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簡介,重要裁決,司法大案,內部系統,“邦聯”關係,法官權利,1.終身制,2.任命制,3.高薪制,歷任法官,現任法官,鬆綁政治獻金,
簡介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的最高審級和最高審判機關,是唯一由憲法規定的聯邦法院。1790年根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成立,設於首都華盛頓。最初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5人組成,1869年根據國會法令規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組成,9位大法官中,有1位是美國首席大法官,其產生過程與另外8位大法官一樣。法官均由美國總統徵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只要忠於職守,可終身任職,非經國會彈劾不得免職。但年滿70歲、任職滿10年或年滿65歲、任職滿15年者,可自動提出退休,另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薪水不能被裁減。美國憲法規定,聯邦最高法院對涉及大使、其他使節和領事以及一州為訴訟一方的案件有初審權;對州最高法院或聯邦抗訴法院審理的案件,有權就法律問題進行複審;有權頒發調審令,調審下級聯邦法院或法院審理的案件。聯邦最高法院還擁有司法審查權,審查聯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為是否違憲。不論是初審案件,還是複審案件,都是終審判決。聯邦最高法院開庭時間為每年10月的第一個星期一到翌年6月中旬 。判決以法官投票的簡單多數為準,判決書寫下各方意見。1882年開始發行官方彙編的《美國最高法院判例彙編》,其中的判例對法庭有約束力,為審理同類案件的依據。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各種提交的案件,一般由9位大法官以簡單多數票的表決方法來決定。
美國憲法沒有直接提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否有司法審查權。但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曾經通過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的判決指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宣布某個法律違憲而不被採用。
重要裁決
1857年支持奴隸制:這是少數令人感到恥辱的決定之一。大法官裁定,奴隸並非美國公民,國會不會在美國領土上禁止奴隸制。
1954年宣布學校種族隔離非法:該決定與如今裁定同性戀婚姻合法的法律依據相同,都是根據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即:人人都有平等地獲得法律保護的權利。
1967年支持不同種族通婚:一名白人婦女和一名黑人男子因違反禁止不同種族通婚的法規屢遭逮捕。1967年大法官裁定該禁令違反美國憲法。
1973年墮胎合法:在有關論戰持續了40多年後,大法官1973年宣布墮胎在全美合法化。
2015年同性婚姻合法,全國通行。
司法大案
1.馬伯里訴麥迪遜案(1803)-----確立司法審查制度
2.達特茅斯學院訴伍德沃德案(1819)。
3.馬卡洛訴馬里蘭州案(1819)。
4.吉本斯訴奧格登案(1824)。
5.斯科特訴桑弗特案(1857)。
6.從梅里曼案到米利根案。
6.益和訴霍普金斯案(1886)。
7.北方證券公司訴美國案(1904)。
8.有關勞工權益的數個案例。
9.有關向國旗致敬和《效忠誓詞》的數個案例。
10.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裔美國人被拘留案。
11.布朗訴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員會案(1954)。
12.恩格爾訴瓦伊踏案(1962)。
13.貝克訴卡爾案(1962)。
14.吉迪恩訴溫賴特案(1963)。
15.《紐約時報》公司訴薩利文案(1964)。
16.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1966)----確立米蘭達規則 。
17.羅訴韋德案(1973)。
18.美國訴尼克森案(1974)。
19.加州大學董事會訴巴基案(1978)。
20.德克薩斯州訴詹森案(1989)---確立美國人可以焚燒美國國旗。
21.羅德尼.金訴洛杉磯市警察局案(1992)。
22.橄欖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殺人案(1995)。
23.布希訴戈爾案(2000)。
24.美國訴微軟案(2001)。
內部系統
聯邦法院系統還設有各種專門法院。與聯邦抗訴法院同級的有:受理向政府要求損害賠償的案件的索賠法院,受理關稅抗訴案件和專利權案件的關稅和專利權抗訴法院。與地方法院同級的有關稅法院和徵稅法院。另外,某些聯邦行政機構具有部分司法權,可以裁決其職權範圍內的爭議。這些行政機構有聯邦貿易委員會和國家勞工關係局等。
“邦聯”關係
