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詳解
1、古代以家族為中心,按血統、
嫡庶來組織、統治社會的法則。
①清
鳳韶《鳳氏經說·宗法》:“先王為大夫士立有宗法,義取尊祖
收族也。《大傳》曰:‘
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
小宗’……宗法皆然。繼祖,繼曾高祖,亦統謂之小宗。大宗惟一,小宗無數。”
②清
李慈銘《越縵堂讀書記·程侍郎遺集》:“其《答祁淳甫論承重孫婦:“姑在當何服”書》:‘謂今封建廢已久,惟
世襲者尚可言宗法,言承重。’”
③清
馮桂芬《復宗法議》:“宗法者,佐國家養民教民之
原本也。”
④
梁啓超《學術思想變遷之大勢》第三章第二節:“封建與宗法皆族長政治之
圓滿者也。”
⑤
章炳麟 《訄書·序種姓上》:“故自 周 季至今,宗法
顛墜,豪宗有族長,皆推其長老
有德者,不以
宗子。”
2、效法。
①宋
胡仔《漁隱叢話前集·杜少陵四》:“
老杜於詩學,世
以謂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然觀其詩大率宗法《文選》。摭其
華髓,
旁羅曲探,咀嚼為我語。”
3.指學術文藝上某一宗派遞相傳授的法度規矩。
①清
惲敬《答秦撫軍書》:“古名人畫,無不
古穆深厚,精能奇邁,即逸品亦無率爾之作,故一望可知。且紙絹必精,丹墨必得法,再以各家宗法求之,可千不失一。”
詳細介紹
宗法制度
中國古代社會中憑藉血緣關係對族人進行管轄和處置的制度。亦稱
宗法制度。這種制度與中國古代社會中的
宗族組織相配合,是統治階級維護政治和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
文獻記載
根據文獻記載,中國至遲在周初已經出現了“
宗子”、“大宗”等名稱。《詩經·大雅·板》中有:“大宗維翰。……
宗子維城”,這裡所說的“大宗”和“宗子”均指周代貴族中根據
血緣關係對族人擁有管轄和處置權的人。這表明當時已經出現了宗法制度。有的學者認為,在有關商代歷史的文獻中,也可發現類似的記載。如《
左傳》所記的周初商朝遺民的“宗氏”和“
分族”,可能就是指
宗法制度下的血緣團體。但迄今對中國早期宗法制度的了解,主要還是關於周代的。
對周代宗法內容比較完整的記載,還保存在先秦時期的兩部
禮書——《
儀禮》和《禮記》中,並且能在先秦其他典籍中得到印證。其中《禮記》的《大傳》和《喪服小記》中兩段內容大致相同的記載,是了解周代宗法制度基本內容的主要依據。
根據禮書的記載,周代天子或諸侯的子輩男性後裔中,除繼承君位的一人外,其他人(稱為群公子)都將成立以其自身為始祖的
宗族,表示在血緣關係上與代表國家權力的天子或諸侯有所隔斷。這些宗族以專屬自己所有的氏為標誌,因而在
禮書中群公子被稱為“
別子”。在以別子為始祖的宗族中,別子的繼承人擁有對整個宗族的管轄和統率權,是整個宗族的首領,被稱為大宗或
宗子。在理論上,無論經過多少世代,大宗都對別子的所有後裔擁有管轄和處置權,以此將別子的後裔始終聯結成一個具有實體性的宗族團體,故而大宗被說成是“百世不遷之宗”。宗族的每個成員除對大宗有尊奉和服從的關係外,還對一定近親範圍內的某些親屬有尊奉和服從關係。《禮記》指出,一個因不是
嫡長子而不能作為其繼承人者,須尊奉父親的繼承人為
小宗,即“繼禰者為小宗”(禰,意為先父)。如果這個人的父親也不是祖父的繼承人,則這個人還要尊奉其祖父的繼承人為小宗;如果祖父也不是曾祖父的繼承人,則要尊奉其曾祖父的繼承人為小宗;如果曾祖父也不是
