的主要零件材料
表2主要零件材料要求
零件名稱
材料牌號
標準號
縫合釘
022Cr17Ni12Mo2
GB/T4240-2009
00Cr18Ni14Mo3
GB/T4234-2003
壓釘板
20Cr13、12Cr18Ni9
GB/T3280-2007
縫合釘座
註:也可採用經驗證被評價為安全的、符合本標準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產品工作原理
縫合器工作原理與訂書機相似,故其總稱為SkinStapler。縫合器通過擠壓手柄,由機械傳動裝置將預先放置導針板上的縫合釘擠出、成形,達到預定的設計要求,有效對皮膚進行縫合;預裝的縫合釘沿著導針板由恆力彈簧推進進行重複補充,以完成重複的縫合步驟,直至縫合釘用完。
縫合釘一般用金屬醫用不鏽鋼、鈦合金製成,具有較好的生物相容性。由於縫合釘排列整齊,間距相等,縫合鬆緊度一致,避免了手工縫合過疏過密和結紮過緊過松等缺陷,既保證了組織良好的癒合,同時也大大縮短了手術時間。
(四)產品作用原理
因該產品為非治療類醫療器械,故本指導原則不包含產品作用機理的內容。
(五)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
表3相關產品標準
GB1220-2007
《不鏽鋼棒》
GB18279-2000
《醫療器械環氧乙烷滅菌確認和常規控制》
GB18280-2000
《醫療保健產品滅菌確認和常規控制要求輻射滅菌》
GB/T191-2008
《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GB/T223.1~223.82
《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系列標準)
GB/T230.1-2009
《金屬洛氏硬度試驗方法第1部分:試驗方法》
GB/T2828.1-2012
《計數抽樣檢驗程式第1部分:按接受質量限(AQL)檢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畫》
GB/T2829--2002
《周期檢驗計數抽樣程式及表》
GB/T3280-2007
《不鏽鋼冷軋鋼板》
GB/T4234-2003
《外科植入物用不鏽鋼》
GB/T4240-2009
《不鏽鋼絲》
GB/T4340.1-2009
《金屬維氏硬度試驗方法第1部分:試驗方法》
GB/T9969-2008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總則
GB/T13810-2007
《外科植入物用鈦及鈦合金加工材料》
GB/T14233.1-2008
《醫用輸液、輸血、注射器具檢驗方法第1部分:化學試驗方法》
GB/T14233.2-2005
《醫用輸液、輸血、注射器具檢驗方法第2部分:生物學試驗方法》
GB/T16886.5-2003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5部分:體外細胞毒性試驗》
GB/T16886.7-2001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7部分:環氧乙烷滅菌殘留量
GB/T16886.10-2005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10部分:刺激與遲髮型超敏反應試驗》
GB/T12672-2009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樹脂》
YY/T0149-2006
《不鏽鋼醫用器械耐腐蝕性能試驗方法》
YY/T0171-2008
《外科器械包裝、標誌和使用說明書》
YY/T0245-2008
《吻(縫)合器通用技術條件》
YY/T0313-1998
《醫用高分子製品包裝、標誌、運輸和貯存》
YY/T0466.1-2009
《醫療器械用於醫療器械標籤、標記和提供信息的符號第1部分:通用要求》
YY/T0681.4-2010
《無菌醫療器械包裝試驗方法第4部分:染色液穿透法測定透氣包裝的密封泄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0年版·二部)
上述標準包括了註冊產品標準中經常涉及到的標準。有的企業還會根據產品的特點和用途引用一些行業外的標準和一些較為特殊的標準。審評人員應密切關注其合理性。
產品適用及引用標準的審查可以分兩步來進行。首先對引用標準的齊全性和適宜性進行審查,也就是在編寫註冊產品標準時是否引用了與產品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引用是否準確。可以通過對註冊產品標準中“規範性引用檔案”是否引用了相關標準,以及所引用的標準是否適宜來進行審查。此時,應注意標準編號、標準名稱是否完整規範,年代號是否有效。其次對引用標準的採納情況進行審查。即:所引用的標準中的條款要求,是否在註冊產品標準中進行了實質性的條款引用。這種引用通常採用兩種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內容複雜的可以直接引用標準及條文號,比較簡單的也可以直接引述具體要求。
