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判

通判

通判(tōng pàn),是指一個官名。在州府的長官下掌管糧運、家田、水利和訴訟等事項,對州府的長官有監察的責任。又名同判(避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判
  • 讀音:tōng pàn
  • 性質:差遣名
  • 地位:州府副長官
  • 掌管:糧運、家田、水利和訴訟等事項
  • 時間:宋初
  • 又名:同判(避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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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語釋義

公正裁決。《新唐書·百官志四》:“市令一人,從九品上。掌交易,禁奸非,通判市事。” 清紀昀閱微草堂筆記·灤陽消夏錄二》:“所謂通判,乃中允也。”

歷朝職責

通判 蘇軾通判 蘇軾
五代藩鎮武將專權,天下動亂不已,中央集權始終鞏固不下來。初,統治集團全力解決這個大問題,著名的“杯酒釋兵權”故事,就是解除武將兵權的明智之舉。武將解除兵權之後,則往往以朝臣身份出守州郡,官名為“權知軍、州事”。“權”,有臨時之意,意謂隨時可以罷去,從名稱上亦注意矯正藩鎮的父死子繼之錮弊。
同時,為了防止州郡官尾大不掉,又在州郡設通判,作為副職,與權知軍、州事共同處理政事,其職責為:“凡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可否裁決,與守臣通簽書施行。”通判還有一個職責:“所部官有善否及職事修廢,得剌舉以聞。”
到了南宋,通判更可以直接向皇帝奏報州郡內的包括州郡官、縣官在內的一切官員的情況,又見通判的兼有監察官性質。但直隸州通判級別多數為從五品和正六品,散州通判級別為從七品正八品。而直隸州知軍、州事為從三品和正四品,散州知軍、州事為從六品和正七品。與權級別有一定的相差,亦為大小相制之意。
這樣看來,通判一職,既是州郡官的副職,而又起了漢代監御史(監郡)和督郵(監縣)的雙重監察作用。有此一職,中央與州、縣的關係,即如心之使臂、臂之使手,指揮自如了。由此,不但五代的藩鎮武人專權、州郡成為獨立王國的問題,能夠較徹底解決,同時也有利於監察腐敗現象。清朝田蘭芳《明河南參政袁公(袁可立子袁樞)墓志銘》:“子三:賦誠,雲南楚雄府通判,任出。”

宋朝時期

宋為加強控制地方而置於各州、府,輔佐知州或知府處理政務,凡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等州府公事,須通判連署方能生效,並有監察官吏之權,號稱“監州”。明、清各府置通判,分掌糧運、水利、屯田、牧馬、江海防務等事。清各州另有州判,分掌糧務、水利、防海、管河等事。

清朝時期

清朝通判也稱為“分府”,管轄地為廳,此官職配置於地方建制的府或州,功能為輔助知府政務,分掌糧、鹽、都捕等,品等為正六品。通判多半設立在邊陲的地方,以彌補知府管轄不足之處。辛亥革命後,清朝滅亡,該官職廢除。

地位

通判是“通判州事”或“知事通判”的省稱。宋初,為了加強對地方官的監察和控制,防止知州職權過重,專擅作大,宋太祖創設“通判”一職。通判由皇帝直接委派,輔佐州政,可視為知州副職,但有直接向皇帝報告的權力。知州向下屬發布的命令必須要通判一起署名方能生效,通判之名,也因上下公文均與知州聯署之故。通判的差選,初由朝廷選京官任職,後改由轉運使、制置使及提舉司等監司奏辟。通判之掌除監州外,凡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皆可裁決,但須與知州通簽文書施行。通判是兼行政與監察於一身的中央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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