高祖父的繼承人,則要尊奉高祖父的繼承人為小宗。按《禮記》的記述,繼承高祖父的小宗,即五世祖的繼承人,是距一個人親屬關係最遠的小宗。六世祖的繼承人就不再被奉為小宗了。這就是所謂的“祖遷於上,宗易於下”。因為有對小宗的尊奉關係,以大宗為首的
宗族又劃分為許多較小而更具凝聚力的近親集團。從
禮書的這些記述中可以看出,周代宗法關係的基本內容,就是大宗或
小宗對不同範圍內,包括直系與
旁系親屬族人的統轄和管理。若在同代親屬中,就是大宗和小宗對兄弟、從兄弟、再從兄弟等旁系親屬的統轄和管理。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清代經學家
程瑤田指出:“宗之道,兄道也。”
目的
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長繼承制,即
正妻所生的長子為法定的王位繼承人。我國夏朝時就已確立
王位世襲制,但也有"
父死子繼"和"
兄終弟及"的區別。商朝末年才完全確立了嫡長繼承制。西周一開始就確立了"
立嫡以長不以賢,
立子以貴不以長"的嫡長繼承制,從而進一步完備了宗法制。
西周的宗法制是和
分封制緊密結合在一起的。
天子按嫡長繼承制世代相傳,是天子"大宗",其他不能繼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分封為諸侯,他們是從屬"大宗"的"小"。這些諸侯也是按
嫡長繼承的原則世代相傳,非
嫡長子則由諸侯分封為
卿大夫。諸侯對於這些卿大夫來說,又是"大宗",依次類推。大夫以下又有士,士是貴族階級的最底層,不再分封。在這樣的情形下,在全國範圍內形成了以天子為根基的宗法系統。
宗法制的目的在於保持奴隸主貴族的政治特權、爵位和財產權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時也有利於維系統治階級內部的秩序,加強對奴隸和平民的統治。宗法制對後世產生了極大的影響。
宗廟主
宗子權力的象徵是他們所主持的宗廟。在周代,大宗是
宗族成員共同宗廟的宗廟主。小宗也是各自範圍內近親的共同宗廟的宗廟主。普通族人祭祀祖先,一般須在大宗或小宗所主持的各級宗廟中進行,並由大宗或小宗主持祭祀儀式。祖先祭祀在中國古代的社會與精神生活中非常重要。除祭祀外,許多日常禮儀活動和社會活動也要在宗廟裡進行。如
冠禮(男子成丁禮)、婚禮、宗族成員的盟誓等。因此,宗廟的存在被視為宗族存在的象徵,宗子的宗廟主身份成了他們在族人中擁有宗族首領地位的保證。甚至宗子的名稱也來自他們的宗廟主身份。
宗子
作為
宗族首領,
宗子擁有高居於普通族人之上的地位。在周代倫理中,宗族成員間只論宗子與普通人的關係,普通族人“雖富貴,不敢以富貴入宗子之家”。表現在
喪葬制度中,大宗死亡,族人即使無“五服”之親,也須為之服“
齊衰三月”,與“
庶人為國君”之服同(見喪服)。由於周代人把宗子看作祖先的化身,故認為尊奉宗子也就是尊敬祖先。
宗子權利
普通權利
宗子對各自範圍內的族人還擁有統率、處置和庇護之權。周代
宗族有自己的武裝,統帥就是各宗族的宗子。這些武裝常常與國家軍隊一起對外作戰。如春秋
鄢陵之戰中與楚軍作戰的晉軍,就以欒氏、范氏、
中行氏、郄氏等的宗族武裝為主力。在國內政治鬥爭中,宗族武裝也往往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宋文公“使戴、莊、桓之族攻武氏於司馬子伯之館”,就是諸侯利用某些宗族武裝翦滅另一些宗族勢力的事例。宗子對族人的財產和人身也有處置權。春秋時晉國趙氏的大宗