如有新版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布實施,產品性能指標等要求應執行最新版本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六)產品的預期用途
縫合器適用於各類創傷及手術切口表層皮膚縫合的器械。
縫合器具體的適用範圍或預期用途應與申報產品設計、性能、配置等一致,並有相應的臨床評價資料和/或臨床試驗資料支持。
(七)產品的主要風險
1.風險分析方法
(1)在對風險的判定及分析中,要考慮合理的可預見的情況,它們包括:正常使用條件下和非正常使用條件下。
(2)風險判定及分析應包括:對於患者的危害、對於操作者的危害和對於環境的危害。
(3)風險形成的初始原因應包括:原材料選擇不當,設計、生產風險,運輸與防護不當等;人為因素包括不合理的操作;適用錯誤;綜合危害;環境條件。
(4)風險判定及分析考慮的問題包括:產品原材料生物學危害;產品質量是否會導致使用中出現不正常結果;操作信息,包括警示性語言、注意事項以及使用方法的準確性;留置使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
2.風險分析清單
縫合器產品的風險管理報告應符合YY/T0316-2008《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套用》的有關要求,審查要點包括:
(1)產品定性定量分析是否準確(依據YY/T0316-2008附錄A);
(2)危害分析是否全面(依據YY/T0316-2008附錄D);
(3)風險可接收準則,降低風險的措施及採取措施後風險的可接收程度,是否有新的風險產生。能按運輸儲存要求對產品進行防護,造成產品破損,污染產品。根據YY/T0316-2008《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套用》附錄D表E.2初始事件和環境示例對“縫合器”已知或可預見的風險進行判定,產品在進行風險分析時至少應包括以下的主要危害(見表4),企業還應根據自身產品特點確定其他危害。針對產品的各項風險,企業應採取應對措施,確保風險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表4產品主要風險示例
風險類別
具體示例
設計不當風險
機械系統設計不當,器身及縫合釘(針)材料選擇不當,導致不能有效縫合。
生物相容性風險
選用不適當的材料;
滅菌未確認或未按已確認的參數滅菌;
未能按運輸儲存要求對產品進行防護,造成產品破損,污染產品;
超過有效期使用;
包裝不符合要求或老化;
產品零件生鏽;
產品重複使用導致患者受到感染和/或手術失敗;
過敏體質引發的不良反應;
使用完後,未按醫療垃圾處理;
未按要求對生產環境進行控制;
零部件未按要求清洗;
清洗用水不符合要求。
製造過程風險
採購不當;
零部件加工精度不當,裝配調整不當;
不合格品未被檢出;
發生卡釘(針)現象;包裝不當;
滅菌有效性未被充分確認/驗證。
運輸和貯藏風險
不恰當的包裝;
污染;
防護不當運輸中縫合釘(針)脫位/脫落;
貯藏環境不當。
處置和廢棄風險
沒提供信息或提供信息不充分;錯誤使用。
使用風險
明示應由經培訓的專業人員使用;
標記:包裝標記不當,如會產生重複使用的危害,引起交叉感染;
對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很可能再次使用的危害警告不適當,造成重複使用;
不完整的使用說明書,造成操作錯誤;
性能特徵不恰當的描述,造成錯誤使用;
不適當的預期使用規範,造成錯誤使用;
操作說明書的遺失,造成錯誤使用;
所用附屬檔案規範不適當,造成錯誤使用;
非預期使用;
縫合視窗選擇不當;
使用者未按規範程式使用。
其它風險
漏裝釘(針);
縫合釘(針)成形不良;
縫合釘(針)機械性能不符合要求;
材料強度小。

(八)產品的主要技術指標
本條款給出縫合器需要考慮的基本技術性能指標,其中對產品的技術要求參照YY/T0245-2008《吻(縫)合器通用技術條件》。此外企業可參考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根據企業自身產品的技術特點制定相應的要求。以下如有不適用條款(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企業在註冊產品標準的編制說明中必須說明理由。
1.外觀
(1)縫合器無菌包裝應完好,粘合密封區域應無通道或穿孔。
(2)縫合器外形光滑、輪廓清晰、無毛刺、鋒棱、劃傷及裂紋等缺陷。
(3)縫合器表面字跡、標誌清晰,標貼正確,不得有錯位,歪斜等缺陷。
(4)縫合器殼體的粘合(或焊接)應牢固,不得有裂縫和明顯堆積物。
(5)縫合釘釘頭應尖銳,縫合釘表面應光滑,無毛刺、凹痕等缺陷。
2.尺寸
縫合器基本尺寸應符合本指導原則中圖3和表1的規定。
3.材料
