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互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湖南省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互助暫行辦法》的通知是2000年4月15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主要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702
【發布文號】湘政辦發[2000]15號
【發布日期】2000-04-15
【生效日期】2000-04-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湖南省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互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湘政辦發〔2000〕15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南省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互助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0年四月十五日

主要內容

湖南省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互助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我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體系,減輕參保職工患大病時的醫療費負擔,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湖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意見》(湘政發〔1999〕15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大病醫療互助是解決參保職工年度內超過基本醫療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至10萬元以下的醫療費用問題。
第三條 凡按《湖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規定參加了本省各統籌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個人(含退休人員),都必須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職工大病醫療互助,並由用人單位在每年3月底前統一向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繳足當年大病醫療互助費(下崗職工再就業服務中心統一繳納)。
第四條 職工大病醫療互助費原則上由職工個人負擔。對特別困難的參保人員,單位可酌情補助。年度繳費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承受能力和保障水平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省直管單位暫按每人每年60元的標準繳納。
第五條 參保職工當年住院費用超過基本醫療統籌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部分至10萬元以下的醫療費用,個人支付不超過10%的費用,餘下的費用由經辦機構在籌集的大病醫療互助費中支付。具體支付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餘”的原則確定。
第六條 參保職工按年度一次性繳足大病醫療互助費的,才能享受當年大病醫療互助,因故中斷繳納大病醫療互助費的,年度內不得重新申請參加,也不得享受該年度大病醫療互助。
第七條 參保職工大病醫療互助費由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大病醫療互助費,必須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運行,分別核算,不得相互擠占和挪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參保職工的監督。
第八條 組織醫療技術專家對大病和疑難雜症進行研討、諮詢和論證,建立單獨台帳及特殊病種檔案資料,以及組織醫藥專家對大病醫療藥品目錄的遴選評審等所需費用,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計畫,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可在大病互助總費用中開支。
第九條 參保職工醫療費用超過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後,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的,應及時向統籌地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大病醫療費用書面申請。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後,應當向參保職工、定點醫療機構發給大病治療通知書。參保職工憑大病治療通知書繼續在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治療,並預付個人自負的費用。醫療終結時,由定點醫療機構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結算。
第十條 參保職工與經辦機構發生有關大病醫療互助爭議時,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直接管理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實施一段時間後,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支出情況,對大病醫療互助的繳費標準、支付辦法及支付最高限額等提出調整意見,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條 職工大病醫療互助的醫療服務管理辦法,按《湖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意見》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結算年度與基本醫療保險結算年度一致。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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