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移

支移是唐宋政府規定民戶將稅糧送往指定地點或出錢由官府運送的制度。支移之法始於唐代。宋時為了節省官府運糧之費,令民戶自備運輸工具和自付一切費用,將稅糧運到指定倉庫。運輸距離依戶等高低而定: 戶籍在第一、第二等者,支移300里;三等、四等者,支移200里;五等者,支移100里。不願支移者可納錢,稱“道里腳價”,也分三等。百姓為免去輸糧之繁和道里腳價的重負,多在輸納之地收糴輸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支移
  • 外文名:無
  • 時期:宋代
  • 地位:賦稅輸納方式之一
賦稅輸納有固定的地點、倉庫﹔而以有餘補不足﹐則移此輸彼﹐移近輸遠﹐謂之支移。支移始行於河北﹑河東和陝西等路﹐以便充實邊境軍儲。有些地區的支移﹐則是一州一縣的“遞趲”。如廣南西路欽(今廣西靈山)﹑橫(今廣西橫縣)二州每年支移苗米﹐納於邕州(今廣西南寧)太平寨諸寨﹐廉州(今廣西合浦)再支移於欽州;白州(今廣西博白)復支移於廉州。元豐七年(1084)規定﹐陝西沿邊支移毋過三百里﹔元祐二年(1087)又規定﹐以戶等高下區分支移的遠近﹐第一﹑二等戶三百里﹐第三﹑四等戶二百里﹐第五等戶一百里﹔不願支移而願納道里腳錢的﹐也按三等折收。起初﹐稅戶因路遠物重﹐多攜現錢至支移所在糴糧米輸納,沿途稅務要根據攜帶現錢多少徵收過稅。道里腳錢的辦法頒布之後﹐對稅戶相當普遍地實行了這項辦法,於是腳錢演變成為一項固定的附加稅。元佑初﹐陝西斗輸腳錢十八文﹔至崇寧中﹐一向不支移的京西路﹐所輸腳錢每斗竟至五十六文﹐幾乎相當於元豐年間所輸正稅之數。廣德軍(今安徽廣德)苗稅一石﹐貼納腳錢為三斗七升﹐在建中靖國元年(1101)以前已隨正稅繳納。腳錢也反覆折變﹐不斷加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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