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極條約》生效

1959年12月1日,阿根廷等12個國家在美國華盛頓簽訂《南極條約》。

1961年6月23日《條約》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極條約
  • 外文名:Antarctic Treaty
  • 生效時間:1961年6月23日

1961年6月23日 《南極條約》生效
南極,世界上發現最晚的大陸,面積約1410平方公里。那裡氣候嚴寒,年平均氣溫在零下55℃至57℃,整個南極大陸幾乎沒有植物,只有夏季才能在大陸的邊緣見到少量苔蘚和地衣。南極大陸95%以上的面積長年被冰雪覆蓋,萬年積雪形成了巨大的冰蓋。冰蓋的平均厚度2000米,最厚的冰層可達4800米。南極集中了全世界冰雪總量的90%以上,冰蓋的總體積達2450萬立方公里,是世界上最大的天然冰庫。 南極洲每年分為兩季,寒季和暖季。寒季從4月至10月,暖季從11月到第二年的3月。在寒季的7個月裡,南極大陸處在一片茫茫黑夜之中,沒有白天,即使在南極圈附近,至少也有5個星期看不到太陽。不過,這裡經常出現各種光彩奪目的極光。
人類經歷了一百多年的南極探險和科學考察,發現南極是地球上至今未被開發的寶地和人類最後的天然科學實驗聖地。
1959年12月1日,美國、蘇聯、英國、法國、日本、挪威、比利時、澳大利亞、紐西蘭、智利、阿根廷、南非共12個國家在華盛頓簽訂了《南極條約》。
《條約》的宗旨和內容是:為了全人類的利益,南極應永遠只用於和平目的,不應成為國際紛爭的場所;保證科學的考察自由和為此進行的國際合作;禁止在南極採取一切軍事性質的措施,凍結各國對南極的領土要求。
上述12個有權參加協商會議的國家就是協商國,而後來加入南極條約的國家為加入國。但條約規定,加入國在南極建立科學考察站或派遣科學考察隊進行研究活動,從而對南極表示了興趣時,有權成為協商國。
自1961年6月23日《南極條約》生效以來,每兩年召開一次協商會議,由協商國輪流擔任東道國。會議除交換情報、共同協商有關問題外,還闡述考慮並向協商國政府建議旨在促進條約的原則和宗旨的措施。
《南極條約》制度隨著形勢的不斷變化而逐步完善和充實。
1972年和1980年在各協商國的倡議下,先後談判制訂了《保護南極海豹公約》、《保護南極海洋生物資源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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