趙鞅曾強令族人
趙午交出其所有的“衛貢五百家”。後因趙午怠慢,竟至將其殺戮。這種對族人的殺戮,在周代宗法制下被視為合理的行為。《左傳》中就有晉國貴族知■被俘獲釋時表示甘受
宗子死刑處罰的記載。宗子對族人的人身處理還包括放逐,晉國趙嬰曾因通姦被大宗趙同等“放於齊”。國家承認並尊重宗子對族人的處置權,對
宗族成員實行處罰時,往往先向宗子諮詢。鄭國放逐游楚,執政子產就先“咨於大叔(游吉,游氏大宗)”。國家還承認宗子對族人的庇護權。宗子的庇護,包括給族人以各種照顧及在訟事中袒護族人。《左傳》記載了一個
梗陽人“有獄”,“其大宗賂以
女樂”之事。
特權
(1)
宗子有權主持祭祀,主祭權象徵著一種身份,在宗法社會中備受重視。(2)宗子有權掌管本宗的財產(3)宗子還有權利掌管
宗族成員的婚喪等事務。宗族成員每有大事,必須稟告宗子。另一方面,宗子有責任幫助族人料理婚喪等事務。(4)宗子對宗族成員有教導權和懲罰權。
宗子是族人依賴和服從的主要權威,也是國家藉以管轄宗族人口的中介。宗子在宗族內部的廣泛權力,實質上已具有國家基層行政與司法權的性質。周代宗子普遍擁有家臣。家臣包括掌管宗族內部事務的室老和宗老(亦稱宗人或宗),掌管治理宗族所轄地區人民的家宰和邑宰,以及隸屬於宰的諸有司。如司徒(掌管土地、財政)、司馬(掌管軍事和軍賦)、工師(掌管營造)等。宗子的這一套家臣組織,實質上就是國家的一種基層政權。但是,
宗族在本質上仍然是以血緣為基礎的私人性質的團體,故宗族與國家間又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利益上的衝突。周代人們稱宗族為家,意為與“國”相對立的私人團體。宗族成員常常只知效忠於“家”,而不知有“國”。宗族與國家之間的這種既相適應、又相矛盾的關係,是引起古代社會關係變動的一個重要原因。
宗法關係
宗法關係在先秦社會中所涉及的是有氏的居民,其中包括為數眾多的
卿大夫、士,也包括天子和各諸侯國的國君。但是由於天子和諸侯是國家和公共權力的代表,因而在他們與王室和公室親屬之間,宗法關係受到很大的限制。即使是天子和諸侯的親屬也“不得以其戚戚君位”。尤其是已立氏的王室和公室後裔,對於天子或諸侯只能以君臣關係對待,而不能以親屬關係對待,即所謂“弟兄不得以屬通”。天子和諸侯所受到的宗法關係的影響,主要表現在某些儀式中對相同血緣或近親血緣的諸侯給以優待和尊重。如《左傳》記載有“周之宗盟,異姓為後”,“凡諸侯之喪,異姓臨於外,同姓於宗廟,同宗於祖廟,同族於
禰廟”等。此外,天子和諸侯還經常舉行“合族之食”的典禮,和在一些儀式的末尾安排“燕飲”,用來特別款待臣屬中的親屬。這些做法含有道義和政治的意義,與
宗子對族人憑藉
血緣關係進行的具有行政與司法意義的管轄和處置有很大不同。天子對諸侯的管轄,以及諸侯與諸侯之間相互關係的處理,主要是依據他們各自的政治地位。但也有一些學者認為,周代的天子和諸侯同時也是包括一般貴族在內的
宗族的宗子,並且認為天子是“天下大宗”,諸侯“相對於天子是小宗”,而在其諸侯國內又是“一國的大宗”。這種觀點往往導致將周代國家看成是宗族或家族的擴大。對此學術界尚在進行討論。
先秦時期,廣大庶人與奴隸是沒有氏的,他們不屬於任何宗族集團。社會地位也低於有氏的居民。宗族成員因血緣就能獲得較高的社會地位,因而他們是古代社會的貴族。春秋時期中國社會開始發生劇烈的變動,舊有貴族、平民、奴隸的界限開始趨向崩潰。自戰國始,平民和奴隸獲得姓氏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先秦