應明確參照本指導原則或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寫出縫合器的全部製作材料及其材料標準。
製成縫合釘的不鏽鋼材料022Cr17Ni12Mo2和00Cr18Ni14Mo3的化學成分應分別符合GB/T4240-2009和GB/T4234-2003的規定,採用鈦及鈦合金材料的化學成分應符合GB/T13810-2007的規定,採用其他金屬材料的,其化學成分應符合相應的醫用級材料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4.使用性能
(1)縫合器裝載的縫合釘數量應與所標識的數量一致,避免裝載漏釘現象;
(2)縫合器使用時各運動組件應移動順暢,無卡頓、粘釘、鬆脫。縫合器彈簧應有足夠彈性,當鬆開手柄時能迅速復位;
(3)縫合器應具有良好的縫合性能,所裝載的縫合釘應能全部順利彈出、正常擊發,不得卡住,不得多擊、漏擊,且擊發後應能順利穿透試驗材料而成矩形,不應有扭曲變形現象;
(4)經縫合器成形後的縫合釘應能順利拆除,且試驗材料表面不應有破損現象;
(5)經縫合成型後的縫合釘的跨距應結合臨床要求作出規定。
5.硬度要求
縫合器壓釘板、縫合釘座的硬度應不低於330HV0.2。
6.表面粗糙度:縫合器外露金屬表面粗糙度:Ra≤0.4μm(有光度),Ra≤0.8μm(無光度)。
7.耐腐蝕性:縫合釘應有良好的耐腐蝕性能,試驗後其表面狀態應不低於YY/T0149-2006中5.4b級的規定。
8.包裝封口剝離強度:縫合器包裝封口剝離強度為0.1N/mm~0.5N/mm,被撕開的兩接觸表面應光滑且連續均勻,無分層或斷裂現象。
9.無菌:縫合器應經已確認過的滅菌過程進行滅菌,產品應無菌。
10.環氧乙烷殘留量:如採用環氧乙烷滅菌,縫合器的環氧乙烷殘留量應不大於10μg/g。
11.生物學評價:
(1)縫合釘的細胞毒性計分應不大於1;
(2)縫合釘的遲發性超敏反應(致敏)應不大於1級;
(3)縫合釘的皮內反應計分應不大於1。
(九)產品的檢測要求
產品的檢測包括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出廠檢驗應根據產品特點要求,至少應包括外觀、尺寸、使用性能、無菌、環氧乙烷殘留(若有)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出廠檢測項目有要求的,按要求執行。
型式檢驗應為產品標準的全部要求。
(十)產品的臨床要求
1.臨床試驗機構應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家衛生計生部門認定的臨床試驗基地。臨床試驗應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規定》及《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附屬檔案12的要求進行,同時應注意以下要求:
(1)確保受試人群、受試部位具有代表性,充分考慮成人與小兒、均勻組織與不均勻組織的差別。
(2)明確產品種類、規格以及在臨床試驗中的預期用途。
對照產品必須使用縫合器。所用試驗產品、對照產品的所用縫合釘材質原則上必須一致,也可以選用不同金屬材料,但所用材料必須是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所規定的材料,同時需評價兩者的差異性。
(3)試驗持續時間應根據受試者的狀況和產品預期用途以及統計學的要求確定。
(4)臨床對照一般採取隨機同期對照的方式,即受試者隨機分配至試驗組和對照組,同期進行臨床試驗,最後將結果進行比較。應明確對照產品註冊證號、生產廠家等信息。
(5)應明確進行臨床研究的科室、臨床負責人、參與者等信息。
2.若提交同類產品臨床試驗資料或臨床文獻資料的醫療器械,則應滿足《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附屬檔案12的要求。
(十一)該類產品的不良事件的歷史記錄
根據文獻記載,縫合器產品在臨床中目前還沒有出現的不良事件,鼓勵製造商積極收集並全面分析上報縫合器相關可疑不良事件,以促進該類產品的進一步技術更新,最大限度地控制醫療器械潛在風險,保證該類產品安全有效地使用。
(十二)產品說明書、標籤和包裝標識
產品說明書、標籤和包裝標識的編寫要求應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籤和包裝標識管理規定》、《外科器械包裝、標誌和使用說明書》和《醫療器械用於醫療器械標籤、標記和提供信息的符號》(YY/T0466.1-2009)的要求。
說明說中應明確產品的性能結構及組成、適用範圍、禁忌、注意事項、警示性及提示性說明。
1.禁忌的一般內容如下:
縫合器不適用於何種類型的縫合。
2.注意事項的一般內容如下:
(1)產品規格選擇;
(2)滅菌包裝形式及包裝破損處理;
(3)滅菌有效期及超過滅菌期限處理;
(4)開啟包裝的注意事項;
(5)縫合器使用中的注意事項;(應含縫合釘間距)
(6)特殊部位縫合注意事項;