美國是聯邦制國家,除了聯邦政府擁有司法、立法、行政三權分立之機制外,州亦擁有獨立於聯邦而產生的司法、立法、行政機構。在《美利堅合眾國憲法》訂立之前,美國只有13個州組成的“邦聯”,由於鬆散的邦聯制使得各州的貿易大戰甚至武裝衝突,數個州的代表召開了制憲會議,謀求訂立《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以改變緊張的局勢。正因為州不是因《美利堅合眾國憲法》而產生,而是在《美利堅合眾國憲法》訂立之前就已經合法地存在,所以每個州都有自己的州憲法和法律,《美利堅合眾國憲法》還規定,憲法沒有授權聯邦政府亦沒有禁止州和其人民行使的權利,由各州及其人民所保留。美國的州政府形象地說是一個“小國”,州政府不是聯邦政府的行政機構,談起美國的司法體系,可以說美國有52個司法體系(50個州和1個哥倫比亞特區各成體系,再加上聯邦法律體系)。因此美國的法院採取雙軌制,即聯邦法院與州法院同時存在且互不隸屬(除了因憲法第14條修正案“平等保護條款”而要求各州尊重的某些憲法權利外),州有對非聯邦案件的終審權。但當涉及到《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的訴訟時,當事人有權將案件一直抗訴至聯邦最高法院。
法官權利
1.終身制
2.任命制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並不是由人民選出的,而是由總統提名並獲得參議院同意後,總統方可任命。司法的權力不能簡單地以人頭數來賦予(民選),法官不是投票選出,而是通過特殊的優選程式來選出的,因為特殊資格在成員中是極其重要的,所以主要考慮的應該是選擇那種最能保證這些資格的挑選方式。因為在該部門任職是終身的,所以必然很快消除對任命他們的權力的一切依賴思想。因此,雖然聯邦最高法院法官是由總統提名及參議院同意,總統任命的,但一旦這些被提名人當上終身制的法官,他們就無需再服從其原先的政黨、總統、參議院的意志來審判。
法官是中立的,既不偏頗政府,也不能偏頗人民。因此一個真正中立的法官除了獨立於政府之外,還應獨立於輿論及民意,只忠實與法律(有一法官為了防止其對某件案件的裁決受輿論先入為主的影響而終身不看報紙)。
這是一個職業分工的問題,雖然美國是傳統的民主政府,但法國人托克維爾在《論美國的民主》中提及國民主的缺陷(多數人的暴政),民主政治的本質,在於多數對政府的統治是絕對的,因為在民主制度下,誰也對抗不了多數。但相對於一般不懂法律的民眾而言,法官更加熟悉法律程式、法律規則,民眾會被蒙蔽,所以眾意不可靠,實際上這是一個職業分工問題,就像法官不能夠去當足球裁判一樣,因為足球的規則法官不懂,在訴訟過程中也一樣,民眾不可能象法官那樣懂法,因此民眾作為旁觀者在案件審理中不一定是被蒙蔽而認識錯誤,而常常是由於觀念的非職業性帶來的對法律事務的陌生,使得他們無法對案件作出法律上正確的判斷。美國人賦予法學家的權威和任其對政府施加的影響,是美國今天防止民主偏離正軌的最堅強壁壘。全國的多數,儘管其激情動人,其倡議振奮人心,也無法在全國各地以同樣方法在同一時間使全體公民服從它的意旨。法官通過對裁決法律不符合憲法(司法審查權)來達到防止民主暴政的目的。
3.高薪制
即薪水不能被裁減,這可以杜絕政府(通過國會)做一些小動作(如通過削減薪酬,使法官識趣,使判決符合政府意願。)來間接控制法官。
歷任法官
John Marshall 首席大法官
1.John Marshall(在位時間1801-1835)3.Earl Warren(在位時間1953-1969)
5.William Rehnquist(在位時間1986-2005)
沃倫(Earl Warren)法院:
1.斯圖爾特 2.哈蘭 3.布倫南 4.懷特 5.道格拉 6.布萊克 7.沃倫 8.法蘭克福特 9.克拉克
倫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法院 1.金斯伯格 2.蘇特 3.托馬斯(非裔法官)4.布雷耶 5.斯卡利亞 6.斯蒂文斯 7.倫奎斯特 8.奧康納(聯邦最高法院首位女法官) 9.甘迺迪
現任法官
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小約翰-羅伯茨(John G. Roberts, Jr)(2005——)
大法官(Associate Justices):
克拉倫斯-托馬斯(Clarence Thomas)(1991——)
露絲-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1993——)
史蒂芬-布雷耶(Stephen Breyer)(1994——)
塞繆爾-阿利托(Samuel A. Alito, Jr)(2006——)
索妮婭-索托馬約爾(Sonia M. Sotomayor)(2009——)
艾琳娜-凱根(Elena Kagan)(2010——)
尼爾-戈薩奇(Neil Gorsuch)(2017——)
布雷特-卡瓦諾(Brett Kavanaugh) (2018——)
鬆綁政治獻金
2014年4月2日,美國最高法院以五票贊成、四票反對,裁決已施行40年之久的個人政治捐款上限的法令無效。根據裁決,個人捐款給聯邦候選人、政黨與政治團體不需要遵守12.32萬美元的上限,但是,捐款給以個人身份參選的候選人上限仍然維持在2600美元不變。
這項始於1974年的法案規定,每個競選周期內,個人對聯邦候選人的捐款上限為4.86萬美元,對政黨捐款上限為7.46萬美元,因此,上限的總額為12.32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