宗法制度亦隨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秦漢以後出現的封建宗族便廣泛地包括了不同階級的居民,從而使宗族和宗法關係明顯地帶上了階級關係的痕跡。
宗法形式
家譜
家譜,是使人們知曉統系
來處的方法,又可以使家族不散不失傳。然而
修家譜的目的是治國,將古代宗法尊祖、敬宗、
收族的原則,變成了修
宗譜、建
宗祠、置
族田、立族長、訂
族規為特徵的體現封建
族權的
宗族制度。家譜的雛形,在殷商卜辭中的世系關係中有所反映。隋唐以前,家譜的修撰已相當發達,大量的家譜書籍問世,但大多未留傳後世,人們一般認為家譜起於宋代。
宗祠
宗祠習慣上稱祠堂,是供奉祖先
神主,進行祭祀的場所,被視為
宗族的象徵。
宗廟制度產生於周代,《
禮記·王制》中已記載了 帝王貴族的宗廟制度 。即天子
七廟太祖、三昭、三穆,諸侯五廟太祖、二昭、二穆,
公卿三廟太祖、一昭、一穆。秦代“
尊君卑臣,無敢營宗廟者。漢世多建祠堂於
墓所”。
士大夫不敢建宗廟,從此宗廟成為天子專有。宋代
朱熹提倡建立祠堂法:每個家族建立一個奉祀高、曾、祖、禰四世神主的祠堂四龕,而且,初立祠堂時,計現田每龕取1/20以為祭田,親盡則以為基田。由
宗子主之,以給祭用。清代,祠堂已遍及全國城鄉各個家族,祠堂是
族權與
神權交織的中心。祠堂中的主祭——宗子,相當於天子;管理全族事務的
宗長,相當於丞相;
宗正、宗直,相當於禮部尚書與刑部尚書。祠堂最能體現宋代宗法制家國一體的特徵。
族規
族規是家族的法律。族規在唐以前是一家一戶家長教養子孫的
儀禮與規矩。最早的家規是三國時魏人田疇為其家族制定的。宋代,宗族組織普遍,家規由一家一戶的家訓,轉變成專門約束家庭成員的規章,
家法、族規才成為封建國法的重要補充。族規的作用也體現了它的內容:首先是強制性的尊祖;第二是維護等級制度,嚴格區分
嫡庶、
房分、
輩分、年齡、地位的不同;第三強制實行儒家
倫理道德,必須尊禮
奉孝。
宋明以後,
宗族製得到統治階級的支持,
族權布滿農村社會各個角落的眾多宗族,成為僅次於政權的權力體系。族權與政權互補互用 ,是中國的封建社會得以長期延續的重要原因。
社會影響
宗法制實際上是以種群為區分的缺乏自我存在意識的團體,這是一種原始的組織結構,但就是這種原始的結構至今還影響著現代中國包括社會、政治、文化等諸多層面,如果將這些碎片拼湊起來,就不難發現諸多所謂“中國特色”現象的精神根源。
中華文化君、臣、父、子,看似經緯萬端無非就是一個“
德”字,而這種“德”就始自於宗法制。宗法制習慣依託於道德去組織和管理族群,因為他們發現在對族群的管理中法律顯然過於迂腐和呆板,但往往在道德的干預下,許多事情的處理不但能變得高效,而且更靈活且具備相當的延續性。因此
社會成本最低的“道德”成為了
宗族制度的首選管理方式。現代社會我們觀察生活,依然不難找到這種道德標誌和體系,“尊老愛幼”,看似民族美德,其實與“君臣父子”並無二致,而“君臣”與“尊老”也並無二致。現代社會雖然已經廢除了
帝制,上下級之間的尊卑關係也不是那么的牢靠,但父子與尊老的道德關係依然牢固,這種看似天經地義的
道德價值,其實其內在邏輯與君臣之尊卑無異。
所以在此建制下繁衍出言諫制度,而言諫制度不以宗法,而以法律與仁義作為首,下者可諫上,故有曰當仁不讓,就算君臣,父子,師生當遇上違背之事,亦以律義當頭,成為中國獨有的制度。而言諫制度亦規範天子之諭,下臣可以當朝律例,阻止皇帝進行違反律法的行為。然而於西洋社會上從來無此制,以致歐洲社會一直処於封建社會直至
工業革命。到此,已現代社會主義了,以前的
帝制,不能再適合了。