(7)縫合器使用後的注意事項;(應含包紮方法、縫合釘留置或拆除時間、產品用後處置等)
(8)依照使用方法操作。
3.警示性及提示性說明:
(1)產品為一次性使用醫療器械,不得重複使用;
(2)滅菌內包裝如有破損,嚴禁使用;
(3)超過滅菌有效期的產品嚴禁使用。
(十三)註冊單元劃分的原則和實例
1.產品的註冊單元以技術結構、性能指標和預期用途為劃分依據。
2.與訂書機相似、預期用途一致的皮膚縫合器可以作為一個註冊單元。
(十四)同一註冊單元典型產品的確定原則和實例
  1. 同一註冊單元中的典型產品是指能夠代表本註冊單元內其他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產品。選擇功能最齊全、結構最複雜、裝載縫合釘數量最多、風險最高的產品作為典型產品(縫合釘材料不同,如鈦與不鏽鋼,應分別在選擇同種材料的產品中確定典型產品)。
2.典型產品的確定可以通過比較同一註冊單元內所有產品的技術結構、性能指標和預期用途等相應資料,說明其能夠代表本註冊單元內其他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審查關注點
(一)申報產品的規格型號是否能滿足一個註冊單元要求,申報事項是否準確,命名是否合理。
(二)產品技術報告應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境內第二類醫療器械註冊審批的要求編寫。
(三)安全風險管理報告要審查產品的主要風險(包括設計、材料、加工途徑、滅菌、使用等方面)是否已經列舉,控制措施是否有效,風險是否降到可接受的程度之內。
(四)產品註冊標準編寫的規範性,引用標準的適用性、準確性,內容是否符合YY/T0245-2008《吻(縫)合器通用技術條件》及有關標準的要求。
(五)產品性能自檢報告、型式檢驗報告的完整性,按標準要求應檢項目不得缺項,檢驗結論及意見等。
(六)產品預期用途,從醫療器械註冊申請表、技術報告、安全風險管理報告、產品使用說明書、實質性等同產品、臨床文獻等方面敘述的是否一致。

指導原則

一、指導原則編寫的原則
(一)本指導原則編寫的目的是用於指導和規範第二類一次性使用皮膚縫合器產品註冊申報過程中審查人員對註冊材料的技術審評。本指導原則旨在讓初次接觸該產品的註冊審查人員對產品工作原理、結構、主要性能、預期用途等各個方面做一基本了解,同時讓技術審查人員在產品註冊技術審評時把握基本的尺度,對產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統評價。
(二)本指導原則所確定的核心內容是在對目前上市一次性使用皮膚縫合器的科技認識水平和現有產品技術基礎上形成的,因此,審評人員應注意其適宜性,密切關注適用標準及相關技術的最新進展,考慮產品的更新和變化。
(三)本指導原則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不包括行政審批要求。但是,審評人員需密切關注相關法規的變化,以確認申報產品是否符合法規要求。
二、指導原則編寫的依據
(一)《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二)《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6號)
(三)《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籤和包裝標識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0號)
(四)《醫療器械標準管理辦法》(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31號)
(五)關於印發《境內第一類醫療器械註冊審批操作規範(試行)》和《境內第二類醫療器械註冊審批操作規範(試行)》的通知(國食藥監械〔2005〕73號);
(六)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布的其他規範性檔案。
三、指導原則中部分具體內容的編寫考慮
(一)本指導原則主要參照《吻(縫)合器產品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食藥監辦械函〔2012〕210號)內容編寫。
(二)主要技術指標參照了YY/T0245-2008《吻(縫)合器通用技術條件》。對於拆除縫合釘的專用工具,本指導原則未作具體要求,如作為附屬檔案與縫合器整體註冊時必須確定其相應的技術指標。
(三)產品應適用的相關標準中給出了現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包括產品標準、基礎標準)。
(四)產品的預期用途綜合了已批准上市產品的核准範圍及產品的實際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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