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四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條例

1953年12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一九五四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條例
  • 頒布單位: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
  • 頒布時間:1953.12.09
  • 實施時間:1953.12.09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為加速國家經濟建設,逐步提高人民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特發行1954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
第二條 本公債的募集及還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第三條 本公債發行總額定為人民幣六萬億元,於1954年1月開始發行,10月1日起計息。
第四條 本公債面額分為壹萬元、貳萬元、伍萬元、拾萬元及伍拾萬元五種。
第五條 本公債利率定為年息四厘,自1955年起,每年9月30日付息一次。
第六條 本公債本金分八年作八次償還,自1955年起,每年9月30日抽籤還本一次,第一、二次各抽還總額百分之五,第三、四次各抽還總額百分之十,第五、六次各抽還總額百分之十五,第七、八次各抽還總額百分之二十。
第七條 本公債的發行及還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所屬機構辦理之。
第八條 本公債不得當作貨幣流通,不得向國家銀行及公私合營銀行抵押。
第九條 如有偽造本公債或損害本公債的信用行為者依法懲處之。
第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法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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