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
深圳市南山區轄街道。地處
華僑城,南臨深圳灣,隔海與香港元朗相望。常住人口121350人(2010年六普)。轄13個社區。辦事處駐華僑城中新路18號。景點有
世界之窗、
錦繡中華、中國民俗文化村、杜鵑山公園等。
沿革
1996年,面積12.8平方千米,人口1.5萬人,暫住一年以上的外來人口4.8萬人,轄光僑、光華、中新、香山、沙河、星河、白石洲7個居委會。2004年,沙河街道轄光華街、中新街、白石洲、沙河街、星河街、明珠街、華廈街、文昌街、香山街9個社區。2006年11月,白石洲片區原上白石、下白石、塘頭、白石洲和新塘5個自然村改為9個社區;之前已成立沙河街、星河街、明珠街、白石洲東和新塘5個社區;此次,撤銷沙河街社區,新增設上白石村、下白石村2個社區;星河街社區增設塘頭村社區;白石洲東社區增設白石洲村社區;新塘社區增設新塘村社區;明珠街社區則縮小管轄範圍。2008年末,面積22.32平方千米,戶籍總人口42357人。
【郵編】518053【2011年代碼及城鄉分類】440305003:~006 111明珠街社區 ~007 111華夏街社區 ~010 111光華社區 ~011 111中新社區 ~012 111文昌社區 ~013 111香山社區 ~014 111東方社區 ~015 111高發社區 ~017 111白石洲西社區 ~022 111星河街社區 ~024 111白石洲東社區 ~026 111新塘社區 ~027 111沙河街社區
簡介
南山區沙河街道辦事處成立於1984年3月。沙河街道位於南山區東部,轄區總面積約27平方公里,東起安托山防火線至火頂折向西側山脊沿下山小道到僑城東路轉深南路北側往錦繡中華的甜水坑至海邊與福田區相鄰,西臨大沙河至海邊,南至深圳灣,北到北環路。下轄中新、光華、香山、文昌、華夏、沙河、星河、明珠、白石洲東、白石洲西、高發、東方、新塘共13個社區。沙河街道是深圳著名旅遊景點聚集地。世界之窗、歡樂谷、錦繡中華和中國民俗文化村等旅遊景點薈萃其中,馳名海內外。每年吸引了大批的國內外賓客前來觀光旅遊。華僑城社區更是以“高尚住宅+旅遊勝地” 概念享譽國內外房地產界,吸引了許多社會精英人士到這裡安居投資創業。這裡環境優美,綠樹成蔭,生活環境舒適,生活配套設施齊全。威尼斯酒店、華僑城大酒店等五星級酒店,世界級購物廣場沃爾瑪等休閒娛樂購物場所一應俱全。轄區內有華僑城集團、康佳集團和沙河集團等一批著名企業、優質上市公司在這裡創業發展,為轄區及至深圳的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基本職能
(一)街道黨工委的基本職能
1、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上級黨委的決議決定,團結、組織黨員和民眾,保證黨和政府各項任務在轄區內的順利完成。
2、討論決定本街道、社區經濟發展、城市管理、社區服務、社會治安、社區文化和計畫生育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3、領導工會、共青團、婦聯、民兵等民眾組織,支持和保證行政組織、經濟組織和民眾組織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行使職權。
4、加強黨組織的自身建設,充分發揮黨工委的領導核心作用、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5、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做好本街道幹部的教育、培養、選拔、考核和監督工作。
6、領導街道、社區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7、組織、指導和協調轄區內的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黨組織參與社區管理和服務工作。
8、組織發揮轄區單位各級黨組織的優勢,實現共駐共建,在黨建協調委員會中起核心作用。
9、在各類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建立黨組織,做好流動黨員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員的登記、培養、教育、管理工作。
(二)街道辦事處的基本職能
1、貫徹執行區委、區政府和上級單位的方針政策,結合本街道實際,制訂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和措施。
2、負責街道直屬企業、集體股份公司的協調、服務、監督和轄區經濟統計工作,抓好安全生產,促進辦事處經濟發展。
3、負責加強基層組織和基層政權建設。指導、支持、幫助社區工作站(社區居委會)加強思想、組織、制度建設,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搞好上情下達,及時反映居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4、負責本街道的市政建設、街道改造、物業管理;協調街道土地報建、徵用等工作;負責轄區內環保、綠化、愛衛、“三防”、森防、排洪、排污、環衛監督等及其它城市管理工作。
5、負責轄區內綜合治理工作,做好司法、來信來訪、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工作,維護社會安定團結。
6、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計畫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做好各項計畫生育工作。
7、負責轄區內優置安撫、社會救濟、殘疾人就業、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管理、對台事務、宗教事務等各項社區服務工作。
8、負責轄區內精神文明建設,發展社區民眾性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事業。
9、檢查、督促駐轄區內單位,協調解決有關社區管理和社區服務方面的問題,做好就業、再就業和社會保險服務有關工作。
10、負責轄區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規劃土地監察工作。
11、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